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24〕1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成員單位:
《廣州市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9月3日
廣州市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突發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現場指揮機構
2.3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
3.5 先期處置
3.6 應急響應
3.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3.8 應急結束
4 后期處置
4.1 善后處置
4.2 調查與評估
4.3 恢復重建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2 應急資金保障
5.3 物資裝備保障
5.4 交通運輸保障
5.5 醫療衛生保障
5.6 通信保障
5.7 科技支撐
5.8 其他應急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管理
6.2 應急演練
6.3 宣傳與培訓
6.4 責任與獎懲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制定、解釋和實施說明
附 件
附件1 廣州市綜合管廊應急指揮組織架構圖
附件2 廣州市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應對本市綜合管廊運營(以下簡稱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危害程度,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提高本市管廊運營應急處置能力和抗御風險能力,保障城市安全運行和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運營的綜合管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引發的管廊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管廊內各專業管線的應急處置遵照其對應的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1)自然災害主要指因洪水、暴雨、臺風、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氣象災害,造成管廊設施及管線破壞的突發事件。
(2)事故災難主要指管廊設施及管線在運行過程中突然發
生嚴重影響社會生產、生活正常秩序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災難性事故。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資源整合,信息共享;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開展本市范圍內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1.5 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相關部門單位控制事態的能力,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分為以下等級:
1.5.1 特別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管廊運營突發事件。
1.5.2 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以下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管廊運營突發事件。
1.5.3 較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超出區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管廊運營突發事件。
(3)發生跨區管廊運營突發事件。
(4)入廊重要管線連續中斷96小時以上的管廊運營突發事件。
1.5.4 一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入廊重要管線連續中斷48小時以上的管廊運營突發事件。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指揮、組織、協調、監督全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急指揮機構由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2.1.1 應急指揮部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相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
2.1.1.1 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綜合管廊應急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管廊應急工作部署。
(2)制定本市應對管廊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組織實施本預案。
(3)統一領導全市管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指揮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恢復管廊運營等應急工作。
(4)協調或督促指導相關區、相關部門應急處置機構做好一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應急處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單位對管廊突發事件進行監測、預警,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6)當突發事件超過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按照程序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援。
(7)組織開展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2.1.1.2 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及其職責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負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施統一指揮。
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協助分管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秘書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市政府協助分管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副秘書長主要負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籌協調工作,協助總指揮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主要負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參與管廊運營突發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事故單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指導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指導管廊運營突發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2.1.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處室、下屬單位和市管廊產權、運營等相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承擔組織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負責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專家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5)承擔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新聞發布相關工作;
(6)承擔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7)組織制定(修訂)廣州市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區、管廊運營單位制定(修訂)區級、企業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管廊運營較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9)負責組織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10)負責組織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2.1.3 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委宣傳部及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和協調較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網絡言論引導等工作。
(2)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通信設施搶修及保障。
(3)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落實應急處置現場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工作,為開展搶險救援開辟綠色通道。參與事故的調查工作。
(4)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保障各業務主管部門與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常態化管理相關的工作經費;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市財政應承擔的資金。
(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協助做好事故善后涉及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6)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配合提供突發事件搶險救援涉及的國土規劃數據及技術支持,配合參與突發事件搶險有關規劃協調的工作。
