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4〕2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6月18日
廣州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管理,進一步健全政府決策咨詢機制,建設法治政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咨詢專家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由遵守憲法和法律、恪盡職守、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的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或執業律師擔任。
擔任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應當具有教授(研究員)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承擔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
擔任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執業律師應當具有法學碩士以上學位、10年以上的執業經歷,辦理過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為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有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的;
(三)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具有其他不適合作為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情形的。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選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公開進行:
(一)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律師協會、政府部門可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推薦人選,相關人員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機構自薦;
(二)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篩選、在本地媒體和市政府官方網站公示后,將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三)經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員,以市政府名義頒發《廣州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聘書》。
第六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聘期為3年,期滿可以續聘。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在聘期的工作情況應當作為是否續聘的依據。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法律咨詢專家庫進行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可報請市政府增加法律咨詢專家。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報請市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具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多次不接受咨詢論證工作的;
(四)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的;
(五)專家本人申請解聘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編印《廣州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庫專家名冊》提供給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各有關部門。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聯系、組織法律咨詢專家開展工作,支持和協助其履行職責,研究和處理法律咨詢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可以根據工作情況獲得勞動報酬。
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承辦具體法律事務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酌情書面約定報酬。
聘請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相關經費,專項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根據需要參與下列工作:
(一)對本市發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響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決策研究,提出對策性意見;
(二)對重大決策和重點、難點、熱點以及突發性問題進行法律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見;
(三)對市政府重大決策實施情況進行法律評估,對本市法治建設進行分析、論證和總結,形成指導性的理論和經驗;
(四)參與擬定地方立法建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討論;
(五)對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門的重大訴訟及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
(六)參與市政府重大涉外和國內經濟項目的談判,草擬、修改、審查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書;
(七)辦理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有關工作,可以采取會議咨詢(論證)、書面咨詢(論證)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有關工作,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向專家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并應當給予專家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研究時間。
事項涉及保密情形的,應當按照保密措施處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在接受委托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關部門調查有關情況、獲取相關資料,各部門應予以配合;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會議可邀請法律咨詢專家列席,解答有關問題,提出獨立意見。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在接受委托開展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分了解和認真研究受托工作事項,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法律咨詢工作,對出具的咨詢論證意見簽名確認,并對咨詢論證意見的結論負責;
(二)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三)謹慎保管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的材料、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滅失或毀損。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在接受委托開展工作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在咨詢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未經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泄漏咨詢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
(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四)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的身份從事商業等營利性活動;
(五)咨詢的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六)依約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律咨詢專家在工作中有嚴重違法、違紀、失職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6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