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8]22號
印發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綜合治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綜合治稅是指在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指導下,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稅收綜合治理機制,共同營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諧的稅收環境。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契稅、耕地占用稅的機構參照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條 綜合治稅應當遵循依法、協作、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市綜合治稅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擔任組長,協助市領導分管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本規定所列負有綜合治稅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
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
(一)審定綜合治稅工作的有關制度,建立綜合治稅的長效機制;
(二)協調成員單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的關系;
(三)督促、檢查綜合治稅工作。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七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下稱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相關職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各部門、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一)市財政局:
1.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協助領導小組開展各項工作,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
2.會同稅務機關及時轉發和貫徹上級的稅收政策文件,開展稅收政策和稅源情況調研,檢查落實稅收政策;
3.會同稅務機關開展重點稅源培植工作,落實培植稅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稅務機關提供財政直接支付的有關信息;
5.所屬契稅征收機構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產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名稱,房地產轉讓價格、時間、面積、位置等信息,并嚴格要求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附上購房發票復印件。
(二)市國稅局、地稅局:
1.依據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和組織稅收收入;
2.向財政部門等成員單位提供納稅人稅務登記、納稅、欠稅情況以及行業、產業、區域稅收情況等各稅種征收信息;
3.在辦理稅務登記、新增業戶和雙定戶的定額核定、專項檢查、稽查查補稅款、發票協查等工作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
4.依照稅收屬地管理原則,會同財政部門協調處理本市各區、縣級市之間的征管關系和稅收分成工作;
5.組織或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稅收政策和稅源情況調研;
6.配合、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市信息辦:
1.負責廣州市企業基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為綜合治稅的信息共享、部門協作和聯合監管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2.負責綜合治稅相關部門接入廣州市企業基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工作;
3.負責綜合治稅信息交換目錄和基礎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綜合治稅信息交換的工作制度,促進相關部門信息共享。
(四)市工商局:
1.就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情況等信息與稅務機關實現及時共享,協助查詢企業的有關工商登記資料、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及動產抵押等情況;
2.在受理業戶因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申請注銷工商登記時,協助查詢申請人的稅務登記注銷情況并通知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3.對企業因納稅擔保以設備和其他動產進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記材料;
4.對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的無照經營戶,及時按職權依法查處;
5.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市國土房管局:
1.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做好對二手房地產交易稅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稅務機關提供預售證發放情況、可售總面積確定情況、可售房產的發售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情況、土地分級分類管理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時收取預售款以及預售款撥付情況;
3.對通過協議、公開交易、協助司法執行等方式轉讓的土地(地塊),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轉讓方、受讓方的單位和個人名稱(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積、交易金額、聯系方式等信息資料,并通過廣州市企業基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按季度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
4.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權屬證明和房產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完(免)稅證明;
5。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登記過戶信息和房地產檔案資料(包括已確權的房產和末確權但已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資料);
6.依稅務機關申請,提供發布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情況;
7.對納稅人以房地產作為納稅擔保標的的,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協助辦理房地產的查封或解封手續,協助辦理房產、房地產項目及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
(六)市建委:
1.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招投標的相關信息,包括建設單位、中標金額、施工工期等資料;
2.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施工的相關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設計、監理的承辦單位情況等資料;
3.向稅務機關提供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表和相關信息;
4.向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5.協助稅務機關組織有關建設行政管理機構做好外來施工單位稅款代征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協助稅務機關查詢機動車輛的非秘密檔案資料;
2.協助辦理機動車輛作為納稅擔保、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標的及拍賣過戶等有關事項;
3.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外籍人員入境居留的審批情況、居民和外籍人員出入境記錄等涉稅信息;
4.協助稅務機關驗證居民身份證的真偽;
5.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網上稅務違法信息的來源;
6.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協助稅務稽查人員的稅收執法工作,及時制止暴力抗稅行為。
(八)市外經貿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信息;
2.向稅務機關提供外商投資企業項目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承包經營等事項的有關情況;
3.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市企業到境外投資的核準登記情況。
(九)市發改委:
1.向稅務機關提供商品房建設項目計劃備案情況,包括開發單位、項目、建筑面積(分住宅、商業用房、商務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稅務機關提供經濟監測與分析報告。
(十)市勞動保障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服務商貿型和其他類型企業吸納下崗人員認定證明、勞動服務企業資格證明等的核發、管理情況及就業信息資料;
2.對再就業優惠證、服務商貿型和其他類型企業吸納下崗人員認定證明、勞動服務企業資格嚴格審核把關,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對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資格認定或證明核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3.向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參保名稱、社保登記號、地稅納稅人編碼、組織機構代碼等登記信息及其變更情況和社保費退費數、勞動保障年審綜合情況的信息。
(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認定情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及認定證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公開登記資料、行政區劃調整變更信息;
2.對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福利企事業單位,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3.在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解散、破產以及其他情形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時,對其依照法律、法規先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進行把關,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稅務機關。
(十二)市衛生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醫療機構的登記情況;
2.對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登記條件的醫療機構,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十三)市水務局:
1.向稅務機關提供堤圍防護費的相關政策;
2.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向稅務機關提供按專業批發計繳堤圍防護費的繳費人名單;
3.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堤圍防護費政策的宣傳工作。
(十四)市規劃局向稅務機關提供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關信息,包括申請人名稱及地址、組織機構代碼、建設項目名稱、用地面積、建筑面積, 已批準商品住宅項目容積率清單及新批準商品住宅項目容積率清單。
(十五)市質監局及時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協助做好稅務登記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向稅務機關提供律師事務所和公證機構有關涉稅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對律師和公證行業的稅收征管。
(十七)市教育局向稅務機關提供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資料。
(十八)市科技局對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技術合同的認定,嚴格審核把關,并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對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十九)市交委按季度向稅務機關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客運、貨運經營許可證等的核發和管理情況,并協助做好征稅工作。
(二十)市統計局向稅務機關通報近期社會經濟綜合信息,提供統計信息以及國內生產總值完成情況。
(二十一)市經貿委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工商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情況和工商業經濟總體運行情況。
(二十二)市人事局向稅務機關提供外籍專家、外籍教師的相關資料。
(二十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稅務機關提供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總賬信息、單位開戶審核信息、單位公積金年度匯繳明細信息。
(二十四)市殘聯向稅務機關提供殘疾人證的核發情況,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單位資格認定情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及認定證明;對稅務機關提出的不符合認定或核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依法核查處理。
(二十五)市審計局、監察局、法制辦按各自職責,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落實本規定。
(二十六)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征稅。
第九條 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綜合治稅過程中,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條 成員單位應當建立綜合治稅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換信息。
信息交換可采取網絡傳輸、磁盤、光盤等電子數據交換形式或紙質文件的形式。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定期交換本規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職責范圍的涉稅信息,并逐步通過廣州市企業基礎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傳遞。
第十二條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求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涉稅信息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應當發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公函后,應當及時提供信息。
第十三條 成員單位因業務需要稅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稅務機關發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體內容。
稅務機關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關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綜合治稅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協助和配合:
(一)組織涉稅的聯合執法;
(二)協助查詢涉稅信息;
(三)協助進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四)協助辦理納稅擔保;
(五)召開稅務協作會議;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稅務協管網絡;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受委托單位在代征稅款時,遇到納稅人拒絕繳納應納稅款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成員單位不按本規定履行職責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向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由領導小組責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市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不按本規定配合稅務機關和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流失的,按照財經責任問責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各區、縣級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綜合治稅管理的規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主題詞:財政 稅務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