(7)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現場環境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應急處置,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技術建議;參與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災情上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協調管理和專家顧問庫的建立。參與管廊運營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參與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與新聞發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申報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常態化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在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配合協調有關責任單位落實對管廊紅線區域外相關城市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的恢復,保障交通基礎設施完好。負責協調受事件影響公交班線運營時間和線路的臨時調整。組織做好搶險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10)市水務局:負責指導管廊運營突發現場的市政供水保障工作,協調屬地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供排水企業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中供水、排水設施損壞搶險、應急處置和恢復工作。
(11)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落實管廊運營突發事件中受傷人員的救治與轉運工作。
(1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指導管廊運營突發事件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3)市國資委:負責協調、指導、督促監管國有企業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及善后相關工作。
(14)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配合處理綜合管廊運營涉及燃氣的突發事件,按燃氣突發事件級別分類,達到市級應急響應的,組織協調指導各區政府和燃氣經營企業啟動燃氣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15)市總工會:參與較大及以上級別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16)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預警信息并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17)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引發的火災為主的次生災害事故實施搶險與救援。協助管廊運營搶險救援隊伍執行被困及被埋壓人員的營救任務。
(18)各區政府:負責指揮處置屬地Ⅳ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專項應急組織架構,參與處置Ⅲ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協助處置Ⅰ、Ⅱ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負責管轄范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的先期處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完成其他相關工作任務;按照管轄權限、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落實區級政府應承擔的工作經費和應急搶險資金。
(19)廣州警備區:負責做好應急處置的相應準備,必要時迅速參與應急處置,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轉移群眾。
(20)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部門編制的市級儲備物資品種目錄、計劃和政策,負責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21)市民政局:負責指導事發地區民政局將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22)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管應急處置人員和受災群眾發放食品的安全。
(23)專業應急隊伍:政府依托管廊運營單位組建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專業應急隊伍,負責組織實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現場先期應急處置,協助實施應急處置。
(24)市城市建設事務中心:協助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災情上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成立并協調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及專家顧問庫。具體組織管廊運營專家參與事件處置。協助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與新聞發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申報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常態化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
(25)管廊產權、運營單位:管廊運營單位是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應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組織制訂本單位管廊運營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管理“雙重”預防機制,開展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遏制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應急設備物資,做好應急設備物資的維護、更新工作;定期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應急預案演練;服從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令,組織實施本單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現場的先期處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26)廣州供電局、各供配電企業: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入廊電纜及電網恢復與設備、電纜搶修工作,為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電力保障,組織管轄范圍內電力設備的停電及事后恢復工作。負責編制入廊電纜及電網應急搶修預案,配合管廊運營單位編制管廊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聯動。
(27)各通信運營企業: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負責組織實施入廊通信線纜及設備的搶修工作。負責編制入廊通信線纜及設備的應急搶修預案,配合管廊運營單位編制管廊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聯動。
(28)各供排水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入廊給排水管道及市政供排水設施搶修工作,負責保障受災片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負責編制入廊給排水管道及市政供排水設施的應急搶修預案,配合管廊運營單位編制管廊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聯動。
(29)各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組織市政燃氣管道及設備設施的應急搶修工作。負責保障受災片區燃氣供應應急保障工作。
2.1.4 專家組及職責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聘請由管廊運營、結構、消防、機電、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職責:在制定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有關規定、預案、制度、方案中提供專家意見。
(1)為管廊突發運營事件應急搶險指揮調度等重大決策提供技術指導與建議。及時發現管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2)對管廊突發運營事件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應急處置措施、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3)按照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與事故技術原因調查工作。
(4)開展應急相關業務培訓、指導應急演練等。
2.2 現場指揮機構
2.2.1 現場指揮部
根據處置較大以上(Ⅰ、Ⅱ、Ⅲ級)突發事件的需要,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經其授權的相關負責人擔任。
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較大(Ⅲ級)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突發事件的先期現場處置,主要負責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統籌調配現場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等),決定依法實施應急征用,提請市政府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準確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2.2.1.1 現場指揮部主要工作
2.2.1.1.1 抵達現場前
(1)迅速趕赴現場。
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急救援隊伍及有關專家迅速趕赴現場。
(2)了解情況。
主要了解事件先期處置情況,事件處置有關應急預案,事發地地理信息、氣象條件、社情民情、應急物資儲備庫、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避難場所、危險源、醫療機構,有關典型案例,國家、省領導就突發事件應對所作指示批示等。
(3)指揮處置。
確定初步處置方案(意見),協調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情況派出應急救援隊伍、運送應急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工具等)到突發事件現場集結,預置應急救援力量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準備。指導屬地區政府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2.2.1.1.2 現場應急處置
(1)深入現場實地察看情況。
