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穗府[2007]23號
為進一步保護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繼續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獵捕、殺害陸生野生獸類、鳥類、兩棲類和爬行類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
二、禁獵期為5年。自2007年7月1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
三、因科學考察、資源調查、馴養繁殖、國事活動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
四、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監測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檔案,準確掌握野生動物資源動態變化及發展規律。
五、禁獵期內,如因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禁獵物種作相應調整,并采取應急措施。
六、林業、工商、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對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防止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通過非法運輸、收購等途徑流入養殖及經營場所。
七、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發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資源、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其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檢舉和控告電話:110、83368523、83378093。
八、違反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