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限制摩托車在市區部分區域路段行駛的通告
穗府[2004]11號
為緩解我市市區道路交通壓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府決定,在原限制摩托車行駛規定的基礎上,從2004年5月1日起,逐步擴大限制摩托車在市區部分區域路段行駛的范圍。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04年5月1日起,每天9:00―16:30,20:30一次日5:00,增加下列道路作為禁止摩托車行駛的路段。
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東風東路、東風中路、東風西路、環市東路、環市中路、環市西路、天河路、天河北路、天河東路、林和中路、林和西路、中山大道西(科韻路路口以西)、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 (昌崗路路口以北)、新港東路(黃洲大橋以西)、新港中路、新港西路、達道路(寺右新馬路路口以南)、美華北路、新河浦路(東湖路以東)、合群一馬路(東湖路以東)。
二、從2006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摩托車在東風東路、東風中路、東風西路行駛。
三、從2007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摩托車在下列區域范圍內行駛:
(一)廣州市區(含所指路段):東至黃埔區與增城市交界處;南至海珠區、黃埔區與番禺區交界處;西至芳村區、白云區與佛山市交界處;北至北環高速公路(沙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環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云大道(黃石東路路口至同嘉路路口)、同嘉路、同寶路、沙太路(同寶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廣汕路(天源路路口至羅南大道路口)、羅南大道(廣汕公路至廣深高速公路路口)、廣深高速公路(羅南大道以東)。
(二)小谷圍島(廣州地區高校新校區)。具體范圍待其基礎道路建成后另行確定。
四、除執行任務的軍警用摩托車外,違反上述規定駕駛摩托車在禁行時間、道路上行駛者, 由公安機關依照交通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疏導、限制、禁止摩托車通行的措施。
附件:1.廣州市市區摩托車提前報廢或遷出市區補償獎勵方案
2.關于限制摩托車在市區部分區域路段行駛造成失業的再就業扶持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廣州市市區摩托車提前報廢或遷出市區補償獎勵方案
一、鼓勵提前報廢摩托車,對提前報廢摩托車的車主給予補償或獎勵。
(一)對未達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車提前報廢給予車主補償。
未達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車,按扣除折舊后的車價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為摩托車購買時的實際價格(以車管部門存底的購車發票為準)減去摩托車使用期間平均折舊的差額。
(二)對已達到使用年限經檢驗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車在延期使用期限內提前報廢給予車主獎勵。
按每提前1個月報廢獎勵35元的標準計算,即提前3年整報廢獎勵1,260元,提前2年整報廢獎勵840元,提前1年整報廢獎勵420元。
(三)未達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車提前報廢,如扣除折舊后的車價補償低于1,260元,按照1,26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四) 已享受車價折舊補償者不再給予獎勵。
(五)對未達到使用年限和已達到使用年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車提前報廢,當年車主已交納的車船稅、養路費、“八橋一隧”路橋年票費按當年提前的月數予以補償。
二、對未達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車,車主自愿遷出市區的,每輛給予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本方案所指摩托車使用年限按《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執行,補償獎勵對象是市區摩托車。
四、本方案所指市區暫不含未實行限制摩托車行駛的番禺區、花都區管轄的地區。
本方案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關于限制摩托車在市區部分區域就業扶持辦法
限制摩托車在市區部分區域路段行駛將對我市部分摩托車經營、維修服務等行業的從業人員造成一定影響,如因此造成失業的,可到本市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享受以下社會保障和相應的職業介紹及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一、已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失業保險待遇的,如因限制摩托車在市區部分區域路段行駛造成失業,按政策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憑《失業證》到本市各級公益性就業服務機構(勞動力市場)進行求職登記,各級公益性就業服務機構(勞動力市場)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
三、本人愿意參加轉崗前職業技能培訓的,到戶籍所在地的區就業訓練中心申請參加相應技能培訓,所需費用按政策規定給予減免。
四、失業后重新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女性35周歲、男性45周歲以上從事社區服務業的,享受政府給予1年的養老、工傷和失業保險費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