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7〕27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規劃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廣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落實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等各類較大型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縣級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生態綠地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設、國土房管、環保、林業、水利、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廣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與城市規劃協調并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廣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各類較大型綠地的綠線。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無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筑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條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現有綠地和新建綠地,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明確管理單位。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地的數據庫,實行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建筑區劃內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和具體位置,不得將臨時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綠地建設建(構)筑物,確需占用的,應當先按法定程序調整城市綠線,獲得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時按規定采取經濟補償措施。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虛假宣傳,由市建設和國土房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廣州市公園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國家《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予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主題詞:城鄉建設 規劃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