(2)召開現場處置工作會議。召集市現場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屬地區政府召開會議。會議內容主要包括:
①聽取各有關單位情況匯報;
②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
③傳達和落實上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
④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⑤部署現場應急處置任務。
(3)跟蹤處置事件。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①實地督查應急處置方案落實情況;
②向市委、市政府匯報有關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和現場最新情況、處置方案、處置情況;
③根據現場處置情況、領導批示指示精神及專家意見,進一步完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④組織開展督查,匯總上報現場處置情況。
2.2.2 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一般情況下設12個工作組,根據搶險救援的實際需要,也可作相應調整。
2.2.2.1 綜合協調組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傳達現場指揮部領導下達的指令,承擔外聯和現場指揮部內部協調、現場會務、資料收集等工作。
2.2.2.2 應急救援組
由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成員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各專業搶險隊伍、市直相關部門,事故所在地管廊產權、運營等單位組成。在牽頭單位的組織指揮下,負責落實現場指揮部下達的搶險任務,組織開展搶險救援。
2.2.2.3 工程搶險組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成員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各區政府、各通信運營企業、各給排水企業、各燃氣經營企業、廣州供電局、各供配電企業、管廊運營單位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工程搶險施工力量,提供搶險技術方案,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管廊相應管線進行維護和搶修。負責建立應急通信和供電系統,啟用應急備用電源,承擔搶險救援現場的電、氣、公共供水等能源供應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專業搶修隊,及時修復城市道路、橋梁、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設施。
2.2.2.4 監測預警組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成員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負責做好救援現場氣象、水文、交通、地質、網絡信息、環境等方面監測、排查和防護并及時發布預警等。
2.2.2.5 群眾工作組
由事發地區政府牽頭、成員由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指導、協助受影響人群的緊急轉移,做好被救群眾的安置過渡和基本生活保障,針對特殊人群開展心理支持和危機干預,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2.2.2.6 治安維護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由各區公安分局、各區政府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援現場及周邊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做好現場警戒、控制有關責任人、加強社會面管控,核準被困、涉險、受影響人員數量、身份和信息比對,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應急處置行動和破壞管廊本體結構及附屬設施、入廊管線的行為。
2.2.2.7 后勤保障組
由屬地區政府牽頭,成員由事故責任企業、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管廊產權、運營等單位組成。負責現場指揮部和有關救援人員食物、飲用水、個人防護等保障工作,承擔現場指揮部及工作組辦公設備的采購和布置,緊急征用所需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場地、房屋等。
2.2.2.8 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及市委網信辦指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成員由市公安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屬地區政府等組成。負責研究制定較大(Ⅲ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新聞口徑、組織安排新聞發布、協調接待媒體采訪、上報事故相關信息等工作。
2.2.2.9 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屬地區衛生健康局、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120)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開展事故醫療救治和轉運,必要時開展衛生防疫和消殺等工作,提出有關部門協助醫療救援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2.2.2.10 交通運輸保障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根據各自職能開展交通運輸保障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搶險救援現場及周邊交通疏導管控,開辟“綠色通道”,保障應急處置現場的“生命線”暢通,協助做好物資裝備、救援隊伍的快速調運等。
2.2.2.11 通信保障組
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各通信運營企業、中國鐵塔廣州分公司及相關單位組成,承擔搶險救援現場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穩定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統,組織技術力量快速定位失聯人員等。
2.2.2.12 事故調查組
由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牽頭,成員由市應急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及有關單位組成。主要職責是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等。
2.3 專家組
由現場指揮部選調專家顧問庫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建專家工作組,負責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處置辦法等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應急處置行動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針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進行預測、評估,視情向社會公眾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參與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及管廊運營突發事件調查。
突發事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專家組工作機制,對專家顧問庫實行動態管理。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
3.1.1 各部門、各單位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貫穿于城市規劃、管廊建設、管廊運營等各個環節,統籌兼顧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提升管廊運營應急處置、防災減災能力,預防和減少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和消除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3.1.2 明確管廊及管線運營責任。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管廊本體、附屬設施、配建設施及廊內管線的日常巡查、維護管理,按約定向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養護、管理服務;管線單位負責所屬管線及管線設施定期巡查、維護管理,并接受運營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管線單位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管廊運營單位的運維管理制度,根據授權權限作業,服從統一調配和安排,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定,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3.1.3 切實提高安全運營水平。管廊運營單位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等維護管理制度,落實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工作環境,保持管廊整潔、照明、通風和電源良好。管線單位在管線施工時要加強安全管理,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應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和授權,并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管線單位在管廊內進行管線變更,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需經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并與相鄰管線單位協商一致。
3.1.4 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管廊風險防控實行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雙重巡查、雙重監控、互相通報制度,管廊運營單位統籌安排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管線單位使用和維護管線應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實施管廊內管線及設施定期巡查、維護計劃,并接受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管廊運營單位和管線單位要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及時研判各類風險并做好防控措施,對地下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
