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4年5月17日
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生活飲用水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安全,保證用戶用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根據《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是指同一規劃紅線范圍內2戶以上用戶共同使用的用水設施,包括各類供水加壓設施、儲水設施、管道、閥門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界定以注冊水表的安裝位置確定:
市政給水總表是指由供水企業安裝在引入管上,由供水企業擁有,用以區分管道產權,對表后范圍內用水量進行總體計量的器具。
注冊水表是指由供水企業擁有、登記注冊、監督保養,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建設、維護、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義務。業主可以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維護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接受委托。
第五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維護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維護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本市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國土房管、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職責監督或者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水質的衛生監督,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負責供水水質的衛生監測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對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水質監測點的安裝及水質采樣工作。
第二章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給水系統設計、施工和驗收技術規范的要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建設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條 從事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將建設項目內給水設計圖紙提交供水企業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屬于供水企業供水范圍、建設項目所處位置的市政供水壓力,以及建設項目的供水模式、市政給水總表、注冊水表的設置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地方給水設計規范要求。供水企業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提出意見,并自收到給水設計圖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連接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申請人與供水企業簽訂的連接協議的內容進行。
第三章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維護管理的移交
第十一條 新建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經供水企業供水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委托供水企業維護。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維修,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現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可以由業主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維護。
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包括維護交接條件、維護界限、費用、服務維護標準等內容的維護交接協議。供水企業按協議約定的維護內容及服務標準進行設施維護時,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維護交接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服務維護費用依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未核定服務維護費用標準的,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商定。
第十二條 新建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移交:
(一)整體給水工程經供水企業供水驗收合格并裝表供水后,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向供水企業提出將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維護的申請,并提供移交所需的資料。
(二)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維護交接協議。
第十三條 現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移交:
(一)業主或者接受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向供水企業提出將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維護的申請,并提供移交所需的資料;
(二)供水企業自收到移交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移交基本條件進行核實并回復申請人,約定現場查驗具體時間;
(三)供水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的要求,現場對用水設施進行查驗核實,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與供水企業簽訂維護交接協議。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與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協商維護交接事宜,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公開征求全體業主意見;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牽頭組織維護交接事宜;沒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牽頭組織維護交接事宜。
第十五條 現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后,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按其質量保修書的約定,繼續承擔該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保修義務。供水企業應當對保修施工項目進行監督及驗收。
第十六條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維護、保養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四章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維護管理應當包括保養、維修。
第十八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維護后,供水企業應當負責設施的保養和維修。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相關的檔案,記錄作業人員、日期、作業內容等情況,定期向業主公告。
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安全保障,履行日常巡檢義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儲水池(箱)的進人孔加蓋、上鎖。
第十九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未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的,除居民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外,由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維護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承擔維護費用。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及阻塞維護通道。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及阻塞維護通道的,由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因改動、拆除、損壞、侵占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或阻塞維護通道造成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損毀、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建筑物及其附屬共用設施、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通道、場地遭占用導致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無法清洗、消毒的,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整改。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是供水范圍內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的保潔責任單位,應當負責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所發生的保潔費、工料費、水質檢測費、耗水費,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由供水企業負責,納入供水成本。
非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以及所發生的保潔費、工料費、水質檢測費、耗水費,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的清洗、消毒應當符合本市相關保潔規范的要求,供水企業或者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收到二次供水水質投訴時,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對處理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并確定解決時間。
第二十三條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保潔和維護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儲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工作的保潔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核發的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并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
(二)取得市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核發的二次供水設施保潔上崗證。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管理職責: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資料檔案,把每次清洗消毒的工作記錄及送檢水樣的檢測報告歸檔,存檔時間不少于3年。
(二)每次清洗消毒或改造維護完畢,須將水樣送水質檢測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否則應當采取重新清洗消毒等措施,直至水質達標。水樣檢測報告須在水質檢測機構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用戶公示。
(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用戶監督,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和非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委托水質檢測機構進行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檢測結果不達標的,供水企業或者非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保證水質達標。
第二十六條 水質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質認定,且水質檢測項目應當是該機構的資質認定項目。
第二十七條 因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居民用戶用水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或者不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水質受到污染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妥善處理措施,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立即停止供水,在停水期間采用臨時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水質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二十九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未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的,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全體業主承擔,按戶平均分攤到全體業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水企業拒絕接受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維護管理的,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企業承擔;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已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的,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企業承擔。
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市政給水總表計量水量-市政給水總表之后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等全部注冊水表計量水量之和。
第三十條 用戶分攤的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的水費按其注冊水表的用水性質由供水企業收取。用戶分攤的總分表差額水量不占用其階梯水量。
第三十一條 尚未銷售的物業所分攤的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及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維護管理的相關費用,由其權屬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因設計不合理或者設施老化等原因,導致供水水質易受污染、水壓不能滿足用戶正常用水需求、漏耗嚴重的,在設施保修期內的,建設單位應承擔設施的維修、改造責任;已過設施保修期的,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及時對其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更新改造。未及時對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更新改造,造成他人設施損毀或者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戶共用用水設施需要進行更新改造的,業主可以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單位住房維修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部分術語解釋如下:
(一)新建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是指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建設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
(二)現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是指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
(三)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不包括深度處理)等方式來保證正常供水而設置的高、中、低位儲水池(箱)及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等設施,屬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一部分。
(四)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是指接受業主委托對用戶共用用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其他管理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5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