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4〕1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我省國土資源工作的意見》(粵發〔2012〕22號),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州的核心任務,切實增強土地資源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加快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轉變,服務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新型城市化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提升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耕地保護
(一)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省下達我市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市政府與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由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確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168.52萬畝。
(二)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根據省下達我市“十二五”期間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制定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明確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申報、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實施和驗收、管護和報備等規定。各區(縣級市)政府根據目標任務分工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立項、招投標、工程實施等工作。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農業、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對全市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負責進行政策指導和評價驗收工作。
(三)劃定永久保護的基本農田。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地塊標圖建庫、定責到戶工作。各區(縣級市)應結合重點項目實際用地布局和需求進行永久基本農田的科學劃定,避免基本農田零散分布。推進基本農田標準化和示范區建設。開展地力監測,實施農田環保工程,修復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四)完善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修訂完善我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試行辦法,對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主體給予補貼,由鎮政府協助分配、發放。
(五)擴展耕地后備資源。繼續堅持本地補充開發和易地補充開發相結合,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園地、山坡地、廢棄礦山用地等開發補充為耕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二、加強土地規劃計劃管控
(六)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實行城鄉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嚴格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結合新型城市化戰略部署和“三規合一”工作部署,編制功能片區設置方案,科學劃定功能片區范圍,完成全市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助推“三規合一”和“多規融合”。在市“123”功能布局規劃指引下,按照“2個新城區、3個副中心、11個戰略性發展平臺”的相關精神,以功能定項目、項目定規模的方式,提出合理的片區用地規模和分期時序。利用編制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土地利用規劃動態評估修改,健全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協調互動調整機制。
(七)實行精細化的計劃指標分配制度。合理分配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重點保障“三個重大突破”、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用地。定期召開“三個重大突破”、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用地對接會,創新主動服務舉措,優化和再造審批流程,提高重點項目的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效率。
(八)執行全市統一的土地供應政策。實施全市統一的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各區(縣級市)應在全市土地市場統一信息發布平臺上組織土地出讓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產業項目用地預評估和遴選制度,試行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新建、擴建產業項目進行供地前和投產后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機制。
(九)明確土地利用準入條件。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國土資源管理及規劃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未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投資管理、國土房管及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的用地原則上不得突破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設定的限值。
(十)明確土地供應原則。
1.優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擴大土地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范圍。
3.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及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會資金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投資建設基礎服務設施、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合理規劃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應分散布局在城市居住區,實行獨立用地和與商品住房用地融合等多種建設方式,公租房戶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規劃配套完善,促進社區居住人群多元化。推行并完善在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二)實施差別化的土地供應規模控制。
1.土地供應規模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國家、省、市均有規定的,按照其中較為嚴格的標準進行確定。
2.教育、文化、養老、醫療衛生、垃圾處理、殯葬等公益性行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等,在條件允許前提下,用地規模依據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從寬確定。
3.工業用地規模按建設進度要求分期供給。加大對低效用地的處置力度。
4.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按照已核定的留用地指標確定供地規模。
(十三)推進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以增城、從化市為試點區,遵循“宜建則建、宜農則農、宜林則林、生態優先”的原則,編制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啟動項目開發建設。
(十四)實行城市生態用地差別化管理。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我市城市生態用地差別化管理實施細則,報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將市域內大面積連片的園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態功能的非建設用地,按原地類進行管理。采取拆危建綠、拆舊建綠等措施增加的大面積連片非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納入非建設用地管理。
