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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17-09-05
  • 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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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17〕1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22日

 

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應當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本辦法,對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法學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質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和實踐經驗;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和近5年內未受到所在單位處分;

(四)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在廣州市設有常駐服務機構;

(二)在廣州市的常駐服務機構應當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師,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三)近3年內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七條 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質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近3年內沒有受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

(四)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當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中進行選聘。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當遵守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采購。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確定聘請后7日內將本部門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名單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與常年法律顧問簽訂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同時將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支付合理報酬。

市政府工作部門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協商確定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用數額或者計算方式。

第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常年法律顧問聘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受聘律師及更換受聘律師的條件和方法;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及其受聘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三)常年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

(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七)其他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事項。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應當與聘請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市政府工作部門與法學專家簽訂書面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簽訂。

第十一條 聘用期間,市政府工作部門與常年法律顧問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于合同解除后7個工作日內將解除聘用的情況告知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二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下列工作由其內設法制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

(一)選定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二)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受聘律師;

(三)與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內容;

(四)與受聘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聯系;

(五)組織安排受聘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辦理各項法律事務;

(六)為受聘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七)綜合、研究和處理受聘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有關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常年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范圍包括:

(一)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論證,并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擬定立法項目、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并提供法律論證意見;

(三)參與處理市政府工作部門涉及的行政復議、訴訟、仲裁、非訴訟糾紛等法律事務;

(四)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洽談、簽約的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并代市政府工作部門草擬、修改、審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書;

(五)協助市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六)參與市政府工作部門處理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見;

(七)辦理市政府工作部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常年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單位授權,查閱相關資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四)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五)獲得開展常年法律顧問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第十五條 常年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勤勉盡責,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在合同約定和市政府工作部門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依法開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與顧問職責無關的事務;

(四)如與市政府工作部門交辦的事務存在利害關系,應自行申請回避;

(五)未經市政府工作部門授權,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政府法律事務處理的意見;

(六)未經市政府工作部門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對外公開的信息;

(七)每年年底應當對當年年度提供的法律顧問事項匯總,并向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八)依約定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常年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市政府工作部門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出不恰當的處理意見或予以隱瞞;

(三)謹慎保管市政府工作部門提供的證據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證其不滅失或毀損;

(四)對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有關的保密信息,服務關系結束后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常年法律顧問應當根據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需要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受聘法學專家或律師本人簽名,律師出具的意見還應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常年法律顧問應當對提出的法律意見負責。

第十八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常年法律顧問參與和辦理的法律事務,應當在綜合分析其法律意見的基礎上處理,需征求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或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呈報的,應當附上常年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為常年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常年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時予以歸檔:

(一)選定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法學專家、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過程的材料;

(二)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常年法律顧問提供服務的記錄和有關材料;

(四)其他與常年法律顧問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常年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解除法律顧問服務關系或要求律師事務所及時更換受聘律師:

(一)未履行第十五條所列義務或未遵守第十六條所列規定的;

(二)受聘法學專家或律師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常年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以上不參加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受所在單位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或嚴重失職行為的。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在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合同解除條款中予以約定。

市政府工作部門解除法律顧問服務關系或要求律師事務所更換受聘律師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門和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在聘用期間,常年法律顧問違反本辦法,造成聘用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對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的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考核優良的,可以續聘。續聘程序應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下屬單位、派出機構,各區政府及其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3〕3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8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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