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21〕1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2日
廣州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切實履行好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0〕13號)以及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穗財經〔2020〕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廣州市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各地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市、區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統籌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結構等因素,對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托人)管理的分類管理方式,受托人按照委托權限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市政府及其部門直接出資或由市政府確定的主要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由廣州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授權直接管理。其他市本級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由廣州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授權委托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出資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產權關系和管理權限做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管理權限是指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現行國資管理規定對其監管企業進行管理的職權范圍。
本辦法所稱出資人機構是指財政部門和受托人。
第五條 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本級主要金融機構及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選擇管理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要金融機構由本級政府確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等金融機構。
第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財政部門應當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支持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服務實體經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受托人與股東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工作要求,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引導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實體經濟,與有關部門協同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工作。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金融政策法規制度,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符合地方黨委、政府規劃要求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依法依規披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對直接管理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制定或參與制定直接管理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法定程序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參與直接管理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六)建立健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七)強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八)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托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九)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十)尊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一)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托人履職。
(十二)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政府的監督和考核。
(十三)依法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十四)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 受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財政部門委托,按照產權關系,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按照受托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協同推進受托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三)按照產權關系和管理權限組織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具體實施基礎管理工作。
(四)按照產權關系和管理權限、程序,對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法定程序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按照產權關系,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按照法定程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五)定期向委托的財政部門報告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目標、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本級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報請本級政府批準。
第十條 對于財政部門直接管理、且由地方國有企業投資入股的金融機構,地方國有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按程序上交相關國有資本收益,督促投資入股的金融機構落實國企改革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履行好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
(二)向投資入股的金融機構提出選派股東代表、董事或監事推薦人選的,應先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按公司治理機制履行選派、提名等法定程序。
(三)對于轉讓、增持、質押等涉及財政部門直接管理金融機構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四)對于金融機構有關重大事項,按照公司治理程序依法行使權利。其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需報財政部門審核的重大事項,派出的股東代表或董事應充分研究后向財政部門提出表決建議,并根據財政部門意見,按照法定程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體股東職責。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名錄制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級國有金融機構名錄,名錄應根據企業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變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列明直接管理金融機構、委托管理金融機構及其重點子公司清單。
第十二條 基礎管理。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受托人按照產權關系和管理權限組織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具體開展上述基礎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財政部門和受托人(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門負責直接管理金融機構的產權登記工作,并匯總本級產權登記情況。
(二)受托人按規定辦理受托管理金融機構的產權占有、變動及注銷登記等手續。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落實產權登記工作主體責任,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送國有金融資本產權占有、使用及變動等情況,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財政部門負責執行統一的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財政部門依法決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轉讓,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準。
財政部門應對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并對所出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對于納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涉及母公司本級的股權管理及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由出資人機構履行資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或涉及境外資產轉讓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出資人機構指導金融機構執行統一的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對于國有企業投資入股的金融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指導金融機構依法履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六條 國資收益。財政部門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確定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的具體范圍和比例,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第十七條 經營預算。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管,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條 財務監督。出資人機構依法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加強財務信息管理,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第十九條 統計分析。財政部門依托財政部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系統,整合信息資源,暢通共享渠道,組織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受托人負責受托管理金融機構運營情況的統計分析,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規定向出資人機構報送財務快報、財務決算等財務信息。
第二十條 全口徑報告。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向本級黨委、政府全口徑報告本地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并按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接受本級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報告重點反映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總體效益與總體資產負債,國有資本投向、布局和風險控制,國有企業改革,國有資產監管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督體系。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加強與本級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財政部門應當依法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向社會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和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向所出資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參加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
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機構報告履職情況。有關部門、機構負責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以及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其中,投資入股直接管理金融機構的地方國有企業股東應結合第十條有關規定履行股東職責。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并等須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
所出資金融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機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任免機構負責人,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時,有關部門、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程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表決意見涉及股權管理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
出資人機構可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細化明確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清單。
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擬訂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制度和機制。財政部門按規定指導和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探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出資人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監管所出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備案或核準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預算執行結果。
第五章 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機構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向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金融機構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嚴格進行資格把關。對有關部門、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干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權限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章程,對金融機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應當針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以及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出資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管理權限,確定任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對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
出資人機構、紀檢監察、審計、金融監管等相關單位按照職責權限,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并依規依紀予以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于采用委托方式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受托人可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和其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1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