3.1.5 全面強化應急搶險處置。管廊運營單位應編制應急防災綜合預案,明確各類管廊管線事故防范和處置措施,并會同管線單位編制管廊內應急搶險現場處置手冊,規范各類管廊管線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強化管廊內部各管線之間的應急處置協作,減少相互影響;管線單位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提出管線事故的應急處置辦法,并報管廊運營單位備存。管廊運營單位要建立聯絡協商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演練,提升應急處置現場協調水平。管線發生險情需緊急搶修時,管線單位有權要求第一時間進入管廊實施搶修,管廊運營單位應予以配合。
3.1.6 市、區管廊管理部門應依職能分工指導督促轄區管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管廊風險防控機制,包括不限于應急操作規程、應急聯絡機制、應急搶修處置機制、入廊管線應急防災預案等。
3.1.7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管廊前應當經管廊運營單位同意并完成登記,進入管廊后應當服從管廊運營單位管理,遵守運營管理制度,不得開展任何危害管廊安全的作業或活動。當管廊發生突發事件時,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單位在正式通知管廊運營單位后可先行進入管廊,并應在24小時內補辦登記手續。
3.1.8 市、區管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技術規范,在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管廊運營單位在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對管廊及其安全控制區內的作業進行安全監護和巡查,督促作業單位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對影響管廊安全的作業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管廊運營主管部門和入廊管線單位報告。
3.1.9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應從事任何可能影響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在安全控制區內,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書面征求管廊運營單位的意見;依法不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作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作業前書面征求管廊運營單位的意見。管廊運營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1)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對管廊運營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
(2)從事打樁、挖掘、鉆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等作業;
(3)敷設管線、埋設管道設施;
(4)移動、改建、拆除或者搬遷管廊設施;
(5)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6)其他可能影響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
3.1.10 作業單位或個人在管廊安全控制區內從事3.1.9所列可能影響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管廊安全:
(1)開展事前安全評估,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和應急預案,
并會同管廊運營單位組織專家對管廊安全防護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2)與管廊運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嚴格按照管廊安全防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對作業影響的管廊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和安全監控;
(4)積極配合管廊運營單位對作業現場進行巡查和監督。
3.2 監測
3.2.1 在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建立政府部門、管廊運營單位、管線單位間的信息交流平臺,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優勢,搜集、共享、分析各種對管廊運營安全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組織開展風險分析,建立完善管廊運營安全監管體系,對管廊本體結構及附屬設施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2 市、區管廊管理部門和管廊運營單位負責建立本區域、本單位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監控系統,對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各管廊運營單位與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保持密切聯系,隨時了解掌握管廊使用情況和動態。
3.2.3 市、區管廊管理部門對管廊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開展管廊運營安全狀況的監測。
3.2.4 在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建立管廊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庫,對已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進行記錄,將分析和總結的結果存入信息庫,并以此為基礎不斷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
3.2.5 市、區管廊管理部門、管廊運營單位加強重大節假日、重要社會活動、災害性氣候和夏季高峰供應期間的預測預警工作,建立健全各類信息報告制度,不斷提高應急保障管廊運營安全管理水平。
3.2.6 管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管廊運營日常安全監控數據監測、設備維護、安全檢查等各項生產管理制度。
3.3 預警
3.3.1 風險預警級別
依據《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安全風險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四個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1.1 紅色預警(一級)。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特殊情況下,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預警信息,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
(1)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
(2)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3.3.1.2 橙色預警(二級)。由省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授權負責發布。特殊情況下,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預警信息,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
(1)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突發事件的;
(2)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
3.3.1.3 黃色預警(三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總指揮同意后發布黃色預警。
(1)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事件的;
(2)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3.3.1.4 藍色預警(四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由屬地區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藍色預警。
(1)存在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事件的;
(2)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預警信息發布
3.3.2.1 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應包括:發布機構、發布時間、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和咨詢電話等。
3.3.2.2 預警信息發布的范圍包括:管線單位、管廊權屬單位、其他可能受影響的單位(企業)與個人,以及其他相關的單位(企業)與個人。
3.3.2.3 預警信息發布流程
(1)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可能發生一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Ⅳ級),由各管廊產權、運營單位報經各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組織對外發布,并及時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可能發生較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Ⅲ級),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總指揮同意后,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和廣州政府在線網站統一組織對外發布;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審定的,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核定意見后報市政府相關領導簽發。
(3)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可能發生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Ⅱ級),由市政府報請省級相關應急機構授權相關部門組織對外發布。
(4)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Ⅰ級),由省政府報請國家相關應急機構授權相關部門組織對外發布。
3.3.3 采取預警措施
3.3.3.1 藍色預警響應
(1)各相關成員單位及相關管廊產權、運營單位應做好應急響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加強信息監控與收集。
(2)相關管廊產權、運營單位的應急人員立即進行重點部位排查處置。
(3)專業應急處置隊伍隨時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發,視情況采取防止突發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的相應措施。
