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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 2014-07-2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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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府辦〔2014〕3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23日
 

  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轉居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可繼續按本辦法參保并享受相應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未參加本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于參加了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因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達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申請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達不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已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養老保險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由村集體組織改制成的經濟實體,以下統稱經濟組織)和個人合理負擔。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保障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市、區(縣級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市、區(縣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等經辦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參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通知》(粵府〔2001〕1號)等規定執行。

  第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經濟組織和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財政撥款;

  (六)其他收入。

  第八條 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費由經濟組織和個人共同繳納,按參保人繳費基數的24%計繳,具體的分擔比例由經濟組織和個人商定,但個人的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其繳費基數的8%。

  參保人繳費基數下限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上限為60%(經濟條件許可的經濟組織和農轉居人員,繳費基數上限也可以為300%)。具體的繳費基數由經濟組織根據農轉居人員的實際收入情況,與農轉居人員商定、確認后申報。

  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養老保險費按月繳交,經濟組織負責農轉居人員個人養老保險費的代收代繳。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參保人,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二)按本辦法繳納的養老保險年限滿15年。

  對于到達上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選擇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選擇逐月延長繳費至滿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不含當日)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一次性繳費標準,以參保人申請一次性繳費時的繳費基數及年遞增5%的幅度為基數,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按24%計繳。即:

  一次性繳費金額=申請一次性繳費時參保人的繳費基數×〔本社保年度需一次性繳費的月數+第2個社保年度一次性繳費月數×(1+5%)+第3個社保年度一次性繳費月數×(1+5%)2+…+第n個社保年度一次性繳費月數×(1+5%)n-1〕×24%。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于本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條件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平均繳費指數為本人各月繳費指數的平均值;本人各月的繳費指數等于本人月繳費基數除以本市對應年度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已辦理躉繳的參保人,其躉繳年限各月繳費指數按申請躉繳時的繳費指數確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確定。

  第十二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物價指數、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增幅情況,測算確定具體的增長幅度,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十三條 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其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每年進行核查。

  參保人死亡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經濟組織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時,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 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

  個人賬戶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辦法進行管理,參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進行記賬。

  第十六條 參保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確認后,終止其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原在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按以下辦法處理:

  正常按月繳費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本辦法實施前重疊的繳費年限只計算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正常繳費年限,各月繳費指數疊加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經參保人和經濟組織申請,也可將重疊年限所繳納費用(含利息)分別退回個人和經濟組織。本辦法實施后重疊的繳費年限予以清退。

  辦理過躉繳的參保人,應先辦理躉繳部分(含使用征地預存款辦理躉繳)的退費。辦理退費時,原財政資助的資金全額退還給財政;經濟組織和個人繳費的資金,按原出資渠道分別退還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原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按如下辦法處理: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疊的繳費年限只計算在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原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處理。

  退伍軍人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年限,繳費指數參照粵府〔2006〕96號文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已按月領取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因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條件,參保后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原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按以下辦法處理:

  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總額(含經濟組織、個人繳費及財政資助部分,下同)小于參保人已領取的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總額的,終止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享受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

  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總額大于參保人已領取的農轉居基本養老金總額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渠道分別退還給個人、經濟組織和財政(退款金額分別按個人、經濟組織和財政原繳費總額的出資比例確定),并終止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再享受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條 對于原參加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后轉為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在按本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的繳費年限,只適用于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已參加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異地參保,經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入的,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規定辦理本辦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第二十二條 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按本辦法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統一納入本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基金管理參照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執行。

  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別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資金支出,個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第二十三條 探索研究充實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辦法,確保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持續發展和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支付。

  各區(縣級市)統籌基金分別記賬,當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按原規定比例分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如有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農轉居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2006〕21號)同時廢止。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附件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7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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