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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已失效)

  • 2007-06-11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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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7]15號

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印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參加本市(含番禺區、花都區、從化市、增城市四個獨立統籌區,下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分別為20%和8%。其中: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自然人注資總額超過資本總額50%以上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繳費的費率可分別按12%和8%執行。

    二、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參保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從2007年7月1日起按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執行。

    從化市、增城市兩個獨立統籌區的參保人,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后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從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原最后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于2006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非本市戶籍的,必須最后在本市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申請,可參照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具體繳費辦法為:

    申請人可按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距2006年6月30日的時段,選擇一次性繳費的方式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滿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一次性繼續繳費以申請人申請繼續繳費時所屬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費率按當期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費率確定。一次性繼續繳費按其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建立視同繳費賬戶,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一次性繼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按1計算。一次性繼續繳費后符合條件的,從其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一次性繼續繳費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其符合條件止。繼續延長繳費的費基、費率按當期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執行。基本養老金從其符合條件、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

    對于原已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在其全額退還已領取的一次性待遇后,承認其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繼續繳費年限(含一次性繼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死亡待遇時,計發基數為所在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粵府[2006]96號文的規定計發地方養老金。

    六、按照《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處理意見》(穗勞社養[2005]5號)一次性繳費的參保人,其一次性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一次性繳費時的月平均繳費基數÷200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按照《關于預收關閉、破產企業移交社會化管理離崗退養人員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托管生活費問題的通知》(穗勞社綜[2002]34號)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離崗退養人員,繳費指數按逐月繳費的正常參保人的計算辦法處理。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粵府[2006]96號文附件2計算參保人相關參數時,應將參保人1993年底前的實際繳費月數計入“視同繳費月數”;根據粵府[2006]96號文附件3建立視同繳費賬戶時,應將參保人1993年底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計入“視同繳費年限”。

    八、下列情形均使用所在統籌區的工資水平:

    (一)按粵府[2006]96號文附件2計算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時的“1997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的“1999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參保人原辦法月實際繳費時的“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及計算新辦法視同繳費指數時的“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按粵府[2006]96號文附件3核定1993年底以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時的“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

    九、調入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12個月的平均基本工資,由其原單位負責提供,并經其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審核確定。

    十、財政核撥、核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調入企業或單位改制后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粵府[2006]96號文附件3第二條第(二)款第4點的規定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十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盡快根據新的政策規定,及時完成信息管理系統的調整、測試工作,確保新計發辦法的順利實施。同時,從2006年7月起,按新的政策規定重新核定適用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對新核定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人員予以補發。

    十二、各地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勞動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

粵府[2006]9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進一步推進我省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個人賬戶記賬規模

    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從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2006年6月30日前的個人賬戶與2006年7月1日后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審核調整前后的個人賬戶數據和個人賬戶記錄工作,實現個人賬戶的規范化管理。

    二、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以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為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參保人所在市(地級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本人月應稅工資、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以后逐步過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也可從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起步,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經申報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繳費基數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仍按原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年度調整辦法。

    (一)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參保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保未參保,1998年7月1日以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見附件2。

    參保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今后可隨我省區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基礎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

    以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見附件1)。個人賬戶養老金從本人個人賬戶基金中支付。

    2.具有視同繳費權益并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3.首次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開始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參保人視同繳費賬戶的核定與建賬工作。視同繳費賬戶的建賬與管理辦法見附件3。

    (三)過渡期計發辦法。

    為保證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原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并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

    1.對過渡期內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部分作為補差計發。

    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計發: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

    2.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統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標準執行,即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06年6月尚未統一全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按2006年6月實際計發基數);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到2001年6月30日,調整計算到2005年社會保險年度;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數按120計算。

    (四)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交的參保人,還可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標準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省戶籍參保人,可以不申領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費基、費率繼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時為止。此類參保人最后參保地為非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應將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人戶籍所在地繼續繳費;如在最后參保地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參保地繼續繳費。繼續繳費期間計算繳費年限,不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死亡待遇計發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離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計發基數為所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在國家出臺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辦法前,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測算,每年7月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廳會省財政廳測定,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后統一公布實施:

    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額=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小于或等于零時,不調整基本養老金。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其調整增加額等于或小于我省相應時段調整增加額的,不再調整;調整增加額大于我省相應時段調整增加額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補齊。

    基本養老金每年調整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各地要積極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要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加強對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化管理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企業年金制度健康運行。

    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地方養老保險。地方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建立地方養老保險制度前,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市,可為2006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后申領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計發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月標準為:

    地方養老金月標準=(所在市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全省2005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1%。

    參保人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地方養老金按月標準乘以120后實賬轉移。轉入地將轉來的地方養老金并入統籌基金,為參保人記錄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地方養老金由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隨參保人基本養老金一并發放,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實賬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支付完后,即停止發放地方養老金。地方養老金月標準為:

    地方養老金月標準=實賬轉入的地方養老金總額÷120

    六、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以規范參保繳費為內容,以提高實際繳費人數為目標,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原則上按20%執行。所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高于20%的,按20%執行;所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之和低于20%的,按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執行。

    各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方案須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后,由市政府批準執行。

    七、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我省要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要認真研究制定我省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方案,經省政府審定并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后組織實施。

    八、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

    全面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市應從2006年7月1日起統一全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制度。各市應嚴格按規定向省上繳養老保險調劑金。應上解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規定比例,直接劃入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上解省級調劑金的,由省財政廳在稅收返還或專項財政補助中抵扣。

    九、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獨立于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加大對街道、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網絡。要從實際出發,不斷拓寬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積極探索開展居家養老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等方面的工作,滿足退休人員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

    各地要加大對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投入,加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建設步伐,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和服務水平。“十一五”期間,各地要完成社會保險經辦綜合服務大廳、檔案庫房和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高效運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

    十、有關規定

    本通知所提及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均以省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主題詞:勞動 社會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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