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2〕5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餐飲業環境管理進一步強化污染綜合整治的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解決我市餐飲業油煙污染擾民問題,進一步加強空氣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鞏固“天更藍”整治成果,助推我市新型城市化發展,在總結2011年餐飲業油煙污染綜合整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見。
一、實施排污許可審批。對全市餐飲企業全面推行餐飲業排污許可證。其中,對環保手續齊全的餐飲業戶,核發餐飲業排污許可證;對環保手續不齊全,且未引起污染投訴的,經簽訂《環境保護守法承諾書》,視情況核發餐飲業臨時排污許可證,并責令限期補辦環保手續。
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蘿崗區等城市中心區的大型餐飲業戶(250餐位以上)應于2012年12月底前核發完成;中型餐飲業戶(75餐位以上250餐位以下)應于2013年12月底前核發完成;小型餐飲業戶(75餐位以下)應分階段逐步核發完成。
白云區、花都區、南沙區、從化市和增城市等區、縣級市的大型餐飲業戶應于2013年6月底前核發完成,中型餐飲業戶應于2014年6月底前核發完成,小型餐飲業戶應分階段逐步核發完成。
二、推進設施委托運營。鼓勵餐飲業戶開展油煙凈化設施委托運營維護,其中,對油煙超標排放或因油煙污染引起群眾投訴的大中型餐飲業戶,鼓勵其在2012年12月底前實行委托運營維護。加強巡查監管,督促餐飲業戶、受委托從事油煙凈化設施運營的單位參照技術指引要求,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穩定達標排放,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不少于1年。
三、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建立完善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環保、規劃等部門并聯審批機制,對新建餐飲項目的油煙排放實行嚴格控制。各相關職能部門應采取“一站式”全面告知的要求,增強政府公共服務功能。各區、縣級市應建立健全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城管等部門的餐飲業聯合執法機制,每季度組織不少于1次的聯合執法行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不具備整改條件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查處,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直至關停取締。
四、集中規范放置證照。督促餐飲業戶依法辦理環保、餐飲服務、工商、消防等行政許可手續,領取相關證照(領取排污許可證按照環保部門核發工作推進時間)。鼓勵位于城市中心區、環境敏感區的餐飲業戶,按照要求簽訂《環境保護守法承諾書》,并將上述證照于顯著位置集中統一懸掛或張貼。鼓勵餐飲業戶按照規定,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治理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五、全面安裝治理設施。督促餐飲業戶全面推廣使用燃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督促排放油煙的餐飲業戶,按照規定安裝油煙高效凈化設施。鼓勵位于環境敏感區、低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業戶,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并不得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具備條件的餐飲業戶,油煙應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不得向城市下水管道排放。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須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六、安裝在線監控設施。鼓勵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大型餐飲業戶先行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鼓勵逐步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均須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七、嚴防噪聲污染擾民。督促餐飲業戶合理布局、科學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并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確保噪聲達標排放,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加強巡查監管,防止餐飲業戶擅自在經營范圍外擺攤設桌,杜絕經營中的噪聲污染。
八、要求污水達標排放。督促大中型餐飲業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要求,安裝污水預處理設施,廢油脂統一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理;位于市政集污管網范圍內的餐飲業戶,其污水必須在處理達標后排入市政管網。
九、推行區域業態調整。對于中心城區餐飲業集聚的街道,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強化污染綜合防治,進一步提升區域餐飲業環境管理的整體水平,在保障周邊市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前提下,促進餐飲業的健康發展。
十、逐步擴大監管范圍。各區、縣級市結合本轄區環保工作實際,在加強對餐飲業戶實施監督管理的同時,應逐步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和幼兒園飯堂的環境污染控制納入環境管理工作之中。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環保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11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