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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已失效)

  • 2007-12-29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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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7]48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實行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為核心的住房保障體系,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富民優先,民生為重”的重要舉措。切實做好住房保障工作,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公平,關系構建和諧廣州的長遠大計,意義十分重大。各級政府、各有關單位務必加強組織領導,深入宣傳,精心組織,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要方式,同時實行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等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補貼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實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本辦法所稱的公房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單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第五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住建辦)負責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工作。

    各級建設、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市政園林、財政、人事、物價、民政、統計、公安、工商、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審計等政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附件1);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觀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審查核實。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房改辦住建辦會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30歲以上的單身人士,可獨立申請。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資產等申報情況的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

    (四)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完成復核并按本辦法規定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按本辦法附件2執行);評分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區民政局應同時將申請資料報市民政局備案;

    (五)批準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民政局將經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及擬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二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異議,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告,按批準的保障方式進入輪候。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四)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取得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提供畢業證書及在穗工作的相關證明;

    (五)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市區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六)屬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的,提供《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廣州市工會特困職工證》,免交本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

    (七)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相關證明;

    (八)家庭資產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九)誠信承諾書。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收入、資產、住房面積的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現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采取網上核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核對要求,在收到市房改辦住建辦提交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電子化信息。

    第十二條  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領取租賃補貼或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按評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并按輪候順序發放租賃補貼或配租;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第十三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穗年限評分、婚齡評分、輪候評分隨著時間變化而相應自動調整。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如實提交書面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順序。

第三章  租賃補貼

    第十四條  租賃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五條  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租賃補貼=(人均保障居住面積標準-人均現有居住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補貼系數。具體標準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面積標準:可領取租賃補貼的雙特困家庭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為10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標準:1人戶按1.5人計算,2人以上的,按實際人數計算;

    (三)補貼標準:居住面積每平方米23元;

    (四)補貼系數標準根據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確定,具體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681―7680元,按補貼標準的55%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55;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681―6680元,按補貼標準的70%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7;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681―5680元,按補貼標準的85%計發補貼,補貼系數為0.85;

    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按補貼標準的100%計發補貼,判、貼系數為1。

    前款規定的補貼標準、補貼系數和計算方法的調整,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  租賃補貼按照以下程序發放:

    (一)市房改辦住建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辦理租賃補貼通知》;

    (二)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尋找合適的房源;

    (三)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由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統一印制的《房地產租賃合同》;

    (四)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地產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稅費繳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申請人持已登記備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辦理租賃補貼發放手續;

    (六)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發放租賃補貼的名冊和有關資料送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復核;

    (七)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將復核后的名冊和有關資料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核定;

    (八)市房改辦住建辦核定后發出《租賃補貼發放確認書》;

    (九)市房改辦住建辦按月在指定銀行將保障對象的租賃補貼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內。

    第十七條  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議定的房屋租金超過核定的租賃補貼標準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對象自行承擔;低于核定的租賃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章  實物配租

    第十八條  實物配租方式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等家庭。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單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購、改建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住房及其他住房。

    第二十條  市房改辦住建辦每季度根據房源情況,按申請人評分情況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分值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請人加分后進入下一期輪候。

    實物配租家庭不服從安置住房的,采取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解決住房問題。

    對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應保盡保、發現一戶解決一戶的原則,凡申請實物配租的,無需輪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標準按照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計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元計收。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積超過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的,不參加實物配租,直接發放差額租賃補貼。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房改辦住建辦按照輪侯順序發出《實物配租輪候通知書》;

    (二)申請人辦理選房手續;

    (三)申請人與市房改辦住建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手續,稅費繳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相關單位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并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用于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等所需的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由市財政核撥。

    第二十四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原有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房改辦住建辦視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納入房屋修繕經費項目管理,由市財政核撥。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及時向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電信、環衛、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接到申請的相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保證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市房改辦住建辦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章  公房租金核減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符合公房租金核減條件的申請對象,可直接到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辦理公房租金核減手續。

    對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標準繳交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元標準繳交租金。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準計收住房租金。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或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將辦理公房租金核減的情況定期回復市房改辦住建辦。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應當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或其委托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市房改辦住建辦或其委托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資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標準、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標準、方式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方式調整;

    (三)經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現下列情形的,保障對象應當主動申報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資產已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

    (三)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主動申請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書面申請;

