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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 2014-02-1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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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13日

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含APM〔旅客自動輸送系統〕,不含有軌電車)運營事故災難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保障安全運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國有財產、設備設施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廣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分級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按照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

  (2)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3)列車脫軌4輛以上,或連續中斷行車48小時以上;

  (4)超出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

  1.3.2重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2)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或連續中斷行車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

  (4)超出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或省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本級政府響應的。

  1.3.3較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2)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3)列車脫軌2輛以下,或連續中斷行車6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4)超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本級政府響應的。

  1.3.4一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傷;

  (2)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3)連續中斷行車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4)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認為需要響應的。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市轄區內Ⅲ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其他級別事故災難處置根據國家、省、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相關預案進行分級響應。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科學決策。事故災難處置貫徹“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要求,首要任務為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科學決策,提高救援效率,避免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1.5.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直部門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供水、供電、供氣、通訊、交通、醫療等有關單位按各自分工,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日常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1.5.3各司其責,快速反應。事故發生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積極開展自救;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傳遞,聯動處置快速有效。

  1.5.4平戰結合,有效應對。各單位要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預防作為應急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建立責任體系,加強基礎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測預警、維修保養,強化檢查督促,開展宣傳教育,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市政府設立廣州市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書長,市交委、建委、公安局、安全監管局、應急辦、地鐵總公司主要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委、民政局、財政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衛生局、水務局、科技與信息化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應急辦、氣象局、外辦(港澳辦)、臺辦,團市委,廣州海事局,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地鐵總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廣州燃氣集團、廣州警備區、武警廣州支隊分管負責人。

  市指揮部辦公室常設在市交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分管負責人擔任。

  2.2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2.1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1)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響應;

  (2)按規定決定對外發布預警、險情、災情及應急處置相關信息;

  (3)審定和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方案;

  (4)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處置、搶險救援和善后恢復等工作;

  (5)視情況,報請省有關部門啟動高一級預案。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提出啟動、終止本預案響應的建議;

  (2)組織執行市指揮部的決策和部署,組織召開市指揮部成員工作會議,辦理各類文件和簡報;

  (3)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及應急處置相關信息;

  (4)組織發布或配合上級單位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5)建立市指揮部、事故現場和各成員單位的協調溝通聯動機制;

  (6)組織制訂并完善本預案操作手冊和各專項應急預案。

  2.2.3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宣傳報道,提出對外新聞發布、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新聞發布、媒體報道和澄清事實等工作,協調上級部門做好網絡言論的引導。

  (2)市公安局:指導消防大隊、中隊與屬地軌道交通車站建立聯動機制;組織、協調、指揮現場防爆、滅火、搶險和綜合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對事發地區實施封鎖和道路交通管制,控制肇事者等特殊人員,維護社會秩序;搜尋解救被困人員,協助組織群眾撤離;參與現場勘測、分析和案件調查。

  (3)市建委:負責協調涉及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搶險;參與事故調查。

  (4)市交委: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相關道路管養部門搶修因事故中斷的道路;負責應急人員、物資運輸保障的綜合協調和應急公共交通接駁,參與事故調查。

  (5)市城管委:負責應急情況下燃氣設施搶修、維護力量的組織和協調。

  (6)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保障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的工作經費。

  (8)市質監局:指導并參與軌道交通運營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參與事故調查。

  (9)市安全監管局: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負責協調專業搶險隊伍,對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搶險救援。

  (10)市衛生局:組織協調緊急醫學救援及疾病控制工作,建立緊急醫學救援物資儲備,保障緊急調度;參與事故調查。

  (11)市水務局:指導臺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次生衍生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市政供水設施搶修、維護工作;當隧道內出現大面積積水時,調集排水設備、隊伍支援搶險。

  (12)市科技與信息化局:會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組建應急通訊系統,確保應急聯動單位在事故現場實現地上地下通信聯絡及聯動指揮;組織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

  (13)市國土房管局:組織指導軌道交通沿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14)市環保局:負責現場環境監測,配合開展污染物監控工作,參與輔助決策和事故現場勘測、分析及案件調查。

  (15)市應急辦:協助市指揮部總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及信息報送、綜合協調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16)市氣象局:負責現場氣象監測預報,對惡劣天氣進行趨勢分析和預報,為事故現場勘查、分析和案件調查提供氣象方面的協助。