3.3.3.2 黃色預警響應
(1)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相關單位進一步加強值班帶班,及時對危險源進行監測,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
(2)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隨時掌握情況,及時進行信息報送。
(3)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及相關的應急人員全部上崗開展應急處置。
(4)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專家組進駐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突發事件現場,對事態發展作出判斷,并提供決策建議。
3.3.3.3 橙色預警響應
(1)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由省級相關應急機構統一部署,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積極配合。
(2)有關單位負責人密切關注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發展情況的監測頻率,全力消除安全隱患。
(3)各單位應急力量和搶險隊伍隨時待命,做好立即赴現場應急搶險的準備。
(4)相關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處于危險環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險。
3.3.3.4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由國家相關應急管理機構統一部署,省、市相關應急機構積極配合。
3.3.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管廊運營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信息報告工作應貫穿事件發生、發展、處置和善后恢復的全過程。
3.4.1 信息報告的內容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包括首報、續報和總報。對發生時間、地點和影響比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辦,不受報送分級的限制。
3.4.1.1 信息首報內容:
(1)事發單位概況,包括事發單位的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地址等。
(2)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突發事件現場情況。
(3)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初期處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3.4.1.2 信息續報內容:應包括事態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已經造成的損失或準備采取的處置措施。
3.4.1.3 信息總報內容,應包括突發事件處理結果等。
3.4.2 信息報告流程
管廊產權、運營單位及市、區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接到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報告后,應迅速確認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等級,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3.4.2.1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管廊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屬地區政府要立即上報。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及其先期處置的相關情況,要在事發后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及其先期處置的相關情況,要在事發后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到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20-83301618)、市應急委總值班室(值班電話:020-83647111)、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4.2.2 管廊運營單位在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可立即上報所在區的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醫療、應急管理部門,必要時可直接上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3.4.2.3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破壞或有可能破壞入廊管線,管廊運營單位應及時通知管線單位,做好應急準備或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3.4.2.4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破壞或有可能破壞管廊主體結構,管廊運營單位應及時通知管廊權屬單位。
3.4.2.5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可能對周邊單位和人員造成損害的,管廊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及時疏散。
3.5 先期處置
3.5.1 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時,管廊運營單位作為第一響應單位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發事件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3.5.2 及時通知可能受到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影響的單位和人員,根據需要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請求管線單位及鄰近的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參加應急處置。
3.5.3 及時按管廊運營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要求,報告市、區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機構,根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向應急、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等單位尋求支援。
3.5.4 管廊運營單位應及時調整管廊運營方式,并通知相關管線單位迅速調整管線運行方式,做好應急準備或者立即組織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初期處置,控制事態。
3.5.5 市、區管廊應急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診斷和研判,并將相關情況向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5.6 管廊運營單位先期應急處置要點
(1)確認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及是否有作業人員被困管廊內、被困位置,通知管廊內作業人員往安全方向撤離。
(2)應急處置人員按要求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做好自身防護,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救援、撤離管廊內受傷、被困人員。
(3)在醫療救護人員到來之前,對傷者進行應急救治,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4)啟動防排煙系統、自動消防系統、排水系統等應急設備。
(5)隔離突發事件現場,做好安全圍擋。
(6)當入廊管線或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突發事件對其他入廊管線造成次生或衍生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管廊應急預案,并通知相關管線單位啟動管線專項應急預案。積極協助管線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必要時關閉突發事件區域范圍內給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氣管道閥門、切斷管廊內高壓電纜供電,并通知其他管線單位做好應急準備。
3.6 應急響應
3.6.1 響應啟動
(1)一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Ⅰ級),由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第一主任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2)二級響應。發生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Ⅱ級),由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3)三級響應。發生較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Ⅲ級),由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四級響應。發生一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Ⅳ級),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區應急處置能力的,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組織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3.6.2 指揮協調
各級應急響應啟動時,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為使現場指揮部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指揮部運行相關工作制度。
(1)建立現場指揮部聯席會議制度。現場指揮部根據搶險救援進展情況,適時召開現場指揮部相關單位聯席會議,聽取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情況匯報,通報信息、研判會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務等。
(2)協調聯動機制。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各工作組及成員單位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各工作組之間和各單位之間在開展事故處置工作中,對出現的問題要主動溝通、密切配合、協同應對。必要時,由現場指揮部領導及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協調解決。
(3)信息報送制度。現場指揮部宣傳信息組負責收集搶險工作信息,并及時向領導和上級部門報送。各工作組及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將工作情況報宣傳信息組。