三、加強土地儲備
(十五)實行土地儲備規劃計劃管理。按照城市發展戰略,堅持適度超前、科學合理、集中成片的原則,滾動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明確土地儲備的總量、結構、空間布局和投資總規模,優化土地儲備開發的空間布局,優先儲備重點功能區、軌道交通沿線土地,促進城市協調發展。
(十六)加強土地儲備控制性紅線管理。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明確土地儲備控制線。在土地紅線儲備覆蓋的區域,各類新建項目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劃部門在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步告知土地儲備機構。
(十七)明確土地儲備工作分工。市、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單獨作為土地儲備主體,也可聯合作為土地儲備主體。市負責統籌將土地儲備任務和投資規模落實到區(縣級市)。對市土地開發中心儲備的項目,由區(縣級市)制定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方案,報送市審定后,由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實施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十八)合力推進儲備用地配套設施開發建設。土地前期開發應依照文物、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等保護規定,進行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歷史建筑調查。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入市、區(縣級市)投資計劃,市級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選擇工程實施單位進行建設,建設完成后按規定分別移交市相關部門或區(縣級市)負責接管和維護。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國土房管、教育、衛生、環保、水務、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監管,統籌推進儲備用地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和運營管理。
(十九)加強實物儲備土地的管理。已辦理用地結案的政府儲備用地,直接劃撥給土地儲備機構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立儲備地塊標準化管理機制,對已完成實物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的,應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和場地圍蔽的要求。采取臨時利用方式管護的,原則上用作社會公共停車場,避免建設臨時性建筑。市、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二十)加強儲備土地土壤污染狀況的調查與治理。對城市工業企業遺留(棄)場址改變用途的儲備用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并由市、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對被污染的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
(二十一)提前做好安置房用地和留用地規劃。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時,應同步明確儲備項目的安置房用地、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選址。優先利用現有儲備地塊作為安置房用地和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安置房源優先采取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的,安置房用地、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應與儲備項目一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二十二)加強安置房建設計劃管理。各區(縣級市)安置房建設計劃由區(縣級市)提出并進行統籌,市土地開發中心統籌制定全市安置房計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于安置房建設。市住房保障辦應將安置房建設項目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
四、規范土地供應
(二十三)明確土地供應年限。劃撥用地不設定使用年限;出讓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辦公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業用地可結合產業類型和產業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首期出讓年限屆滿后對項目經營情況和出讓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再視情況有償續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十四)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凡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無論使用原有建設用地或新增建設用地,均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對《劃撥用地目錄》未明確的內容規定如下:
1.非營利性的地下綜合管溝、空中連廊、人防工程等市政工程屬于《劃撥用地目錄》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范圍,具體以立項批文及規劃文件為準。
2.“市政道路”、“市政廣場”、“公共綠地”是指開放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城市道路、城市游憩集會廣場、綠地。
3.“非營利性”、“公益性”機構和項目的認定標準由市(縣級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經省級或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或政府投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
5.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安置房、復建房項目,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周轉房等項目,持有效批文的部隊保障性住房、離退休干部住房、營房等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6.住宅配套的非營利性獨立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管理。
7.按照外交對等原則,經市(縣級市)或市(縣級市)以上外事部門認定,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外事用地。
8.專門用于宗教活動的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經市(縣級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門認定,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9.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以及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十五)明確劃撥供地土地價款標準。劃撥用地不涉及計收土地出讓金。使用政府儲備用地的,應按核定的土地儲備成本向土地儲備機構繳納土地綜合開發費,土地儲備成本難以核定的,可按立項批文時點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60%,以用地面積計收土地綜合開發費。自行征地拆遷的劃撥用地項目,用地單位需要承擔土地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無需繳納土地綜合開發費。劃撥用地按規劃批準配套的經營性部分面積,以立項批文時點按協議出讓標準計收土地出讓金。
(二十六)明確公開出讓范圍。須以公開方式出讓的用地包括:
1.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2.可以協議出讓但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3.限價商品房用地,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使用新增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4.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
