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4〕3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應急職責,快速、高效、安全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治安秩序良好,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處置、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基本原則;強化搶救意識和大局觀念,統一指揮,明確分工,各盡其責,協同作戰,保證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發生的較大級別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一般級別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屬地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另行制定預案。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
2.1.1 組成人員及單位
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分管交通安全的負責人,市交委、市安全監管局、市應急辦、市公安消防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交委、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城管委、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市金融辦、市應急辦、市公安消防局、各區(縣級市)政府、廣州交投集團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和現場指揮部。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以下簡稱指揮長)由總指揮任命或公安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2.1.2 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發布啟動和解除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命令;
(2)按照本預案程序,組織協調并指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3)根據交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4)隨時掌握本預案實施情況,并對本預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5)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向市政府報告事故處理情況。
2.2 現場指揮部
2.2.1 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
事故發生地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以及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地區(縣級市)政府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2.2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及時向指揮部匯報現場人員傷亡及傷員搶救工作進展情況;
(3)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火災事故;
(5)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6)提出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建議。
2.3 交通事故現場救援分工
成立8個專業組
2.3.1 搶險組:市公安消防局牽頭,市交委、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屬地區(縣級市)政府、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現場搶險、搜救人員、搶修設施、環境監測、暢通信息、消除險情等工作。
2.3.2 技術指導組: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安全監管局、事故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負責現場搶險技術方案的制定和搶險救援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2.3.3 現場警戒組:市公安局牽頭,市交委、市城管委、屬地區(縣級市)政府參加,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群眾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2.3.4 醫療救護組:市衛生局負責現場傷員搶救和治療工作。
2.3.5 物資保障組:由屬地區(縣級市)政府和事故單位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委、市交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配合做好事故現場搶險物資裝備供應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3.6 善后處理組:屬地區(縣級市)政府牽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金融辦、事故單位參加,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及安撫,處理善后事宜。
2.3.7 新聞信息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安全監管局、屬地區(縣級市)政府參加,負責輿情應對、記者管理以及事故情況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2.3.8 事故調查組: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市監察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屬地區(縣級市)政府參加,負責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會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防范事故重復發生的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對因非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按照《廣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定》調查處理。
2.4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輿情應對和記者管理工作。
(2)市經貿委:協調有關企業做好藥品等儲備物資的供應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控制事故現場秩序,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開展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控制險情,以及調查事故原因;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查處和理賠調解。
(4)市監察局:負責對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5)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發放方案,指導、督促落實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經費發放;會同事故發生地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相關善后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經費預算。
(7)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
(8)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空氣、土壤、水源進行應急監測;調查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9)市建委:負責組織對市政道路、橋梁的搶修工作。
(10)市交委:負責組織協調高速公路、橋梁的搶險工作;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按照指揮部確定的目的地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11)市農業局:負責協助處置農業機械交通事故。
(1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調度醫療衛生隊伍,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傷員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做好傷員收治和搶救工作,必要時,組織抽調醫療專家參與會診和技術指導,保證傷員得到及時治療,減少人員傷亡;提供傷員救治和轉歸情況。
(13)市城管委:負責相關公共區域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14)市質監局:負責提出槽罐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和事后調查工作。
(15)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牽頭對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16)市金融辦:負責協調保險公司依法支付傷者搶救費用。
(17)市應急辦: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信息報送、綜合協調,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18)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破拆車輛消除險情,解救被困人員。
(19)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助指揮部開展發生在本區域的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向指揮部提出道路交通事故中須轉運疏散人員的應急安置點建議。
(20)廣州交投集團:負責協助處置發生在本集團投資建設道路的交通事故救援工作。
其他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預測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預警預防信息
公安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處置工作,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要發出危險警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和對不安全因素的治理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3.2 預測預警預防措施
3.2.1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道路運輸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
3.2.2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預警預防機制,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車輛檢驗,加強路面行車秩序管理,加大對交通違法的處罰力度,監督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機動車的生產、改裝,積極改造道路危險路段。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道路沿線、農村、企事業單位、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3 預測預警預防支持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部門,加強組織建設,不斷提高預防、應急處置能力。
4.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程序和內容
4.1.1 響應分級
(1)一般事故,是指發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 響應程序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分級啟動應急響應。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的,啟動本預案的同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1.3 響應內容
(1)市公安局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認為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應立即通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并報告市應急辦(市政府總值班室);
(2)市有關部門接報后,按其職責立即趕赴現場開展工作,直至事故災難消除為止;
(3)指揮部辦公室開通與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各專業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4)根據專家和各專業組的建議,現場指揮部確定事故救援方案;
(5)根據需要,指揮部辦公室派出有關人員和邀請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6)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告市應急辦(市政府總值班室)請求上級支援。
4.2 信息報送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按規定逐級上報信息。涉及上報事故傷亡人數的,以市公安局核實確定后的數字為準。
4.3 現場施救
在急救、醫療人員到達現場之前,救援人員應當按照救護操作規范,進行應急處置。急救、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后,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對事故傷亡人員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現場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和藥品裝備進行支援。市公安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征用過往車輛。
市公安局根據現場指揮部的決定,負責在道路上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疏散警戒區內的車輛和人員;在警戒區外圍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設立標志,組織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參加排險、救援車輛、設備順利進入現場。
市交委會同屬地區(縣級市)政府負責轉運事故車輛上的人員和物資。
4.4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市公安局視情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市公安消防局協助做好防護工作,指導進入現場人員著防護服,佩戴安全防護用具。
4.5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現場指揮部負責決定實施交通管制,指揮疏散現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4.6 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
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損失評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4.7 新聞報道
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聞報道,由指揮部確定新聞發言人,按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有關情況。
4.8 應急結束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交通恢復正常秩序,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應視為應急結束。必要時,由指揮部宣布結束應急響應。
5.后期處理
5.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善后處置工作。對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置,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
5.2 保險、社會救助基金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機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支付或墊付相關費用,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和傷亡人員及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
6.保障措施
6.1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市公安局、市衛生局等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體系建設規劃,協調、檢查、促進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不斷提高戰斗力,保證應急狀態的調用。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道路交通傷亡事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確定機構、人員,明確事故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時制定管理辦法。
6.2 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市公安局根據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市交委負責調動道路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
6.3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情況,調配醫療衛生機構,調集醫療急救人員,保證受傷人員搶救工作。市衛生局在確定救治傷員的醫療機構后,將各醫療機構傷員的分配情況反饋給市公安局,以便市公安局及時派員前往各醫療機構核實傷員的身份和傷勢情況。
6.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有關場所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巡邏查控,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協助搶救傷者、疏散危險區的人員迅速撤至安全地帶,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廣播等形式將事故有關情況及處置措施向群眾通報,穩定群眾情緒,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6.5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搶險和救援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涉及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按照《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執行,涉及勞務支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 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互聯網,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和辦法。
7.2 演練
市公安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每兩年組織至少1次演練。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修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修訂和解釋。
8.3 責任與獎懲
對實施本應急預案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