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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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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2-21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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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2〕7號

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確保留用地指標兌現,規范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實施《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核定,建立臺賬,實行留用地指標動態管理

  (一)嚴格核定留用地指標。新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并取得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后,向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和村民委員會)核發留用地指標核定書,明確留用地指標面積和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

  從本通知頒布之日起,留用地指標面積按照實際征地面積的10%計算;本通知頒布之前已簽訂征地協議或已核發征地預公告的,留用地指標按原規定的標準執行。

  為受征地影響需搬遷村民安排居住集中安置用地的,實際征地面積按照征地總面積扣減居住集中安置用地面積后確定。

  (二)建立留用地指標臺賬動態管理制度。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建立留用地指標臺賬,以行政村(包括經濟聯合社、村民委員會或改制后的經濟公司)為單位,對留用地指標的核定、使用、調劑、注銷情況進行動態管理,臺賬信息供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相關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共享使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舉,多種方式兌現留用地指標

  (三)兌現留用地指標可采取以下形式:

  1.折算貨幣補償款。留用地指標可以折算為貨幣補償款,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按照不低于發布征地預公告時留用地指標面積與被征收土地所在區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乘積的150%計算,具體標準可由各區(縣級市)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

  2.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包括集中留地和分散留地。集中留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本區(縣級市)或本鎮(街)工業集聚區,或者集中安排在本區(縣級市)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區內;分散留地,即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區域內。

  3.等價置換房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留用地指標核定書載明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額與征地單位提供的有權處分的房屋進行等價置換,并簽訂書面置換協議。

  三、加大力度,統籌解決,實施“三鼓勵一適度”政策

  (四)鼓勵留用地指標折算為貨幣補償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是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組成部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征、免各項稅費。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范圍內,沒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3.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的方案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鄉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

  (五)鼓勵統籌集中留地。城市、鄉鎮規劃應統籌布局留用地集中安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集中安置區進行留地選址,自行辦理用地手續。區(縣級市)、鎮(街)人民政府可對集中安置區用地進行儲備,也可在政府儲備用地中安排留地選址,統一辦理用地手續,按劃撥方式供地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塊狀征地項目的,應在征地范圍內安排留地,同步辦理用地手續。

  (六)鼓勵留用地指標等價置換房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留用地指標置換獲取房屋,是征地補償安置措施之一,在辦理該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征、免各項稅費。

  (七)適度分散留地。本集體土地范圍內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用地、擬建項目符合規劃要求可以獨立供地、擬用地面積不超過可用的留用地指標總面積的,可以安排分散留地。不能同時具備上述分散留地條件的,應當選擇集中安置區留地或者以置換房屋、折算貨幣補償款等其他方式兌現留用地指標。

  未納入“城中村”改造統籌安排且不能提供留用地指標的無合法手續用地,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后統籌使用,優先用于其轄區內農村留用地落地、現代產業用地和拆遷安置房建設。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后仍安排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產業用地使用的,辦理協議出讓手續,并按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

  四、規范制度,全程監督,嚴格留用地使用管理

  (八)使用留用地指標。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留用地指標可累加使用。以分散留地方式申請使用留用地指標時,留用地指標面積中公攤基礎配套設施用地的比例不超過20%,超出部分可以與留用地一并規劃實施,但不計入留用地指標的用地總面積。

  (九)確定留用地用途。留用地可以按照規劃要求用于除商品住宅建設以外的用途。

  (十)預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征地項目用地材料報批前,征地單位應當在市國土房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與該征地項目的其他補償安置資金分科目管理。征地項目屬于政府儲備用地的,征地單位可以在征地批準后支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

  征地項目用地未獲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復的,市國土房管局通知銀行將預存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本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征地單位;已經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退還征地單位。

  (十一)撥付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本通知規定或者自愿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征地項目用地經批準并發布征地公告后,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一次性全額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安排留用地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征地所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征地項目屬于政府儲備用地項目的,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通知土地儲備機構,將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支付給征地項目用地所在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辦理用地手續的,在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后向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申請返撥辦理留用地的相關費用(在征地項目支付的貨幣補償款額度內)。

  (十二)辦理留用地的用地手續。留用地應當使用建設用地,現狀為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凡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歷史違法用地,應當優先用于安排留用地。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或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分散留地,以及集中留地,應當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現狀為集體土地的應當辦理征收審批手續。留用地可以無償返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留用地凈用地超出留用地指標,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標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應當整體辦理征收和土地有償使用手續;超出部分占留用地指標的比例超過10%或者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監管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使用。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應當專項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的征地拆遷、開發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繳費用的返撥。市財政、國土房管、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統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應納入農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在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則,由村集體自行決定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或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障。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監管留用地的使用。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留用地使用情況,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可以作生產經營用途的建設用地批準書,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批準用途動工開發建設且自批準之日起超過2年的,應暫緩辦理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散留地的選址和用地手續,但可以允許其申請集中留地。

  五、簡化程序,靈活高效,加快留用地選址和審批進度

  (十五)多方案確定留用地選址。征地單位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條件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應當同時提出留用地選址規劃方案。市(縣級市)城鄉規劃部門可以根據留用地選址規劃方案核發選址意見書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根據城鄉規劃要求另行提出2個新的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不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留用地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就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2個新的選址意見在3個月期限內確定選址方案的,應改按置換房屋或折算貨幣補償款等方式兌現留用地指標。

  (十六)同步辦理留用地報批。留用地選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本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與征地項目用地同步辦理用地手續。市國土房管部門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于留用地報批,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本轄區可用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中安排適當比例用于留用地報批。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線狀工程、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征地,以及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項目征地,可以在核定留用地指標后,先行辦理征地項目的用地報批手續。

  六、屬地管理,加強指導,提高留用地使用效益

  (十七)屬地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區。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會同城鄉規劃部門編制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牽頭組建由土地所在村、留用地指標提供者、政府出資機構或社會出資者成立的經營實體或自治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實行合作投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統籌管理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社會資金參與留用地集中安置區開發建設的,可以明確相應份額和分享開發收益。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留用地集中安置區的招商引資工作納入區(縣級市)招商引資計劃范圍,及時向社會公開引進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十八)加強指導促進留用地高效利用。市國土房管部門要研究制訂措施,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引導留用地及時高效開發利用。留用地欠賬較多的區,產業儲備用地供應時應當優先解決留用地欠賬。

  七、其他

  (十九)本通知實施前,征地已核發的留用地指標或留用地歷史欠賬指標,按照《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的規定使用。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修訂或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土地 留用地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2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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