5.已劃撥用地或已出讓的非居住用地,規劃用途經批準改變為商品住宅的用地。
6.已取得用地文件、尚未供地且不屬于閑置土地的前置審批用地,或已被認定為閑置土地但按閑置土地處置決定需在期限內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出讓手續的前置審批用地。
(二十七)明確公開出讓方式。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優先采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商品住宅用地可采取“限地價、競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出讓。商業服務業用地可采取“限地價、競配建公共設施”方式出讓。“限地價”的最高限價控制在土地出讓起始價格的145%以內。
(二十八)明確競買資格要求的設置。
1.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不得設定競買資格要求。
2.工業用地,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以及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經規劃部門明確為城市重大標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綜合體和大型旅游項目用地,可設定產業類型、注冊地址等競買資格要求。對產業類型的要求需競買人參與競買時已經具備,對注冊地址的要求可由競買人承諾競得地塊后辦理。
(二十九)明確公開出讓起始價格設定原則。
1.公開出讓的起始價原則上為公開出讓的底價,不得低于相應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2.商品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
3.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出讓起始價格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70%擬定。
(三十)明確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對具備宗地劃分條件但因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分別明確不同用途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和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分別按照用途、使用年期和開發條件評估不同用途地塊價格后,綜合確定出讓底價,按照1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
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中不得包含可以分宗供應的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內各類用途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使用標準,包含需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整宗土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供應。
(三十一)明確協議出讓范圍。不須公開出讓且同一地塊只有1個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具體包括:
1.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2.符合我市“三舊”改造政策并可以協議方式供地的項目。
3.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
4.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可以協議方式供地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明確協議出讓價格設定原則。
1.協議出讓價格不得低于相應地段相應用途級別基準地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2.協議出讓價格按市場評估地價擬定,其中由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的,可扣除經評審的征地拆遷費用。
3.通過“三舊”改造方式經批準自行改造的項目用地,協議出讓價格按“三舊”改造政策執行。
(三十三)明確土地供應程序。
1.劃撥供地的項目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按規定需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在申請立項時,同步取得相關部門意見。對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據規劃文件和儲備投資計劃,向建設單位或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對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可直接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核發給土地儲備機構。蘿崗、南沙、增城、從化的劃撥供地方案經區(縣級市)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實施,其他區的劃撥供地方案由市國土房管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2.以出讓方式供地的,蘿崗、南沙、增城3個有國家級開發區的出讓方案經區(縣級市)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同意后,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其他區(縣級市)的土地出讓方案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從化市項目報從化市政府批準),由國土房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3.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工業園區內。工業園區及其范圍由市經貿委牽頭組織認定,工業園區的產業類型、出讓最低價、建設要求等整體出讓方案由市政府審定,園區內宗地出讓方案按照市政府審定的整體出讓方案,由各區(縣級市)政府批準后自行組織出讓。不在工業園區內的工業用地,一律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出讓方案。
4.列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的,符合“自行改造、補交地價”的國有建設用地舊廠房改造項目,由用地單位持市“三舊”改造辦批復及產權證明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再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手續。占用集體土地、符合自行改造政策的舊廠房改造項目,在補辦征收集體土地批準手續后,用地單位持市“三舊”改造辦批復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國土房管局向市規劃局確認規劃條件,擬定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繳交土地出讓金。
5.按照“三舊”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續的村集體歷史建設用地,應由區(縣級市)政府提出統籌利用的意見。區(縣級市)政府同意村集體利用該歷史建設用地,且確定為自主改造模式的,由村集體憑市“三舊”改造辦的批復、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村留用地指標核定證明,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再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由市國土房管局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核發,工業倉儲及商業服務業用地需扣減留用地指標。
(三十四)明確土地價款支付時限。以劃撥方式取得政府儲備用地的,用地單位應在取得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前,先行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綜合開發費付款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繳清,自身原因逾期未繳土地綜合開發費的,用地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劃撥用地按規劃批準配套的經營性部分須在辦理房地產確權前辦理有償使用手續。以協議出讓和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項目,用地單位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起始價格超過10億元(縣級市為5億元)的項目可分兩期支付土地出讓金,首期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不低于50%,并應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付清,余款1年內付清。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首期土地出讓金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十五)規范臨時用地用途管理。只有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方可使用臨時用地,具體包括:
