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7]18號
關于廢止穗府[1994]62號等文件并加強散體物料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依法行政,并切實加強對本市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散體物料的管理,結合本市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廢止《關于市區道路運載散體物料車輛管理的通告》(穗府[1994]62號)、《關于加重處罰違章排放余泥渣土的通告》(穗府[1995]64號)、《關于停止執行市政府穗府[1994]62號、[1995]64號文件中部分條款的通知》(穗府[1997]58號)等3份規范性文件。
二、上述文件廢止后,各部門應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散體物料的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各部門在實際管理中需要制定與執行法律相配套的措施的,可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程序,以本部門名義發布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在對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散體物料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相互配合,發現違法運輸、經營散體物料等行為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的,應及時查處;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立即將情況告知有關部門,不得推諉、隱瞞或不處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七日
主題詞:司法 法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