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函〔2017〕14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我市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指導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我市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管理,規范我市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適用于廣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市屬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二)本意見所稱土地資產是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含原劃撥用地)的土地及其附著物(含地下建筑物),含境外土地資產。
(三)本意見所稱土地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擁有的土地資產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以企業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使土地國有權益發生變化的行為。
二、基本原則
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三、規范管理
(一)國資監管機構建立企業土地資產數據庫,實施動態監控,并通過統籌管理,提升企業土地資產的使用價值,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土地資產管理體系。
(二)市屬企業在土地資產處置工作中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需要報告的,應根據資產管理關系報告市國資監管機構(包括市國資委、財政局、文資辦等,下同)。其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由市國資監管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或者董事組織報告。
(三)市屬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內部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制度,明確土地資產處置的決策程序、審批權限及工作流程,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要求進行報告。
(四)企業應建立企業土地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及土地資產管理臺賬,理順土地資產權屬關系,規范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市屬企業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企業當年所有的土地資產情況,包括土地資產年初、年末存量情況,本年度處置的土地資產情況,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要求進行報告。
四、決策程序
(一)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必須經市屬企業董事會審核(未設董事會的由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審核)。屬于市屬企業決策權限范圍內的土地資產處置事項,市屬企業審核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市屬企業對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核時,應在充分研究論證,并廣泛聽取法律顧問或法律中介機構等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市屬企業決策程序進行。
(二)市屬國有全資企業(含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之間,及其下屬國有全資企業之間的土地資產處置,可由相關企業自行協商確定。
(三)企業因政府收儲、政府征收或自行開發,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處置土地資產的,由市屬企業進行決策。
(四)市屬企業(含其下屬企業)處置廣州市范圍內土地資產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含部分用地處置、分期合作開發、企業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增資擴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導致土地國有權益發生變化的行為),屬于國有獨資企業,應報市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屬于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決策前應事先征求市國資監管機構的意見:
1.廣州市中心六區(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下同)內土地面積(含分期開發)1.5萬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中心六區以外土地面積(含分期開發)3萬平方米以上的土地;
2.廣州市中心六區以內地上建筑物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中心六區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土地;
3.在廣州市范圍內,依法評估確認不動產(房屋、土地)價值人民幣6000萬元以上的土地;
4.市屬企業之間重組涉及的土地;
5.市國資監管機構認為需要審核或事先征求意見的其他類型土地資產。
市屬企業上報的審核材料應包括: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決議(或未設董事會的市屬企業黨政聯席會議內部決策文件)、法律意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不得將土地資產化整為零處置規避監管。
五、組織實施
(一)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應制訂科學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內容包括:處置地塊的基本情況(位置及四至范圍、面積、權屬、規劃用途等)、土地權屬文件、土地資產評估情況、資產處置方案、人員安置方案、土地資產處置目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土地資產處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轉讓金標準及政策依據、受讓方(合作方)條件等。
(二)市屬企業應對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對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土地資產處置項目,不得進入企業的決策程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資產,原則上不得處置:
1.土地產權、權屬不清晰的;
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3.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質的;
5.已抵押的土地,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處置的其他情形。
(四)企業應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1〕42號)等有關規定,對擬處置的土地資產進行評估,并嚴格依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辦理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備案,作為確定價格的參考基礎。
(五)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原劃撥土地資產處置的,應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規劃變更等有關審批手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企業將審核批準文件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要求進行報告。
(六)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城市更新范疇的,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并將審核批準文件按照第三條第(二)項的要求進行報告。
(七)企業土地資產處置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協議轉讓外,均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公開操作,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監督檢查
(一)市國資監管機構要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對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不定期通過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對企業土地資產管理和處置工作進行抽查。
市國資監管機構派駐企業的監事會或財務總監要對企業的土地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對企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大宗土地資產處置情況及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
(二)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對本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三)企業作為土地資產管理的責任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科學、規范提升企業土地資產價值,杜絕利益輸送,防范土地腐敗,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和程序以部分用地處置、分期合作開發、企業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增資擴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對外轉讓或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企業相關責任人在土地資產處置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故意壓低評估價格、提供虛假評估報告的,納入信用監管黑名單,市國資監管機構系統內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聘用該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從事評估工作。
七、其他
(一)對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的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按照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必須經市屬企業董事會審核(未設董事會的由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審核)。
(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投資的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行為,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各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指導意見規范區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行為。
(四)本意見中“以上”包含本數在內。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