1.工程項目的材料堆場、運輸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
2.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3.為選擇建設地址進行勘測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三十六)規范臨時用地合同管理。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與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合同;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經營者簽訂臨時用地合同;臨時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應當與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三十七)嚴格落實臨時用地復墾制度。臨時用地實行誰使用、誰復墾,臨時用地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未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或土地復墾未達標,國土房管部門不再批準新的用地申請。確需臨時占用耕地、林地的,在申請使用臨時用地時,應當提交土地復墾計劃書,承諾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恢復種植、造林條件,并參照耕地開墾費標準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十八)嚴格臨時用地期限管理。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的批準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如超過臨時用地批準使用期限確需繼續使用,應申辦臨時用地延期手續,臨時用地延期原則上只能辦理1次。嚴禁以臨時用地審批代替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對使用臨時用地進行永久建設的項目,應按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三十九)控制臨時用地規模。市、區(縣級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組織方案時,根據項目類型、施工需要、周邊環境等因素,合理出具包括臨時使用土地必要性、使用規模、選址位置建議等內容的書面意見,作為規劃、國土房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的依據。
(四十)完善臨時用地批后監管制度。已獲批準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在地塊顯著位置現場張貼公示牌,公示使用單位、使用期限、使用位置等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區(縣級市)規劃和國土房管部門應及時將已審批的臨時用地抄送同級土地執法監察部門和相關鎮(街道)國土所進行批后監管。
(四十一)明確應急搶險急需使用土地的管理。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五、強化建設用地供后監管
(四十二)明確供后監管主體。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會同用地項目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商、稅務等部門對用地單位進行供后監管。用地項目單位的性質或經營行為已不符合劃撥條件的,應當責令整改、重新計收原劃撥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國土房管部門應會同區(縣級市)、鎮(街道)相關部門建立用地項目開竣工巡查制度,核查出讓合同約定條款的落實情況,加強土地供后監管。
(四十三)明確土地出讓金的繳交要求。用地單位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日期前繳交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利息,超過約定日期繳交的,應按約定計收違約金。用地單位未繳清土地出讓金本金及違約金、利息的,不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進行房屋確權登記。
(四十四)明確土地交付認定標準。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或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申請辦理劃撥或協議出讓手續的,劃撥決定書核發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為土地交付之日。以公開方式出讓的,土地儲備機構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土地交付時間以交地確認書簽訂日為準,未按期交付,由土地儲備機構按出讓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十五)明確開工時間和開工標準。
1.各類住宅用地須在劃撥決定書確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其他建設用地原則上自交地之日起1年內開工,可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規劃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開工建設。
2.開工日期以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批準文件后進場施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打永久樁開始施工)之日為準。
(四十六)明確竣工時間和竣工標準。
1.各類住宅用地須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其他建設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內的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面積在5至10公頃的5年內竣工,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7年內竣工。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必須在開發項目建設總量完成80%前全部完成。
2.竣工日期以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為準。
(四十七)實行開工、竣工申報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應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宗地開工、竣工之日起15日內告知宗地所在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開工、竣工時間。
(四十八)明確開工、竣工時間延期處理辦法。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未開工、竣工的,用地單位應在到期前15日內申請延期,市、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按合同約定處理后,可通過增加出讓合同條款或簽訂變更協議等方式,對申報內容進行約定監督。非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導致不能按期開工、竣工的,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核實用地單位申報的內容后提出意見,報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國土房管部門。符合延期條件的,國土房管部門應與用地單位簽訂變更協議,辦理建設用地延期手續,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四十九)規范用地單位自行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管理。用地單位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批(涉及控規調整的須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審定),批準后30日內到國土房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1.已劃撥或出讓項目發生規劃用途調整,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已納入“三舊”改造的按“三舊”改造政策辦理。
