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04〕60號
關于整治戶外廣告設置的通告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維護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戶外廣告的設置進行整治?,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的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ㄒ唬┪窗凑铡稄V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設置的;
(二)《戶外廣告登記證》已過有效期的。
二、已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但設置的戶外廣告與登記事項不符或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質量、技術標準的,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三、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本市戶外廣告的整治工作,市建設、交通、規劃、工商、財政、市容環衛、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整治的相關工作。
四、本市戶外商業廣告位置使用權將統一組織拍賣。
五、各區、縣級市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范圍內的整治工作。
六、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