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4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推進管道燃氣三年發展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推進管道燃氣三年發展計劃的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8日
廣州市推進管道燃氣三年發展計劃的實施辦法
為推動節能減排,改善城市空氣質量,提高我市管道燃氣用戶普及率。根據《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規劃報建
第一條 (庭院燃氣管道工程簡化規劃報建)除下列情形外,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庭院燃氣管道工程建設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穿越地塊的市政燃氣管道、涉及兩個及以上用地權屬單位的燃氣管道工程。
(二)城鎮公共道路下的燃氣管道工程。
(三)在市政管網開叉接駁至用地紅線的燃氣管道工程。
(四)獨立用地的配套市政燃氣設施用房。
本條中的“庭院燃氣管道工程”是指城鎮公共道路下的市政燃氣管道分支到居住小區、單位大院、建筑物、構筑物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及燃氣設施工程。
第二條 (建設審批)推動燃氣管道設施建設工程納入市重點工程,嚴格按照綠色通道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辦理規劃報建、道路開挖等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辦理。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三條 (公路范圍內埋設燃氣管道)符合下列條件的燃氣管道可在我市公路用地范圍內埋設:
(一)燃氣管道工程設計方案須滿足公路將來擴建時的車輛載荷需要,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D20-2006)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范》(JTGB01-2003)的要求,且征得對相關公路進行具體管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
(二)燃氣管道工程業主單位已按《廣東省路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其中公路用地范圍內埋設燃氣管道時,燃氣管道工程設計方案、保障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處置燃氣管道施工及運營期間的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須經專家評審會議審核同意。專家評審會議應邀請5名以上燃氣、路橋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同時邀請管道埋設路段的安監、規劃、交警、公路養護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三)公路用地范圍埋設涉及地鐵的,應征得廣州地鐵集團的同意意見。
第四條 (城市道路燃氣管道挖掘修復)燃氣管道工程占道施工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道路挖掘修復由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單位可一次性招標確定道路修復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負責本單位全年度的道路修復設計、施工和監理工作。
建設單位在辦理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手續時,除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道路挖掘修復方案;
(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道路修復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訂的《道路挖掘修復監理合同》。
道路修復工程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至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移交手續。道路挖掘修復工程的質保期為1年。
我市關于市政工程占道施工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燃氣設施建設土地保障)依據燃氣專項規劃提出的燃氣設施用地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統籌保障,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燃氣設施用地按劃撥方式供地。
燃氣設施征地、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燃氣設施建設單位與有關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合同應當就臨時使用土地期限、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
各級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設施用地工作的指導協調,簡化辦事環節,提高燃氣工程建設征地、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辦理效率,滿足發展需求。
第六條 (“三同時”原則)燃氣管道設施應與主體建筑或裝修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質量監管)建設單位對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質量負責,燃氣設施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紅線范圍內燃氣設施建設質量進行監管。鼓勵以代建等方式委托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統一建設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
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實施前,用戶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施工圖交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提出意見,并接受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對工程施工過程的抽查。
用戶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紅線內燃氣管道工程應當在投入運行前將運營、維護、養護等管理責任和相關檔案資料移交給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并簽訂管理協議。
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在接管紅線內燃氣管道設施時,應當對其安全技術條件進行復查;經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不予接收。
第八條 (物業管理小區的組織協調)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燃氣管道設施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收取除施工押金以外的配合費、車位占用費等其他費用。且物業管理單位收取施工押金,應當向同級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獲得許可證書后方可收費,否則按亂收費處理。
燃氣管道設施建設損壞的小區道路、綠化、公共場所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由燃氣管道設施建設單位及時修復。在施工場地、損壞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得到修復后,物業管理單位應及時如數退返施工押金。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屬地政府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及時協調物業管理單位阻撓燃氣管道施工和拒絕返還施工押金的行為。
