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濂泉路服裝市場周邊地區綜合整治的通告
穗府〔2009〕15號
為消除濂泉路服裝市場周邊地區重大消防、交通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和《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濂泉路服裝市場周邊地區綜合整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綜合整治區域:以濂泉路為軸,東至廣州大道,南至先烈東路,西至內環路,北至廣園東路。
二、綜合整治時間: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
三、綜合整治重點:消防安全、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經營秩序、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
四、綜合整治內容。
(一)在綜合整治區域內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2009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違法建設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天河區人民政府責成區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違法建設的當事人同時存在違反工商管理、消防規定等行為的,由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查處。
(二)在整治區域內,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查處:
1.未按照消防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消防驗收不合格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經營、阻塞消防通道等,存在消防隱患的;
2.機動車亂停亂放、違法停車裝卸貨物、候客和非機動車輛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的;
3.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含道路運輸服務業)的;
4.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的;
5.超出門窗經營、亂擺賣、亂拉掛、亂堆挖、亂張貼的;
6.違反城鄉規劃管理使用建(構)筑物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
五、市城管辦和天河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濂泉路服裝市場周邊地區的綜合整治工作,并對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城管局、規劃局、建委、交委、國土房管局、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和安全監管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綜合整治的相關工作。
六、整治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妨礙、阻撓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