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1〕2號
批轉市國土局房管局關于加強廣州市農村房屋租賃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市國土局房管局擬定的《關于加強廣州市農村房屋租賃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國土局房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日
關于加強廣州市農村房屋租賃管理的實施方案(試行)
(市國土局房管局2000年11月6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房屋的租賃管理,擴大房屋租賃管理的覆蓋面,推動城市管理工作邁上新臺階,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市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穗辦〔2000〕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農村房屋租賃的管理。本方案所稱農村房屋租賃是指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上建設的村、鎮集體所有或農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產、經營、倉儲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租金的行為。
二、實施機構。
廣州市國土局房管局是本市農村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機構負責其管轄內農村房屋的租賃管理和農村房屋的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并由區國土局房管局委托街鎮設立的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協助實施。
三、基本原則。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管理,嚴格按市人民政府《頒發〈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1995〕139號)執行。
(二)我市農村出租房屋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對產權清晰的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對產權不清的房屋租賃實行備案。具體如下:
1、對符合市國土局房管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村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國房字〔1997〕103號)的農村出租房屋,按此規定辦理登記,并核發建設部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證》。
2、對不符合市國土局房管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村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國房字〔1997〕103號)的農村出租房屋,統一備案并發給備案回執,備案期限限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待今后取得合法產權后,再重新登記核發《房屋租賃證》。
四、具體操作辦法。
(一)由市國土局房管局制訂培訓計劃。市租賃所負責對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要求做到持證上崗。
(二)由區國土局房管局對管理服務中心進行考核,條件具備的,由區國土局房管局委托其對有關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材料報區租賃所審核,審核同意后,由區租賃所發放《房屋租賃證》或備案回執。
(三)區租賃所負責對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對農村房屋租賃登記案進行收件初審、糾紛調解、稽查等工作。
五、本方案由市國土局房管局負責解釋。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