(4)專家會商制度。為確保搶險救援工作安全順利進行,加快搶險救援工作進程,避免事故影響和損失進一步擴大,專家組針對搶險救援工作中隨時出現的技術問題及時進行會商,制定技術工作方案和措施,為開展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指導,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5)現場值班制度。參與搶險的各單位應安排聯絡員進行全程現場值守,傳達指令和信息,協助落實現場指揮部下達的任務。在開展搶險救援過程中如需更換聯絡人員,應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時報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在完成指揮部下達的任務并報請現場指揮部領導同意后,聯絡員方可撤離。
(6)工作資料收集。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歸集搶險救援工作中的各種資料。各工作組及成員單位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中產生的文檔資料,應及時報現場指揮部辦公室。文檔資料主要包括:請示報告、領導批示、會議紀要、工作方案、專家會商結果、大事記、各種圖片、音像資料等。
(7)為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開展,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現場指揮部運行相關工作機制。
3.6.3 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根據現場需要,現場指揮部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進行處置:
(1)交通疏導和管制。因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導致市政道路無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及時對事件影響路段采取交通疏導措施,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預防次生事件發生。因搶險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確保搶險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對所占用道路進行交通疏導或管制。在實施搶險過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為赴現場參與搶險的車輛、設備快速到達事件現場,以及為醫療救護車輛開展事件受傷人員轉運提供通行便利。
(2)設置警戒區域及現場秩序維護。市公安局應根據現場搶險救援作業范圍,組織對現場及周邊設置警戒區域,對進入現場的人員實施控制,做好搶險現場及周邊的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3)消除搶險救援阻礙。因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導致火災、市政管線損壞等次生災害,阻礙搶險救援工作正常開展時,市消防救援支隊應立即組織實施滅火,各條受損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協調關閉危險源,為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創造條件。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障礙物阻礙搶險救援開展時,由屬地區政府或現場指揮部及時與產權單位協調會商,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消除風險措施。搶險救援不利影響消除后,各單位加快推進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4)事故人員營救。承擔搶險任務的各單位根據現場實際發生事故情況,最大可能迅速調集汽車吊、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設備及人員、車輛迅速投入開展突擊搶救行動,調查現場情況,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或者對危險土方、建筑、構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盡可能用最短時間和最為安全的方式,對事故人員開展營救。根據需要,可動用搜救犬、生命探測儀等手段輔助實施營救,各相關單位應為營救事故人員提供支持。在營救事故人員過程中,盡量避免對事故人員造成二次傷害。
(5)救護、轉運事故人員。醫療急救單位應及時對營救出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初步判定傷情、統計受傷人數,并及時轉運到醫院。根據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轉運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風險源監測。根據事故性質、險情狀況和搶險需要,現場指揮部組織專業監測機構,對事故現場及受影響范圍的地形、建筑物、構筑物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及時提交現場指揮部專家組。
(7)專家會商。現場指揮部專家組針對搶險救援中出現的技術類問題或風險源監測到的不良數據,及時進行會商,形成專家意見,確定解決方案,并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8)相關資料調取。根據現場搶險救援需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及時協調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設計及工程勘察等資料數據;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供電局等單位協調,及時提供搶險救援范圍內的管線設施相關數據資料,確保搶險工作安全順利開展。
(9)人員轉移避險和臨時安置。當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對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造成影響時,屬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將危險建筑物內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避險,必要時對轉移避險人員實施臨時安置。
(10)搶修受損管線設施。因突發事件導致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管線設施損壞,在不影響搶險救援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立即協調有關管線單位對損壞的管線進行搶修。因管線關停對周邊單位或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影響且短時難以恢復的,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立即核實受影響范圍,制定臨時措施方案,為受影響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提供臨時供水、供電、供氣等。不能提供臨時供應的,相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指導管線單位向受影響范圍的單位和居民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
(11)公共交通運營調整。因管廊運營突發事件造成地鐵、公交線路運行中斷且一時又無法恢復的,市交通運輸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廣州地鐵集團、廣州公交集團等運營單位實施運輸調整組織,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
(12)家屬接待。事發轄區人民政府牽頭,事故所在單位、企業要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工作,主動為家屬提供相應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撫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干擾搶險工作正常開展。
(13)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隨時制定并實施相關措施。
3.6.4 響應升級
3.6.4.1 因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門、多個部門、多個區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應急委。
3.6.4.2 如果預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城市或地區的,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協調周邊城市或地區啟動應急聯動機制,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協調周邊城市或地區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3.6.4.3 應急響應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Ⅱ級)、特別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Ⅰ級),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據《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或黨中央、國務院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3.6.5 社會動員
根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市、涉事區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可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區政府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災害防御、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應急處置工作。
3.7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3.7.1 信息發布的要求
當突發事件或搶險救援工作對社會正常運行造成影響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類媒體向社會發布事件情況及相關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3.7.2 信息發布的機構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信息,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發生較大(Ⅲ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時,宣傳信息組根據有關規定,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發生一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時,由屬地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對外發布信息。
