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10〕3號
關于開展建筑廢棄物排放和運輸秩序專項整治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廢棄物排放和運輸市場經營秩序,打擊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中的違法行為,保障建筑廢棄物專營企業合法權益,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整潔的城市容貌和良好的社會秩序迎接第16屆亞運會在我市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條例》、《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和《廣州市建筑廢棄物準運證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開展建筑廢棄物排放和運輸秩序專項整治。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點。
(一)未取得市、區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核發的《余泥渣土排放證》排放建筑廢棄物的;
(二)未取得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核發的《建筑垃圾準運證》運輸建筑廢棄物的;
(三)未依據《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的有關規定執行建筑廢棄物排放費用的;
(四)排放單位雇請無《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進入排放工地裝載、運輸建筑廢棄物的;
(五)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箱體未密閉駛離排放工地的;
(六)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未沖洗或未沖洗干凈駛離排放工地、沿途漏灑造成環境污染的;
(七)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和個人在排放和運輸建筑廢棄物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企業、行業自治組織責任。
(一)建設單位為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建筑廢棄物排放作業監管總責,堅決杜絕“以包代管”;發包建設工程時,應當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相關計價規定,計算建筑廢棄物排放費用。
(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為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的具體責任人,承擔建筑廢棄物排放作業的具體監管責任;實施建筑廢棄物排放工程單獨發包的項目,施工單位須及時與建筑廢棄物排放企業簽訂管理協議,并將建筑廢棄物排放費用總和考慮在施工項目投標報價中;本通告發布前已實施的工程,可由施工單位及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雙方協商,按不低于市場指導價的標準,合理調整建筑廢棄物排放費用,以維護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的合法利益。
(三)工程監理單位為工程建筑廢棄物排放的第一安全責任人,承擔建筑廢棄物裝載作業的安全監管責任。
(四)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法人為建筑廢棄物運輸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企業從業人員的法制、安全、文明教育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日常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運輸建筑廢棄物,自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杜絕超裝、超速、漏灑等違法行為。
(五)建筑廢棄物運輸行業協會要積極配合政府的專項整治,健全行業管理章程和經營規范;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在維護政府形象和企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部門職責。
市城管委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項整治的組織實施。市城管局負責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國土房管、城鄉建設、交通、環保、規劃、林業和園林、港務、水務、海事、安全監管、質量監督、法制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實施本通告。
(一)市城管委負責我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排放管理工作;對全市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進行普查并向社會公布,落實建筑廢棄物排放工地監督員制度。
(二)市城管局負責依法查處建筑廢棄物運輸和排放中的違法行為;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箱體未密閉駛離排放工地的,可暫時留置相關證照,責令立即改正,并依據《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三)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市重點、跨區、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廢棄物排放的行政許可;對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的核準;對排放工地道路未硬化,未設置洗車槽、沖洗設備或沖洗不干凈的,責令整改,并告知或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理;建立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不良記錄制度,對其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對建設工程開工前作業工地文明施工項目不達標的,責令整改;建立合理的建筑廢棄物排放價格體系,發布建筑廢棄物排放政府指導價;建筑廢棄物排放工程多次轉包的,或違法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屢禁不止的,視情節暫停施工或監理單位投標資格,責令整改。
(五)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我市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及從業人員資質的管理;完善GPS監控平臺的功能,指導各相關部門利用監控平臺強化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監管;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建筑廢棄物運輸企業依法進行處理。
(六)市公安機關負責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的管理;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箱體未密閉駛離排放工地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積極配合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建筑廢棄物運輸市場中的非法車輛和惡勢力;開展建筑廢棄物白天準運的可行性研究并加快實施。
(七)市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規劃、環保、林業和園林、港務、水務、海事等部門配合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地的規劃和選址工作。
(八)各區人民政府按照本通告組織實施本區的專項整治。
四、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通告,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19日。
從化市、增城市參照本通告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