  (17)市外辦(港澳辦):協調處理事故造成外籍人員、港澳同胞傷亡的交涉、對外信息發布等事宜。

  (18)市臺辦:協調處理事故造成臺灣同胞傷亡、對外信息發布等事宜。

  (19)團市委:根據市指揮部指令,組織應急志愿者支援受影響車站和區域,協助指引、救援和善后。

  (20)廣州海事局:參與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跨江隧道、橋梁事故災難應急處置、水上人命搜尋救助和事發水域交通組織等工作;負責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1)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區(縣級市)級應急預案,建設應急避險場所,負責成立屬地救援指揮部,負責地面客流秩序維護及應急疏導,會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承擔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工作,并做好志愿者及社會救援力量組織動員、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22)市地鐵總公司:負責制定公司應急預案;組建專家庫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負責應急運營組織、設施設備搶修、基礎設施搶險等工作;啟動本預案時,向市指揮部提供應急指揮平臺、基礎資料和決策建議。

  (23)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負責對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資產權屬范圍內的主、配網供電線路和設備進行故障修復和應急處置,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供電事故處置提供必要的應急支援。

  (24)廣州燃氣集團: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區域發生的煤氣、不明氣體泄漏事故提供必要的應急支援。

  (25)駐穗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市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報請調動、組織駐穗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參與應急工作。

  2.3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現場處置組

  市指揮部在事故現場設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現場處置組(以下簡稱現場處置組),設立現場指揮長。在事故災難初期,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自救,現場指揮長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啟動本預案后,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指定1名副總指揮擔任現場指揮長,負責現場搶險救援指揮。現場處置組主要職責:組織制定和實施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隊伍、設施設備和裝備物資分工合作,開展專業化處置救援;核實事故信息和現場人員傷亡、損失情況,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應急處置情況。

  2.4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指揮平臺

  依托市地鐵總公司各線路運營指揮中心,建設、維護和管理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指揮平臺。主要功能:針對可能發生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實現日常分類監控監測,開展統計分析和風險評估,發布預警,應急狀態下為指揮、通信、決策等提供輔助支持。

  3 預警預防機制

  3.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預警監測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督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監測體系和運行機制,開展日常分類監控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和風險評估,報請確定和發布分級預警信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每半年組織撰寫管轄的城市軌道交通運行狀況的匯總分析報告,并報送市指揮部。

  市指揮部辦公室同時與氣象、水務、地震、環保、公安消防、交通、供電、供氣、通信等部門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監測預警通報機制。

  3.2預警機制

  3.2.1預警級別。按照1.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分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四級預警,依次分別采用紅色(Ⅰ級)、橙色(Ⅱ級)、黃色(Ⅲ級)和藍色(Ⅳ級)表示。

  (1)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Ⅰ級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事故隨時會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2)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Ⅱ級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3)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Ⅲ級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4)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Ⅳ級以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市指揮部對可預測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對措施、自救辦法、咨詢電話和發布機關等。

  3.2.3Ⅲ級、Ⅳ級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指揮部批準后,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短信、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向社會廣泛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須報省政府批準。

  4 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屬地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事件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隨時續報。信息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事故性質,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3)造成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和初步估計;

  (4)事故主要經過;

  (5)事故原因和初步分析判斷;

  (6)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控制情況;

  (7)需要有關部門協助處理、救援的有關事宜;

  (8)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市指揮部辦公室對事故信息進行核實和研判后,立即向市指揮部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4.2分級響應

  (1)Ⅰ級應急響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災難時,由國務院或交通運輸部依據《國家處置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廣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

  (2)Ⅱ級應急響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重大事故災難時,由廣東省人民政府依據《廣東省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廣州市人民政府配合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

  (3)Ⅲ級應急響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較大事故災難時,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依據本預案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牽頭組織現場處置和救援。

  (4)Ⅳ級應急響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一般事故災難時,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各區(縣級市)政府依據自身預案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牽頭組織現場處置和救援。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伴生地震、洪水、火災爆炸、坍塌、控制系統故障、大面積停電、惡性刑事案件、恐怖襲擊、傳染病等其他突發事件時,市指揮部須報請市應急委,同時啟動其他專業應急預案協同處置。

  4.3指揮、協調與處置

  4.3.1市指揮部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Ⅲ級以上城市軌道交通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和統一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處置、搶險、救援和善后工作。

  4.3.2現場處置組成立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各先期應急救援隊伍和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實施自救和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4.3.3本預案啟動后,市指揮部使用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指揮平臺進行實時監控、聯動和指揮。

  應急狀態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及時、主動、全面向市指揮部提供各類基礎資料、事件影響情況、設施設備技術指標、狀態和相關情況,并迅速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市指揮部決策參考。

  4.3.4現場處置組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救援方案、現場控制行動原則和要求;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現場處置救援方案提供專業意見;現場處置組根據專家建議及現場處置單位意見,確定或調整現場處置救援方案。