    (二)與市房改辦住建辦簽訂退出協議;

    (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中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的,應當結清水、電、煤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同時將戶籍遷出。

    第三十二條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領取租賃補貼的,給于保障對象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二)享受實物配租的,應當騰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減的,停止減免租金,納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計收租金,

    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經市房改辦住建辦按照本市有關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批準后,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房改辦住建辦不定期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隨機抽查,經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及時申報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暫停發放租賃補貼,對享受實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減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場租金標準追繳占用期間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收回房屋,或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已核減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將租住的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住房3個月以上的;

    (四)擅自對實物配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

    (五)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六)違反《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同時取消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保障資格,5年內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八條  政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從化、增城市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與今后國家發布的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2

廉租住房保障輪候打分標準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評分:
    (一)無房戶計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下計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計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積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計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積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計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計9分;
    (七)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計5分;
    (八)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計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評分:
    (一)4680元以下計18分;
    (二)4680元以上5280元以下計15分;
    (三)5280元以上5880元以下計12分;
    (四)5880元以上6480元以下計9分;
    (五)6480元以上7080元以下計5分;
    (六)7080元以上7680元以下計1分。

    上述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三、按戶口在穗年限評分:

    參與申請的家庭成員分別計分并累加計算。戶口在穗時間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分計,6個月以下(含6個月)按0.5分計,每戶最高分為30分。

    在穗時間認定:

    (一)以落戶時間為起算時間;

    (二)大中專院校畢業后直接在本市市區落戶的,在穗時間自畢業時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設等原因遷出戶籍,現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戶籍回遷的,其本人在穗時間從原戶籍的登記時間算起;因政策照顧其子女戶籍入穗的,子女戶籍在穗時間按出生時間起算。

    四、按家庭人員結構評分:

    申請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結婚時間評分:

    婚齡以申請人婚齡計分,每戶每年按1分累加,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1分計,6個月以下(含6個月)按0.5分計。每戶最高分為20分。

    六、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之一的,每戶加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

    七、自進入輪候之日起,每輪候1個月加1分。

    八、父母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子女單獨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扣20分。

  附件3

可支配收入、資產和住房面積的核定

    一、申請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未設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家庭成員屬其他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配合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審核確認蓋章。

    二、申請家庭資產的核定:

    1.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汽車及汽車價值的情況,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查核;

    2.申請家庭成員擁有房地產的情況,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查核;

    3.申請家庭成員擁有其他資產的情況,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交相關單位查核。

    三、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

    下列住房納入申請家庭現有(或已有過)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3.購買的住房;

    4.已出售的住房;

    5.已拆遷補償的住房  (含已取得拆遷補償款的住房或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新建、改建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宅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住建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市政園林、財政、民政、人事、物價、勞動社會保障、工商、統計、公安、監察、審計等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設專人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受理、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根據社會需求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二章  申請購買條件

    第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附件1);

    (三)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
    5.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五)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或出售過房產。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收入情況的審查核實,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家庭住房困難的審查核實。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房改辦住建辦會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市區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第八條  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以公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屬上述情況的家庭在購買并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價退回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章  申請購買程序

    第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以下簡稱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細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

    (四)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按本辦法規定復核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準依照附件2執行),評分后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區民政局應同時將申請資料報市民政局備案;

    (五)批準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民政局將經復核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并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準購證明;

    (六)輪候: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后順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辦住建辦根據房源情況,并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八)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3次。申請人選定住房后,應當當場簽訂選房確認書,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的,或經3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訂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后放棄購房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房。

    第十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購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現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四)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取得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提供畢業證書及在穗工作的相關證明;

    (五)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出本市市區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六)現役軍官、軍隊文職干部提供經市軍隊轉業干部辦公室確認的符合轉業安置本市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殘疾人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八)家庭資產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誠信承諾書。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收入、資產、住房面積的證明材料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現住房建筑面積采取網上核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核對要求,在收到市房改辦住建辦提交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應的電子化信息。

    第十二條  處于輪候狀態的申請人家庭在穗年限評分、婚齡評分、輪候評分隨著時間變化而相應自動調整。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書面材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后調整輪候順序。

第四章  購房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由物價部門會同市房改辦住建辦確定或由相關單位報物價部門審批后確定。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分割零售單套住房,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請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組合貸款等方式付款。