3.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原劃撥用地單位申請將土地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進行新建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公開出讓,并按照評估的原劃撥用地市場價格補償。
(2)原劃撥用地已建成房屋,用地單位申請將產權證登記的房屋用途改變為經營性用途或進行改建、擴建經營性房屋的,在取得立項批準部門或所屬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及規劃部門批復文件后,到國土房管部門補辦協議出讓手續。應當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額=改變用途后的市場評估地價-評估的原劃撥用地市場價。
(3)原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用地單位申請調整土地用途的,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據批復文件退回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價款、收回土地使用權,征地拆遷成本和已建設的地上建筑物根據經財政評審核定的投入成本按使用年限折現進行貨幣補償。
(4)原公開出讓土地,用地單位自行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據批復文件退回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價款、收回土地使用權,已建設的地上建筑物根據經財政評審核定的投入成本按使用年限折現進行貨幣補償。
(五十)明確歷史上生地出讓后由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土地的處理方式。用地單位完成征地拆遷結案手續后,由國土房管部門向規劃部門確認地塊的規劃條件,并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明確應繳交土地出讓金和開竣工時限。用地單位未能完成征地拆遷的地塊,用地單位落實了與被拆遷戶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解除原出讓合同退回土地,原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予以退回。用地單位未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有關規定對地塊內的保護建筑予以保護,造成損毀的,在損毀行為未處理前,不予拆遷結案。
(五十一)明確已出讓地塊的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暫緩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讓金的,除依法可以劃撥外,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地下負一層按與其使用性質相對應的地上首層市場評估地價的50%計收土地出讓金,地下負二層及以下面積按與其使用性質相對應的地上首層市場評估地價的25%計收土地出讓金。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再計收或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十二)明確工業用地配套用途超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工業用地中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或總建筑面積的14%;經規劃批準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7%或總建筑面積14%的部分,需收取土地出讓金,兩者都超過時按高者收取土地出讓金。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出讓或已確權的面積,不再追收土地出讓金。
(五十三)明確城市拆遷安置房上市土地出讓金補交標準和程序。以劃撥方式供地建設的拆遷安置房,被安置戶原有房屋已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由拆遷安置房用地單位按立項批文時點相應用途土地市場評估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未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國土房管部門可在拆遷安置房產權登記時進行相應注記:“未辦土地有償使用,待安置房發生出售、交換、贈與(不含繼承)時補繳土地出讓金,自行選擇按房屋交易價格的1.6%或申請時點相應用途土地市場評估地價的4%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出讓方式供地建設的拆遷安置房,被安置戶無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五十四)規范劃撥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經營管理。劃撥用地應嚴格按照批準用途自用,不得擅自用于出租經營。經批準將劃撥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出租經營的,應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補交標準按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協議出讓的繳交標準執行。
(五十五)鼓勵對公共交通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權人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綜合開發。其中,綜合開發的經營性面積按申請時點的協議出讓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五十六)明確調整規劃容積率(或建筑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標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調整容積率的,無須調整土地綜合開發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重建等涉及調整容積率(或建筑面積)的,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批(涉及控規調整的須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審定)。項目經批準后應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出讓合同對調整土地出讓金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額=規劃調整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單價(調整建筑面積的單價,按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時市場評估樓面地價與原出讓合同樓面地價相比較高者確定);如計算的補交土地出讓金減少,仍按原出讓合同土地出讓金執行。
(五十七)明確歷史上已簽訂出讓合同未明確規劃建筑面積用地的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歷史上已簽訂出讓合同未明確規劃建筑面積的用地,按以下出讓金計收標準協商簽訂變更協議:
1.地塊屬于整體規劃的,按凈容積率1.8(如規劃批準的凈容積率小于1.8,按批準的容積率計算)和2010年6月30日前已確權(或已預售)建筑面積的高者確定已出讓建筑面積,視為已繳清土地出讓金,其余建筑面積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補交土地出讓金額=(規劃批準建筑面積-凈容積率1.8的建筑面積〔或已確權、已預售建筑面積〕)×土地市場評估樓面地價。
2.經規劃批準分期開發的項目,各期用地按凈容積率1.8(如規劃批準的凈容積率小于1.8,按批準的容積率計算)和2010年6月30日前已確權(或已預售)建筑面積的高者確定已出讓建筑面積,視為已繳清土地出讓金,其余建筑面積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第n期用地補交土地出讓金額Kn=(第n期批準建筑面積-第n期凈容積率1.8的建筑面積(或第n期已確權(或已預售)建筑面積))×土地市場評估樓面地價,已出讓用地出讓金補交額=K1+K2+……+Kn。
(五十八)明確分割合并地塊的條件。用地單位申請地塊分割或合并的,應全額繳清土地出讓金,符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分割或合并后的總建筑面積不得增加,不改變原合同的開、竣工時間。合并后地塊的土地出讓到期年限不得晚于合并前地塊最晚到期年限。分割地塊須能明確分割地界。有多個用地單位的,分割后的地塊可分別確權到單個用地單位,原地塊內公共服務設施共享,分割地塊到單個用地單位后再調整土地權益分成的按房地產轉讓辦理。規劃相鄰、用地單位相同的多個地塊可按規劃合并開發建設的,用地單位在取得規劃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復或批文)后,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合并手續。
