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廣使用低硫車用柴油的通告
穗府[2004]63號
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在本市推廣使用低硫車用柴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低硫車用柴油指含硫量不高于0.05%的機動車用柴油,質量標準依照《車用柴油》GB/T19147―2003執行。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柴油機動車輛應當使用低硫車用柴油,車用柴油供應商和加油站應當供應或者銷售低硫車用柴油。
三、從事車用柴油生產、運輸、儲存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推廣使用低硫車用柴油工作。
四、車用柴油供應商和加油站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柴油價格政策。
五、市發展與改革、經濟貿易、價格、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推廣使用低硫車用柴油的相關工作。
六、柴油機動車輛使用者違反本通告,使用非低硫車用柴油,造成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七、本通告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