    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家庭,可持與市房改辦住建辦簽訂的購房合同,向銀行申請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的,應當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  產權及售后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借,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上應當注記以下內容:

    (一)經濟適用住房。
    1.土地未辦有償使用;
    2.不得出租、出借;
    3.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第十八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改辦住建辦回購或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購買,回購或購買的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回購或購買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十九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因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擬接受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持市房改辦住建辦出具的有關證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核準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房改辦住建辦可優先回購。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可以取得完全產權,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房地產權證上重新注記。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一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入住后按照戶籍管理條例將其戶籍遷入新址。

    第二十二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后,申請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改辦住建辦回購,回購的價格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回購后原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購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資產或住房情況等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照原價退回房價款;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的,可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商品房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二)按市場價向其計收從購買之日起至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自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購房人購房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退回房價款;退回房價款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二)依照購房合同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三)自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前款所稱的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情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隱瞞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再購買住房,因贈與、離婚析產而獲得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家庭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等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和有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況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經抽查發現有騙購、出具虛假證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再購買其他住房的,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自用土地的,經批準后,可以申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  單位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和管理執行本辦法,出售的房源應當報市房改辦住建辦備案。

    第三十條  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向本單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按照成本價收購,統籌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經審批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向單位購買。

    第三十一條  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明確購房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化、增城市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今后國家發布的政策有抵觸的,以國家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開始試行,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2

經濟適用住房輪候打分標準

  一、按人均建筑面積評分:
    1.無房戶計25分;
    2.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下計22分;
    3.人均建筑面積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計19分;
    4.人均建筑面積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計16分;
    5.人均建筑面積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計13分;
    6.人均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計9分;
    7.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計5分;
    8.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計1分。

    二、按家庭年收入評分:
    1.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標準20%以下計15分;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標準20%以上家庭年收入標準40%以下計12分;
    3.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標準40%以上家庭年收入標準60%以下計9分;
    4.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標準60%以上家庭年收入標準80%以下計5分;
    5.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標準80%以上計1分。
    上述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三、按戶口在穗年限評分:

    參與申請的家庭成員分別計分并累加計算。戶口在穗時間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分計,6個月以下(含6個月)按0.5分計,每戶最高分為30分。

    在穗時間認定:
    1.以落戶時間為起算時間;
    2.大中專院校畢業后直接在本市市區落戶的,在穗時間自畢業時起算;
    3.因支援外地建設等原因遷出戶籍,現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戶籍回遷的,其本人在穗時間從原戶籍的登記時間算起;因政策照顧其子女戶籍入穗的,子女戶籍在穗時間按出生時間起算。
    4.符合轉業安置本市條件的現役軍官、軍隊文職干部家庭申購的,現役軍官、軍隊文職干部以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身份參與配房計分,其中配偶系隨軍入穗的,軍人的在穗時間按配偶隨軍入穗時間計算;配偶戶籍屬本市市區的,軍人的在穗時間按結婚時間計算;轉業干部在穗時間參照現役軍官、軍隊文職干部計算。

    四、按家庭人員結構評分:

    申購家庭每戶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結婚時間評分:

    婚齡以申請人婚齡計分,每戶每年按1分累加,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1分計,6個月以下(含6個月)按0.5分計,每戶最高分為20分。

    六、屬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轉業復員軍人、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殘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區政府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之一的,每戶加10分,每戶最高分為20分。

    七、按照《廣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每戶加10分。

    八、自進入輪候之日起,每輪候1個月加0.5分。

    九、父母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子女結婚后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扣10分。

    十、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扣20分。

  附件3

可支配收入、資產和住房面積的核定

    一、申購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申購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2.申購家庭成員屬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部門核定,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所在單位未設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加蓋單位公章。

    3.申購家庭成員屬其他人員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由戶籍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配合調查確認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審核確認蓋章。

    二、申購家庭資產的核定:

    1.申購家庭成員擁有汽車及汽車價值的情況,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查核。

    2.申購家庭成員擁有房地產的情況,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查核。

    3.申購家庭成員擁有其他資產的情況,由市房改辦住建辦提交相關部門查核。

    三、自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

    下列住房納入申購家庭現有(或已有過)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1.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
    3.購買的住房;
    4.已出售的住房;
    5.已拆遷補償的住房(含已取得拆遷補償款的住房或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房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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