3.7.3 信息發布的內容
突發事件發生的地點、性質、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救援進展、提示公眾注意事項、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的交通管制、管廊本體結構及附屬設施、入廊管線破壞情況等信息、臨時解決措施以及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信息等。
3.7.4 信息發布的方式
通過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提供新聞稿、官方網站、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形式有效及時地發布信息。
3.7.5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3.8 應急結束
3.8.1 特別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Ⅱ級)處置的應急狀態解除程序按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辦理。
3.8.2 較大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Ⅲ級)應急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現場檢測評價確定無危害和風險,經專家組出具評估意見后,現場指揮部經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總指揮批準結束應急響應,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3.8.3 一般管廊運營突發事件(Ⅳ級)應急工作完成后,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決定終止。
4 后期處置
4.1 善后處置
4.1.1 在開展應急救援的同時,適時啟動善后處置相關工作。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由事故企業具體落實。主要包括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安撫、事故傷亡人員賠償慰問、征用物資歸還補償、逐步恢復正常施工等。在恢復施工中,屬地區政府要做好指導工作。
4.1.2 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組織調查統計管廊運營突發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受損程度,評估、核實所造成的損失,掌握應急處置的綜合情況,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市政府報告,并視情向社會公布。
4.1.3 應急處置結束后立即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具體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及時補充以及恢復生產等事項。同時開展設備設施的修復和現場清理工作,盡快消除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產生的影響,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障社會安定。
4.1.4 社會救助
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后,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事發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調配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迅速引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民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受災群眾逐戶核實登記造冊,并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4.1.5 保險
4.1.5.1 鼓勵相關單位和管廊運營單位為參加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應急志愿者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1.5.2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該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單位、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4.2 調查與評估
4.2.1 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特別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故調查工作,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開展;重大管廊運營突發事故的調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配合調查組做好相關工作;較大管廊運營突發事故的調查工作,由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一般事故的調查,由屬地區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
4.2.2 事故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礎上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2.3 總結評估
4.2.3.1 當較大(Ⅲ級)、一般(Ⅳ)管廊運營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結束后,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屬地區政府要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和事故處置情況評估報告,在事故處置結束2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必要時,對本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4.2.3.2 總結評估報告內容
(1)突發事件發生單位概況。
(2)突發事件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3)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有關證據材料。
(5)突發事件調查組成員簽名。
4.3 恢復重建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政府及突發事件屬地區政府、管廊運營單位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制定恢復重建計劃,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組織開展管廊本體結構及附屬設施、入廊管線的修復與重建工作,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管廊設施。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保障
5.1.1 各管廊運營單位應建立滿足處置突發事件需要的專、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時,以管廊運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為主。當超出管廊運營單位自身處置能力時,可請求所在區政府給予支援。
5.1.2 各區政府應建立滿足處置較大突發事件需要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時,應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及時調派所屬搶險救援力量赴現場參與處置。當現場救援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時,可請求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支援。
5.1.3 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依托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進一步強化市級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健全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完善物資儲備。當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時,根據現場處置需求,及時調遣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當現場救援超出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處置能力時,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及時提請市政府向省政府請求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或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請求提供支援。
5.1.4 當搶險隊伍和物資保障能力不能滿足搶險需要時,各區政府和相關企業可采取合同履約或有償預約服務的方式,與市級專業搶險隊伍或設備物資供應單位建立合作關系,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優先調用。
5.1.5 建立搶險隊伍和物資共享機制。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權調派或臨時征用各區政府相關企業搶險隊伍和物資,各單位應按照市管廊運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令落實到位。
5.2 應急資金保障
應急救援資金由事發責任企業承擔。各管廊運營單位應充分做好應急資金的儲備,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管廊運營突發事件常態管理所需的經費,由職能部門納入年度預算申報。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市、區財政按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撥付。
5.3 物資裝備保障
5.3.1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應急物資和技術儲備,制訂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建立緊急調用機制。
5.3.2 本市的各管廊運營單位要根據要求,在管轄范圍內配備必需的應急設施、裝備、車輛和通訊聯絡設備,并保持良好狀態。
5.3.3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5.4 交通運輸保障
根據現場救援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對事故現場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導,為應急指揮人員、應急搶險隊伍及設備物資快速到達現場提供快速通道。
5.5 醫療衛生保障
