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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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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1-19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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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3〕4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9日

廣州市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群眾體育健身的需要,提高體育設施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和《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設施,是指由政府投資興建并面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體育設施(以下簡稱公共體育設施),以及本市公辦中小學校和市屬高校的體育場館、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學校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為公眾開展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制定本單位設施開放具體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應積極創造條件在公休日、節假日及空閑時段向社會開放。有內部體育設施的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開放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體育場館向社會開放。

  第四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區、縣級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轄區內所屬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引導非公共體育場館規范發展。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各區、縣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所屬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各單位各系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所屬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

  第五條 市、區和縣級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同級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的聯系,建立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運行管理協調機制。

  各鎮、街道應加強與轄區體育設施所屬單位溝通協商,促進相關單位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建立轄區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共體育設施開放管理

  第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全年向公眾開放,但因維修、保養、安全、訓練、賽事或者季節因素關閉的除外:

  (一)體育場、體育館及附屬設施每天向社會開放不少于12小時;

  (二)游泳場館夏季開放每天不少于6小時,冬季有條件開放的游泳場館每天開放不少于3小時;

  (三)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公共體育設施應當適當延長每天開放時間;

  (四)公共體育設施應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和政府指定的日期免費開放。

  第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告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并報所屬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告;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公告。

  公共體育場館舉行大型賽事或因活動需要對周邊道路進行交通管制時,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主動提前向市民告知、解釋。

  第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提供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管理單位根據運營成本合理制定,按隸屬關系報送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后實施。

  管理單位應在體育設施顯著位置公布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室外乒乓球臺、羽毛球場、門球場、排球場、健身路徑、健身廣場和田徑場跑道等設施免費向社會開放,體育館、全民健身中心等室內體育健身鍛煉設施和足球場、網球場、籃球場等設施實行適度有償對社會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對傷殘人士、老年人實行5折優惠開放,對低保對象、學生實行6折優惠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優惠力度應逐年遞增。

  第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優先向周邊學校開放,并對體育考試和學生運動會等學生集體用場項目實行成本價或5折優惠開放。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承包、租賃收入和向社會開放的收入,按同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區和縣級市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體育場館運動設施、安全設施、交通設施、環境設施、商業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加強社會體育場館及周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完善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包括場館管理規定,管理單位和鍛煉者的權利與義務,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印開放指南并在公共體育設施所在地予以公示;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并在公共體育設施區域顯著位置標明體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及無障礙標志;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活動場地、活動器材進行保養、對安全性能定期檢查并及時維修;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以及人員,并指導鍛煉者正確使用體育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加強有關人員培訓,明確崗位職責、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規范工作流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完善場館標準化服務內容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共體育設施客戶服務、健身服務、場地服務、器材設備、安全保衛、活動管理、人群管理、風險管理、環境保潔等方面標準。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研究制定各類體育場館設施運行管理人才的培養標準、職業操作規范和技能鑒定標準。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在開放期間應當由管理單位辦理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參加場館體育健身鍛煉活動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課余時間向本校學生免費開放;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學校應當安排時間向本校學生免費開放。

  向本校學生免費開放的時段應當與向社會開放的時段錯開。

  第十七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應當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具備開放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校體育設施相對獨立;

  (二)有保障校園穩定、安全,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安全隱患排查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暫時不具備開放條件的學校,可以不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學校應當將本校體育設施的相關情況按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完善學校體育設施,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完善學校體育設施,使其具備開放條件。

  第十九條 教學時間內,學校體育設施應主要滿足學校體育工作和本校師生體育鍛煉需求。

  周一至周五學生離校后,學校應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每天開放時間不應少于2小時。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寒暑假等非教學時間,學校應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每天開放時間不應少于4小時。具體開放時段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全日制寄宿學校在學生正常住宿期間,可不向社會開放體育設施。

  第二十條 學校體育設施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學校自行管理、與街道社區聯合管理、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管理或外包管理等方式確定向社會開放的管理單位。

  各區、縣級市政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所屬學校體育設施統一進行外包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公告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并將公告情況上傳到體育設施信息服務平臺。需要臨時調整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向公眾公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可適當收取費用,收費參考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管理單位應在體育設施顯著位置公布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體育設施應對傷殘人士、老年人實行5折優惠開放,對低保對象、學生實行6折優惠開放。

  第二十四條 學校通過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所得收入(包括承包、租賃收入)的使用,依照《廣州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包括場館管理規定、管理單位和鍛煉者的權利與義務、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制度;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并在顯著位置標明體育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及無障礙標志;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活動場地、活動器材進行保養,對安全性能定期檢查并及時維修;

  (四)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五)加強人員培訓,明確崗位職責、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規范工作流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六條 學校體育設施開放期間,學校門衛人員應嚴格執行對外來人員進入校門的驗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單位應當辦理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參加體育建設鍛煉活動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八條 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承擔體育設施的營運、管理維護、聘請人員和購買保險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或對開放單位給予經費補貼等方式扶持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各級財政應從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專項資金對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予以支持。

  無區屬公共體育場館的區、縣級市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非公共體育場館購買服務時段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免費開放及優惠開放的財政補貼標準,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補貼標準科學合理編制財政補貼預算方案,報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財政預算編審程序列入預算。

  第三十一條 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的必要支出,由各級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補助。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學校體育設施免費開放及優惠開放的財政補貼標準。各學校按補貼標準科學合理編制財政補貼預算方案,報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財政預算編審程序列入本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十二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體育設施的年度公共評議,評議結果作為財政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公眾監督委員會等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監督機制,對開放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和縣級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體育設施信息服務平臺,為市民提供開放服務信息,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途徑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名錄,對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和縣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學校體育設施名錄。

  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名錄應當包括名稱、地址、開放時間、開放方式、管理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市、區和縣級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新聞、網絡媒體的作用,廣泛向社會宣傳場館開放工作。

  第三十六條 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未公告服務項目以及開放時間,未按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在體育設施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等形式,對體育設施使用者進行安全提示。對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有條件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和設施維護責任人可以采取與體育設施使用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八條 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和維護責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挪用開放收入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眾在使用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設施管理規定和公共秩序,自覺愛護體育場館設施,服從管理。

  禁止公眾在使用體育設施時,違規收取費用、從事經營性體育活動或違法犯罪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體育設施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其他體育設施內使用音響器材應當遵守規定,不得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公眾在使用體育設施時,非因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瑕疵受到損害,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管理、維護瑕疵沒有過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處理,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使用體育設施時擾亂公共秩序、破壞體育設施,或者使用體育設施違規收取費用、從事經營性體育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影響體育設施正常工作秩序的,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1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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