(五十九)明確因政府原因調減規劃建設量的補償標準。政府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調減原出讓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的,應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按貨幣補償的,由財政評審核定用地單位前期投入及利息后,按減少量占原出讓合同建筑面積的比例予以補償;按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將調減建筑面積置換到本單位自有產權、規劃用途類似的其他地塊上,置換比例按置換地塊批準調減時點市場評估地價的比值確定。具體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后,由國土房管部門牽頭與用地單位協商擬訂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六十)明確因公共利益收地補償的工作程序。因公共利益需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地時須明確實施主體和接管單位,并對用地單位的投入給予補償,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按貨幣補償的,由財政評審核定用地單位的投入及利息后予以補償;按可開發建筑面積置換的,由用地單位申請將原地塊建筑面積置換到本單位自有產權、規劃用途類似的其他地塊上,置換比例按置換地塊批準調減時點市場評估地價的比值確定。具體由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地塊規劃控制要求后,由國土房管部門牽頭與用地單位協商擬訂收地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六十一)明確歷史上供而未用且與現行規劃不符土地的處理。歷史上批而未用的土地與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不符的,可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房管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給予用地單位前期投入貨幣補償后解除出讓合同并納入政府儲備,補償資金納入土地儲備成本。對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農用地、用地單位同意按農用地保留使用的,用地單位應與國土房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約定嚴格按現行規劃使用,如今后具備開發條件再實施開發建設。
(六十二)明確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土地權益主體的處理。已完成供地手續、權屬清晰的地塊,直接憑司法裁定文件辦理土地權益主體變更手續;涉及欠繳土地出讓金、違約金及利息的,應在繳清后辦理土地權益主體變更手續。未完成供地手續的地塊,按司法裁定時取得的用地文件進行權益主體變更,同時告知新的權益主體須按現行土地政策完善供地手續。供地手續指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包括《同意使用土地通知書》)、簽訂出讓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
(六十三)明確通過司法途徑取得房屋權屬的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司法裁定文件明確欠繳土地出讓金、違約金繳交標準的,按明確的標準執行;未明確標準的,按法律文書生效之日的土地出讓金政策和標準執行。同一份司法裁定文件涉及多宗房屋權屬且屬于同一出讓合同范圍的,執行相同的計收政策和標準。
六、加大閑置土地處置
(六十四)明確閑置土地認定標準。閑置土地按宗地進行認定和處置。宗地按劃撥決定書或出讓合同劃分,土地供應后發生分割或合并的,按分割或合并后的宗地認定。閑置土地調查應包括對地上、地下建設情況的調查,并提出相應處理方案。用地單位經規劃部門批準利用已取得房地產權登記的自有用地改建、擴建、新建的,不納入閑置土地處置范圍。
(六十五)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閑置土地調查規定。已供地的用地開發延遲涉及存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影響的,國土房管部門可以向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材料及相關證據,明確其行為是否造成用地開工延遲及具體影響時間。
(六十六)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開工延遲閑置土地處理。因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工延遲的,用地單位應在得知相關情況1個月內向國土房管部門提供說明材料,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房管部門與用地單位協商,可選擇延長開工期限、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方式處置。選擇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經與簽訂出讓合同國土房管部門同級的財政評審核定前期投入和利息后,由同級財政安排資金以貨幣方式予以補償。建設項目符合規劃要求的,可由原簽訂出讓合同的國土房管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重新約定開工時間。開工時間按照新約定的時間重新起算。土地未能在新約定的時間開工的,按規定重新進行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
(六十七)明確存在政府及用地單位原因交錯影響的閑置土地處理。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交錯影響、且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影響時間滿1年的閑置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后,按本意見關于開工延遲用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六十八)明確土地閑置費計算標準。土地閑置費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為基數計算,劃撥土地無土地價款的按劃撥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數計算:
1.以公開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按土地出讓合同總價款的20%計征土地閑置費。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劃撥時點評估的劃撥用地市場價格的20%計征土地閑置費。
3.計算上述市場評估總價時,相應扣減公建配套面積;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還相應扣減原地塊上的拆遷房屋面積(以出讓合同載明回遷安置面積為準)。
(六十九)明確閑置土地經批準延長開工期限用地增值地價計收標準。由于用地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經批準延期開發涉及土地增值的,應補交增值地價,增值地價計收標準=土地出讓合同重新約定的開工時間地塊土地市場評估地價總額-原已繳交地價款。用地單位應當對延期開發用地的環境整治、農林種植等暫時利用負責。
(七十)明確閑置土地收回后的移交接管。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要明確土地收回后的接管主體和費用列支渠道。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移交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納入政府儲備用地管理;規劃為公益性用地的,由所屬區(縣級市)政府接管;完全未實施土地房屋征收的,注銷相關用地批準文件后退回給原權屬人,具體由地塊處置的國土房管部門發文告知,并抄送屬地政府。
(七十一)收回閑置土地移交接管的責任。接管主體應與原用地單位銜接,簽訂土地接管確認書。土地收回并移交接管主體接管的,地塊現場治安、維穩、衛生、消防、食用農產品生產、園林種植和臨時建(構)筑物的管理等事務由接管主體負責。
(七十二)閑置土地收回后再利用規定。閑置土地收回后再利用程序,按照本意見土地供應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未完善用地結案手續的,接管主體應按照《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穗府〔2009〕39號)完善用地結案手續,再辦理土地再開發利用手續。
七、加強農村土地管理
(七十三)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結合村莊規劃和美麗鄉村行動計劃,編制全市村莊土地利用規劃,出臺支持美麗鄉村建設的用地政策,推進全市美麗鄉村建設。
(七十四)深化征地補償安置制度改革。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嚴格執行我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并及時進行調整。完善和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留用地安置政策。推進建設用地審批信息公開,嚴格落實征收土地公告、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推行征地補償安置信息村務公開,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
