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規〔2024〕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僑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做好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鼓勵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經推薦和審核相關程序,可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支持本市經濟發展,在投資、貿易、納稅,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等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發展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促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流合作、融合發展,推動本市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促進本市與臺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促進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拓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推進共建“一帶一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廣州國際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為本市引進資金、項目、高層次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八)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開展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期間,設立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活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涉及榮譽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項,組長由市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僑務、外事、港澳、臺灣事務、宣傳、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稅務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
第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士,經本人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也可以由本人自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
第五條 推薦和自薦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分別由下列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
(一)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華僑、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受理。
(二)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臺灣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受理。
(三)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
第六條 推薦和自薦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的,應當按要求向受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受理部門在收到廣州市榮譽市民推薦、自薦材料后,應當征詢有關單位的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經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活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匯總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的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受理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30日內進行調查,提出處理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匯總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舉行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向榮譽市民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第十一條 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按有關規定報批,一般每5年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禮遇:
(一)應邀列席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三)應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咨詢等活動。
(四)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可經有關部門協調安排約見市領導和部門負責人。
(五)進出廣州有關客運口岸時,有關部門按規定協調查驗單位提供通關便利。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系,為榮譽市民在穗工作、生活等提供必要協助,定期向榮譽市民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第十四條 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活動的相關經費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薦單位或受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
(一)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
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1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