  各現場應急救援力量要在現場處置組統一指揮下,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行動?,F場處置組可根據事件性質和發展,設立設施設備搶修小組、被困人員搜救小組、市政設施搶險小組、防爆滅火小組、治安保衛警戒小組、醫療救護小組、交通運輸保障小組、現場勘測與評估小組、環境監控小組、信息宣傳發布小組等若干工作小組,由相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應急處置。

  4.3.5現場處置組應在“安全第一”原則下,由公安、海事等部門及時封鎖事故影響區間(站場),實施交通管制、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警戒,確保應急運輸通道暢順,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擴大。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報請駐穗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配合。

  4.3.6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市指揮部的統一指令,啟用區(縣級市)應急避險場所,組織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群眾疏散,發布社會動員令,組織志愿者和社會救援力量參與人員安撫、后勤服務等救援行動。

  4.3.7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應急避險場所和安全疏散通道,設置應急疏散指引和防護設施,引導被困人員疏散至安全區域或應急避險區域;市交委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廣州地鐵應急公交接駁實施預案》,組織滯留乘客的應急公交接駁和疏運。

  4.3.8突發事件發展趨勢超出市級處置能力和范圍時,由市指揮部報請省救援指揮部啟動高一級預案應對。

  4.4通信

  4.4.1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建立成員單位通信聯系網絡,保障日常工作聯絡。

  4.4.2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指揮平臺應建設涵蓋成員單位的應急通信指揮系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事故發生后,能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迅速組建事故現場應急通信系統,設置現場指揮對講和信息傳輸網絡,保障市指揮部與現場處置組及成員單位間通信聯絡,及時發布指令,收集事件進展情況。

  4.5救護、醫療和疾病防控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負責組織衛生醫療機構對傷員進行救治,并做好事故現場和滯留旅客的疾病控制工作。

  4.6人員安全防護

  4.6.1應急救援時,必須首先確保人員安全防護?,F場處置組應根據事件特點,具體確定和實施管制區域內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有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預先制定被困乘客和沿線受影響群眾疏散、轉移、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及防護程序,建設維護應急避難場所;必要時報請市指揮部支援。

  4.6.2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必須嚴格根據事故性質、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搶險救援和現場指揮、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配帶具有明顯標識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市公安消防支隊、市地鐵總公司負責安全防護裝備的儲備,必要時,由市指揮部協調調集。

  4.7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需要社會力量參與時,由市指揮部協調團市委、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實施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應在現場處置組統一領導下進行。

  4.8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對人員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次生和衍生災害危險消除,經市指揮部批準,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并按“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完成事故后期處置工作后,市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

  4.9現場勘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處置組可成立現場勘測與評估小組,負責檢測、分析和評估工作,查找分析突發事件原因和評估事態的發展趨勢,為現場應急決策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市指揮部辦公室。

  5 信息發布

  5.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辦理。

  5.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地點、性質、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等。

  5.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6 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處置中發生人身傷亡的,事故責任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責任單位負責清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范圍內。

  6.2調查報告

  屬于Ⅲ級響應級別條件的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現場處置組提交的現場勘測報告和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由市指揮部組織事故調查,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7 保障措施

  7.1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專業搶險救援裝備和隊伍主要依托地鐵、消防、公安、衛生、環保、安監、建設、交通、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部門建設。市地鐵總公司要積極規劃、協調、建設應急救援基地、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和專業救援隊伍,提升救援裝備水平,保證應急救援行動快速、有效。各地、各有關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7.2資金保障

  事故應急救援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損失賠償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地方政府按管理權限協調解決。

  7.3技術保障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預防和處置技術研發,以及專家庫、技術資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4宣傳、培訓和演練

  7.4.1宣傳教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積極利用標語、版報、電視、廣播、報刊、通信、網絡等媒介,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守法意識,提高職工、乘客和沿線群眾的安全意識。

  7.4.2培訓

  各成員單位要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專業救援隊伍成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再教育,提高應急處置技能。

  7.4.3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處置較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事故災難應急演練,檢驗應急隊伍快速反應能力和跨部門協調配合、通信聯絡水平。各相關成員單位結合自身職責,組織開展應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的演練,強化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專業技能培訓和訓練。

  8 附則

  8.1名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為保障本預案的實施,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必須參照本預案,補充完善本單位的配套預案。

  8.2.2針對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制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市指揮部辦公室每3年牽頭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8.3總結與獎懲

  8.3.1應急工作結束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原因及處置過程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整改隱患,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8.3.2對實施本應急預案行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

  8.3.3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事故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由市交委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附件2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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