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1〕34號
印發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修訂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令〔2008〕第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就業年齡范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繳費年限,在本市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也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人員,須同時參加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并可以選擇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按4%的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選擇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每人每月按10%的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率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已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門診指定慢性病醫療保險待遇,按本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待遇,并按規定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并按規定享受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待遇。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和就醫管理,統一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按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規定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并及時繳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與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參保人員欠費補繳辦法,統一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也可參照本辦法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
外來從業人員應繳納的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市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05〕46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勞動社會保障醫療保險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1年8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