穗府[2008]34號
關于廢止廣州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開支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工作需要,市政府決定廢止《廣州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開支若干規定》(穗府[1996]30號),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關我市直屬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會議費的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印發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財政 會議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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