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4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7日
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含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資金,下同)投資項目的評審活動。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和經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承擔。其中,社會中介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產生。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按照先概算、后預算、再結算、最后竣工財務決算的程序開展評審。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保持評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公共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
(三)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超過3000萬元或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政府性融資安排(包括注入資本金、投資補助、貼息、還本補助等方式)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
(五)其他納入財政管理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
上述項目單項投資額度應達到30萬元以上(不含30萬元)。
市、區(縣級市)共同出資的項目,由出資為主方(即出資比例較大的一方)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市、區(縣級市)共同出資比例相同時,根據項目立項屬地由相應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
中央、省與我市兩方或三方共同出資的項目,財政投資評審職責分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的合規性;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五)項目政府采購情況;
(六)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七)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 概算、預算的評審意見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意見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結果的批復文件自動失效。
概算評審后下一階段工作指預算編制與評審,預算評審后下一階段工作指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并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條 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意見應作為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項目招標、政府采購、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實施采購、簽訂合同和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時,應以經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的概算為參考依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預算評審時,應以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為參考依據。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工作;
(三)組織對項目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財政投資評審,對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抽查;
(四)審核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
(五)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其他各方關系,受理評審投訴,處理評審爭議。
第十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及時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三)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評審項目預受理和復核工作;
(四)管理評審檔案;
(五)完成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三)及時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管理評審檔案;
(五)接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履行合同約定。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是指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單位、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所屬單位單項投資額度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項目,按工程造價行業標準和規范組織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抄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安排財政預算、核撥款項的依據;
(二)對按規定報送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送審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三)及時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評審,并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含建設管理單位或代建單位,下同)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四)根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或整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和管理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按要求報送評審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或補充評審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
(二)屬一級預算單位或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的,同時履行項目主管單位職責;
(三)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四)確認評審結果;
(五)在項目采購文件及合同中明確,財政投資評審結果作為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作為該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六)執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七)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概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為單位,有特殊情況的應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設計通過審查、資金安排獲得批復、概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項目概算送審時,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估算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統稱立項批復文件);尚未通過正式立項審批的,可先提供預立項批復文件。
(二)施工圖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或同一立項項目下若干招標子項目為單位,有特殊情況的應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或項目支出預算獲得批復,施工圖設計通過審查,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三)工程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合同為最小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工程施工通過竣工驗收,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四)竣工財務決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工程結算已經財政投資評審,決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五)在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預算中立項的項目不需送項目概算評審,可直接報送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內容可包括工程費用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評審預受理咨詢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財政投資評審受理機構進行預受理咨詢,并提供下列材料(第1、2項可登陸廣州財政網查詢下載):
1.財政投資評審預受理咨詢表;
2.財政投資評審送審資料清單;
3.送審資料。
(二)財政投資評審受理機構應自收到送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預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退回補充完善。
第十八條 評審申請受理程序:
(一)項目建設單位將預受理通知及預受理咨詢表報送項目主管單位審核,項目主管單位應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財政投資評審申請函并附預受理通知、評審預受理咨詢表及送審資料清單。
(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評審申請函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核定資金安排情況,符合受理條件的下達正式受理評審及委托評審的通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評審程序:
(一)送審資料齊備的,項目評審應按以下時限內出具評審初步意見:
1.送審造價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概算、預算各為10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20個工作日;
2.送審造價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概算、預算各為15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25個工作日;
3.送審造價5000萬元至2億元(含2億元)的:概算、預算各為20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30個工作日;
4.送審造價2億元以上的:概算、預算各為25個工作日,結算、決算各為35個工作日。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初步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與評審機構完成核對并簽字確認。核對時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核對完成時限內補充完畢。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核對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形成評審核對意見,并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是否復核,確需復核的送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復核機構(以下簡稱復核機構)復核。
(四)特大型項目或特殊項目確需延長審核時限的,需經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延長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項目復核和確認程序:
(一)復核機構應自收到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核對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形成復核意見。其中,一般性復核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面性復核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項目建設單位與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復核機構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和整改,并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形成評審結果。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有關各方確認。
(四)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評審確認結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評審報告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評審報告批復后6個月內提出,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不得超過市投資主管部門立項批復的范圍,財政投資評審審定的初步設計總概算不得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
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初審的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立項批復文件總投資10%以下(含10%)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先優化設計方案,調整建設標準,將概算控制在立項批復文件范圍內,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再確認評審結果。如概算確實無法調整或初步設計總概算超過立項批復文件總投資10%以上,項目建設單位應重新編制相關立項文件報市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規定。應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工程預算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未通過審查和評審的不得組織公開招標,否則不予安排資金和支付工程款。審定的項目預算總價(含追加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項目支出預算對應內容的總價。
第二十六條 單項工程合同變更超過中標合同價或審批預(概)算的,應按有關規定完善相關審批及追加用款手續,否則增加的價款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 審定的竣工財務決算不得超出項目概算批復的總投資,如有超出,其缺口資金財政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評審材料、不按規定配合評審工作或組織協調其他單位配合評審工作不力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向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單方確認或退審。
項目自退審之日起2個月后方可重新報審。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行為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減評審費用、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評審費用,并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及社會中介機構的,將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建設造價管理部門反映,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取消投標資格并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造成委托方及相關單位損失的;
(二)故意提供內容不實或虛假評審報告,通過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或欺騙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及和項目有關的其他單位另行收取費用的;
(四)采用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構成惡劣影響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委托或未經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擅自將受托項目轉委托給第三方的;
(六)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托要求、出現嚴重差錯的;
(七)在送審資料齊備情況下,未按規定時限交付評審報告的;
(八)違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規定的;
(九)拒絕接受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跟蹤核查的;
(十)不按要求保管評審資料的。
第三十二條 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控告和檢舉投資評審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級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公開方式:主動公開抄送:省府辦公廳,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廣州警備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11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