第九條 (庭院燃氣管道工程檔案移交)燃氣管道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庭院燃氣管道竣工驗收備案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地下專線管線圖等檔案資料。
第三章 推廣使用
第十條 (推廣管道燃氣)凡具備管道燃氣供氣條件的居民住戶、餐飲單位、公共服務單位等應當使用管道燃氣。
在燃氣管道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已建成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 (無產權或產權不清晰房屋的用戶)農村和城中村房屋的管道燃氣安裝,按照我市關于城中村房屋安裝管道燃氣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餐飲業燃氣推廣使用)各部門應加強餐飲單位使用燃氣的安全監管,禁止具備管道天然氣使用條件的餐飲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瓶(組),鼓勵改用管道天然氣。
(一)公安消防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新建的餐飲單位消防驗收時,對需要使用燃氣的餐飲單位,應將相應燃氣技術規范要求納入消防驗收范圍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餐飲單位,不能通過其消防驗收。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安監、公安消防等職能部門和街道(鎮)在對各餐飲單位進行生產安全檢查或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在對用于餐飲經營的出租屋進行安全檢查時,應按照各自職責將餐飲單位用氣安全納入檢查內容,對違規使用燃氣或存在嚴重用氣安全隱患的餐飲單位,要求其停止違規用氣行為,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跟蹤處理。
(三)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加強餐飲行業用氣服務,積極為餐飲單位使用管道燃氣提供便利,采用分期付款、設施租賃等方式減少餐飲單位燃氣管道工程建設初期投入;采用代建、區域統一建設等方式簡化餐飲單位辦理燃氣管道工程的流程,縮短建設時間;采用安裝預付費流量表代替用氣押金,吸引廣大餐飲單位使用管道燃氣。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燃氣推廣使用)新建高層建筑如需使用氣體燃料,應使用管道供氣。禁止在已配套燃氣管道設施的高層建筑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要加強送氣服務管理,不得向已配套燃氣管道設施的高層建筑內的住戶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
本條中的“高層建筑”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第十四條 (舊有公房安置房燃氣推廣使用)符合加裝燃氣管道設施條件的公房、安置房,由各管理單位根據資金安排分步推進燃氣管道設施建設,負責報裝并支付燃氣管道建設費用。
本條中的舊有公房、安置房,一是指原市國土房管局系統,市民政系統、住房保障辦、道路擴建辦管理的屬于廣州市政府的舊有公房、安置房;二是各區(縣級市)政府和鎮(街)管理的屬于當地政府的舊有公房、安置房。
第十五條 (城中村燃氣推廣使用)各區、各相關部門在進行城中村整治時應將發展管道燃氣納入城中村整治工作統籌考慮。具備管道燃氣安裝和使用條件的城中村房屋,要大力推廣使用管道燃氣。
第十六條 (租賃房屋燃氣推廣使用)各級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要將租賃房屋燃氣使用安全作為租賃房屋標準規范的一項重要指標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滿足該項指標的租賃房屋,應當在登記備案時予以注明,同時書面告知屬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要將燃氣使用安全納入租賃房屋日常安全檢查的一項內容,對發現存在燃氣安全隱患的租賃房屋,督促屋主或承租人進行整改,對不予整改或者不能整改的及時告知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租賃房屋屋主與承租人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房屋內燃氣設施的安全使用管理責任,未明確相關責任的,由租賃房屋屋主負責租賃房屋內燃氣設施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工商業、交通領域燃氣推廣使用)禁燃區內禁止燃燒原(散)煤、洗選煤、水煤漿、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廢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標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禁止新、改、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窯爐和導熱油爐等燃燒設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類燃燒設施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潔能源。
推動燃煤、燃重油工業鍋爐的替代工作,在工商業集聚區采用熱電聯供或分布式能源站進行替代,在非工商業集聚區采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進行改造。
加快推進在公交車、環衛車、城際客車、大型運輸車等使用天然氣,推進壓縮天然氣(CNG)在廣州市交通領域的應用。
第十八條 (暫不實施管道燃氣入戶的安全標準)以下類型的居民用戶,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并經屬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鎮)核實,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暫不列入管道燃氣三年發展計劃。
(一)燃具設置在臥室內的居民用戶。
(二)廚房無直通室外窗戶的居民用戶。
(三)建筑物為磚木結構,且外墻無法固定燃氣立管的居民用戶。
(四)所在建筑物周邊道路均小于2米,或者周邊道路雖大于2米,但燃氣管道與其他管線間距無法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要求的居民用戶。
上述用戶的安全條件發生變化或用戶已安裝相關安全設備且滿足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燃氣企業應給予安裝管道燃氣。
第四章 費用分攤
第十九條 (共用管道燃氣設施新裝用戶費用分擔)已由部分用戶集資安裝小區共用燃氣管道設施的樓房中,其他未參與集資的用戶現申請安裝、使用管道燃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按照《關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氣工程安裝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價〔2010〕89號)規定的標準進行收費。
我市關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氣工程安裝相關收費有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先裝后收)對于確實存在困難的用戶,經居委會或村委會審核同意后,可享受“先安裝管道設施,后收取安裝費用”的優惠政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或燃氣管道工程安裝企業對用戶的燃氣管道工程安裝費可給予分期付款的收費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超過1年。具體由企業與用戶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形式約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實施日期及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期限屆滿或者上位法依據發生變化的,依法評估后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10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