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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2024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通知

  • 2024-03-15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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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函〔2024〕1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2024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2024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以下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一、堅持黨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

  立法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將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立法工作體現黨的主張,反映人民意志,適應廣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立法引領、規范、推動改革發展。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規章和重大經濟社會方面的規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組)。

  二、落實立法工作責任

  要切實維護規章制定計劃的嚴肅性,確保計劃項目按時保質完成。各牽頭起草部門要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的規定,及時向市司法局報送年內審議項目的起草工作計劃,特別是要成立由本部門法制機構和相關業務處室參加的立法工作小組,并指定專人負責起草工作。同時,各牽頭起草部門要嚴格

  按照規定時間向市司法局報送年內審議項目的規章送審稿和其他有關材料,市司法局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提請市政府審議。年內審議項目的牽頭起草部門向市司法局報送送審稿后,應配合該局對文稿進行修改完善;適時審議項目的牽頭起草部門應制定立法工作推進計劃,明確每月的工作任務,符合送審條件的,經與市司法局提前溝通并協商一致后,向該局報送送審稿;調研項目的牽頭起草部門應對涉及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開展進一步調研、論證工作。市司法局要切實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跟蹤立法工作計劃落實情況,推動各部門開展相關立法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送審稿應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三、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各部門在規章起草工作中,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廣州市規章制定公眾參與辦法》以及立法技術規范,遵循依法立法原則,有關權利義務規范設置內容應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規章送審稿的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時,應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向市司法局送審時需一并報送公平競爭審查表。各部門在規章調研、論證工作中,要堅持問題導向,找準主要問題,積極創新制度措施,突出廣州特色,推動本市制度建設出新出彩。各部門要切實執行民主立法有關規定,將規章草案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并通過召開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見。積極拓展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用好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主動征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相關企業等對規章草案的意見,增強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特別是有關立法草案內容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要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組織召開立法聽證會。

  四、充分溝通協調

  在起草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牽頭起草部門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和溝通,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牽頭起草部門應在報送規章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在審核過程中,市司法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握好、協調好部門間的分歧意見;經充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市政府決定。

  五、認真開展立法后評估工作

  立法后評估項目原則上應當自評估工作啟動之日起6個月內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制訂評估方案,明確立法后評估方式、內容、標準、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經費及組織保障等。立法后評估應當按照《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要求,對政府規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規范性、實效性進行全面評估,廣泛聽取和收集各方對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的意見,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按照預設評估結論取舍信息資料。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制度設計和實施績效等內容分析、評估結論和建議等內容。經評估建議修改規章的,鼓勵在評估報告中同時提出修改建議稿。各評估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將評估報告全文及摘要(3000—5000字)報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匯總審核后報送市政府,并適時向社會公開。

  六、做好風險研判評估控制

  對于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輿論風險的規章項目,各牽頭起草部門、立法后評估組織實施單位應提前做好風險研判評估,通過部門集體討論,制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應對措施,按規定及時向市委、市政府請示報告,切實做好風險防控。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11日


廣州市2024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劃


  一、年內審議項目(13件)

序號

項目名稱

牽頭起草單位

報司法局

審查時間

報市政府

審議時間

備注

1

廣州市舊村莊舊廠房舊城鎮改造實施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已送審

2024年2月

制定,需經市委審定的重要規章項目。

原為2023年年內審議項目,因其內容須與《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相銜接,經市政府同意暫緩至2024年進行審議。

2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管理職權事項調整由南沙區實施的決定

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

2024年5月

制定

3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市級行政管理職權事項調整由花都區實施的決定

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

2024年6月

制定

4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

2024年9月

制定

5

廣州市健康促進與教育規定

市衛生健康委

2024年5月

2024年8月

制定

6

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人士執業實施辦法

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

2024年10月

制定,需經市委審定的重要規章項目。

7

廣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廣州海事局、市司法局

2024年7月

2024年11月

制定

8

廣州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5月

2024年9月

修訂

9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4年8月

2024年12月

修訂

10

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

市司法局

2024年1月

2024年2月

廢止

11

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

2024年6月

廢止

12

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

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3月

2024年6月

廢止

13

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

2024年3月

2024年6月

廢止

  二、適時審議項目(6件)

序號

項目名稱

牽頭起草單位

備注

1

廣州市本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市發展改革委

制定

2

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制定

3

廣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規定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制定

4

廣州市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從化區人民政府

制定

5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修訂

6

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修訂

  三、調研項目(6件)

序號

項目名稱

牽頭起草單位

備注

1

廣州市物流企業安全防范工作規定

市公安局

制定

2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辦法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制定

3

廣州市南越國遺跡保護規定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修訂

4

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定

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修訂

5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

修訂

6

廣州市地方志工作規定

市政府地方志辦

修訂

  四、機動項目(3件)

序號

項目名稱

牽頭起草單位

備注

1

《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配套項目

市司法局及相關單位

機動項目

2

根據國家、省、市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政府規章

市司法局及相關單位

機動項目

3

根據國家、省要求清理的政府規章

市司法局及相關單位

機動項目

  五、立法后評估項目(11件)

序號

政府規章名稱

組織實施單位

政府令號及施行日期

評估方式

1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2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保留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3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4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區實施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自2017年12月29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5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6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回一批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市政府辦公廳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7

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委托評估

8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市應急管理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修訂

委托評估/自行評估

9

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修訂

委托評估

10

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

市水務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11

廣州市區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市消防救援支隊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1號,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

委托評估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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