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事故傷員的救治工作。根據現場救援需要,協調醫護人員及醫療設備到場,為受傷人員提供相應的醫療救護服務。
5.6 通信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有關企業配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信息網,建立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
5.7 科技支撐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研究制訂促進管廊運營應急產業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本地產學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管廊運營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5.8 其他應急保障
5.8.1 管廊運營安全技術保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關注國內管廊運營安全及應急技術的發展趨勢,組織科研單位和管廊運營單位,對先進安全及應急技術進行研究,結合本市的實際需要,適時對現有管理運營安全相關的應急設備、設施及專業搶修裝備進行更新,培養高素質的管廊運營管理人員和應急處置人員,不斷提高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5.8.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加強應急指揮體系建設,以建立集通信網絡、調度指揮中心、移動指揮平臺為一體的通信指揮體系,提高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系統與專業處置隊伍的應急通訊質量。
5.8.3 治安保障
5.8.3.1 公安機關應建立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
5.8.3.2 對于發生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區域,屬地公安機關應做好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為管廊專業應急處置隊伍進入現場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障。
5.8.3.3 負責組織設置警戒線,控制和保護現場,并根據需要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控制突發事件肇事人員。
5.8.4 人員防護保障
5.8.4.1 各區政府和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應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5.8.4.2 在處置管廊運營突發事件過程中,相關單位應充分考慮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及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置方案,配備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護設備,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5.8.5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5.8.5.1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及各管廊運營單位根據自身應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5.8.5.2 按照統一格式標準建立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并及時維護更新,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5.8.6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應急避難場所的歸屬單位應按照要求配置各種設施設備,劃定各類功能區,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儲備必要的物資,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維護、管理制度和災時應急預案。災時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事發地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調配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
5.8.7 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并加強對極端天氣和相關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根據預防和應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區氣象監測預警服務。
5.8.8 法制保障
在突發事件發生和延續期間,市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訂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管理
6.1.1 各區管廊運營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地區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管廊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6.1.2 根據新頒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及人員、管廊運營項目等實際情況的變化,各級管廊運營主管部門,管廊產權、運營單位等至少每3年對預案進行一次修編、完善并及時公布,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結合實際,開展預案演練和相關培訓工作。
6.2 應急演練
6.2.1 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市、區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做好各部門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做好演練評估工作,通過應急演練,培訓鍛煉應急隊伍,改進和完善應急預案。演練方案及演練評估情況報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2.2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積極配合參與本預案的應急演練。
6.2.3 各管廊運營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不斷提高管廊工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并確保負責應急、搶險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準備狀態。
6.3 宣傳與培訓
6.3.1 應急宣傳
(1)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制訂宣傳計劃,編制應急宣傳資料。
(2)各成員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宣傳應急預防、避險、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增強公眾的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6.3.2 應急教育
(1)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各成員單位向公眾開展應急教育活動。
(2)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職責范圍有組織、有計劃向公眾提供技能培訓和知識講座,在電視等媒介開辟應急教育公益欄目,讓公眾掌握避險、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識和技能。
(3)各管廊運營單位應以安全用氣和保護管廊設施為核心內容,以管廊用戶、中、小學生等社會公眾為對象,通過管線入廊、服務環節以及設立安全應急咨詢等渠道切實加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6.3.3 培訓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針對管廊運營突發事件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培訓。管理運營管理企業應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6.3.3.1 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培訓
市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領導干部應加強應急培訓,提高應急管理意識、應急統籌能力、應急指揮水平。
各成員單位應急工作人員應加強安全防護技能、安全意識、隱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訓,提升應急處置工作能力。
6.3.3.2 應急處置隊伍人員培訓
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由相關部門分別組織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救援和安全防護技能,提高實施救援協同作戰的能力。
6.3.3.3 管廊運營單位人員的培訓
各管廊運營單位應加強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處置管理運營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6.4 責任與獎懲
6.4.1 對在管廊運營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個人所在單位視情按程序申報表彰或獎勵。
6.4.2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特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法依規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存在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拒報、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管廊運營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制定、解釋和實施說明
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預案暫按燃氣管線未入地下綜合管廊的情形編制,燃氣管線入廊情況發生變化時對本預案進行修編。
附件:1. 廣州市綜合管廊應急指揮組織架構圖
2. 廣州市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附件1
廣州市綜合管廊應急指揮組織架構圖
附件2
廣州市綜合管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9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