(七十五)加強農村土地產權保護和管理。加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全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已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率達到90%以上。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規則,指導包括地表、地上、地下空間在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工作,確保登記規范有序,促進土地空間立體化利用。
(七十六)明確村集體使用土地的供地方式。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有留用地指標作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應在取得規劃批文后向國土房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實施前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尚未辦理供地手續且沒有留用地指標的村經濟發展用地,可將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以協議方式辦理供地手續;實施以后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一律憑核定的留用地指標辦理供地手續。
(七十七)明確宅基地供應標準。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農村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有條件的村推廣建設公寓式住宅。新批準的村民住宅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80平方米,建設用地面積按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執行。
(七十八)明確農村分戶建房的標準。家庭戶籍成員子女已結婚且家庭戶籍名下現有存量住宅不能滿足“一戶一宅”需求時,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在分戶后單獨申請宅基地或公寓式住宅,也可在整村拆舊建新時統一申請。
(七十九)實行差別化的宅基地審批政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主要通過“城中村”改造和盤活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統籌安排住房;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繼續執行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鼓勵新增宅基地審批與舊有多余宅基地的騰退相掛鉤,引導和鼓勵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涉及華僑宅基地按省國土資源廳、僑辦《關于切實維護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權益的若干意見》(粵僑辦〔2011〕3號)執行。
(八十)探索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條件的村,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申請建房農民收取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宅基地使用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八十一)建立宅基地退出和激勵機制。已有宅基地的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的,應與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合同,約定未按時退回舊宅基地的違約責任,確保按期拆除舊房。尚有留用地指標的,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將成片的閑置、低效宅基地用地改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原產權人可按宅基地基底面積折算成股份,獲得村經濟發展用地的經營收益分成。
(八十二)明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審批方式。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涉及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方案中統籌落實。村民復建安置房用地、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應與主體項目用地一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復建安置用地使用國有土地的,按劃撥方式供地,經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已轉制的村為股民會議)討論通過,可申請按協議方式供地、繳交土地出讓金。
(八十三)明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供地標準。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可在落實項目后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書。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準入條件與其他國有建設用地標準一致,須符合我市產業用地政策相關規定,并簽訂規范的使用合同,嚴格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作為后續驗收和監管的依據。
(八十四)明確村集體使用國有土地補交土地出讓金標準。在國有土地上以劃撥方式取得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后發生交易的,應補交土地出讓金。屬政府儲備用地的,按相應用途市場評估地價計收土地出讓金,但不得低于實際土地取得成本與土地開發成本及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屬非政府儲備用地的,按相應用途市場評估地價40%計收土地出讓金。
(八十五)規范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管理。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或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按現行規劃用途改變原土地用途的,如不涉及商品房開發和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可憑規劃批文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變更手續和集體土地證變更登記。
(八十六)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根據《印發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1〕37號),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規范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采取公開方式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各區(縣級市)要健全服務網絡,強化信息溝通、政策咨詢、合同簽訂、價格評估等流轉服務。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在全市統一的土地市場平臺上公開發布信息并進行交易。
(八十七)加強集體建設用地閑置處理。流轉后的集體建設用地因用地單位自身原因閑置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流轉合同收回或參照國有閑置土地處理辦法收取土地閑置費,專項用于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
(八十八)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合村莊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美麗鄉村建設,開展試點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強對散落、廢棄、閑置、低效的農村建設用地的整治力度,促進城鄉土地資源統籌利用。規范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增減掛鉤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轉指標在規模上不得超過新增耕地面積,并專項用于控制項目區內新建地塊的規模。
(八十九)實行土地整治結余指標市場流轉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配置土地整治節余用地指標,制定土地整治節余用地指標的配套政策,建立節余用地指標流轉市場。
八、完善地質礦產資源管理
(九十)完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功能片區規劃及土地利用現狀,結合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和開發利用水平,對《廣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進行適度調整,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勘查規劃區、限制開采區及儲備保護區的布局和范圍。加強基礎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調查,提高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城市規劃建設提供基礎保障。對經濟價值高、資源條件好的貴金屬以及對環境影響小的地熱和礦泉水資源,經環境適宜性評價和相關論證后適度開發,嚴格限制污染環境和影響生態建設的資源開發活動。
(九十一)強化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能力。認真貫徹《廣州市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和職能部門防治職責,不斷健全地質災害防治體系。各區(縣級市)應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在鞏固、深化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成果的基礎上,加快推進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點搬遷避讓與勘查治理工程,并抓好地下空間和丘陵坡地開發利用過程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在美麗鄉村建設和農村危破房改造工作中要把好選址關,避免因不當的工程建設行為造成新的地質災害隱患。市、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與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相適應的專業監測、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隊伍,提升地質災害應急能力。
(九十二)加強地質遺跡區開發利用。對全市初步查明的53個地質遺跡區進行深入調查評價,2015年全面完成140多個地質遺跡點的認定工作。從53個地質遺跡區中遴選特色較鮮明、開發利用潛力較好的地質遺跡區,申報建設國家級、省級地質公園和市級地質遺跡保護區。對全市地質遺跡資源進行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將地質遺跡保護和文化旅游產業開發、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促進,相互提高。
(九十三)實現礦山建設與生態保護“雙贏”。嚴格執行勘查開發準入、礦山地質環境評價、土地復墾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等制度,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和礦山生態環境管護。以建筑用花崗巖礦和水泥用灰巖礦為重點,以合法采礦、高效利用、科學開采、清潔生產、規范管理、安全生產、內外和諧、生態重建為主要指標,研究制定我市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激勵約束政策,引導、督促大中型礦山企業創建綠色礦山,全面提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妥善處理礦產開發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利益關系,促進和諧礦山建設。
九、保障措施
(九十四)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責任制。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是各級各部門的共同責任。我市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將國土資源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謀劃部署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發揮國土資源在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中的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市、區(縣級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土地管理重大事項應由市、區(縣級市)土地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決策,特別重大的事項還須提交市委研究決策。
(九十五)加強隊伍建設、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建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的管理體制。加強人才建設,加大專業人才引進力度,加強對市、區(縣級市)、鎮等國土房管系統干部的業務培訓。加快構建具有我市國土資源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以反腐倡廉推動作風轉變和服務質效提升。
(九十六)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科技保障。實行土地供應全程信息化監管,以供地前發布實施供地計劃、供后規范履行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為重點,以國土房管“一張圖”基礎平臺為支撐,形成全覆蓋、全過程的綜合信息化監管體系。
(九十七)加強信息更新常態化和精準化。建立地形數據、地籍數據、航空攝影數據、衛星遙感數據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常態更新機制。開展年度土地變更調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工作,開展廣州市測量標志普查和保護工作。實現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廣州市連續運行衛星定位服務系統(GZCORS)等測繪基準的維護和更新,精化廣州市似大地水準面,全面推進廣州市2000國家大地控制網建設,建立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廣州坐標系、1980西安坐標系的轉換關系和數學模型,為“三規合一”規范和歷史數據的轉換奠定基礎。
(九十八)實現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共享。全面落實《測繪成果管理規定》,2014年前完成全市的實施測繪成果匯交和共享利用。開展地理市情監測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基礎地理信息依據。構建和完善政務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推動政務地理信息應用系統與政務版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促進地理信息在線提供服務和專題信息實時發布;加快建設“天地圖—廣州”節點,實現與“天地圖—廣東”、“天地圖—中國”節點的互聯互通。
(九十九)保障土地利用資金投入。確保耕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專項編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設等項目的資金投入,加大土地儲備資金投入,積極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機制,確保土地管理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增加土地儲備財政投入。搭建土地儲備投融資平臺,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鼓勵吸引社會主體參與城市拆遷安置房建設。
(一〇〇)強化土地管理考核評價。建立全市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度,對各區(縣級市)和市相關部門落實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完成土地征收儲備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考核。
十、附則
(一〇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市之前相關政策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的申報項目,至發布之日前閑置土地未作出處置的項目,以及本意見發布之日后取得立項批文的審批制和核準制項目(含拆遷安置房項目),執行本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14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3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