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2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廣州市環衛行業用工的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保障環衛工人的合法權益,推動環境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法維護職工各項權益,指導各責任主體履行管理職責,保持環衛隊伍長期和諧穩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環衛行業用工管理意見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指導原則。
按照廣州新型城市化轉型發展要求,以“規范項目、統一標準、加強管理”為指導原則,通過規范環衛用工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加強環衛作業項目全流程監管,保障環衛工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建設公平、合理、有序的環衛行業環境。
(二)適用范圍。
與從事廣州市、區、街(鎮)財政預算核定經費范圍環衛作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環衛工人。
二、規范環衛用工管理
(一)企事業單位用工。
所有環衛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與環衛工人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州相關標準為環衛工人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并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編外用工參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規范工時制度。
嚴格實行環衛工人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并保證環衛工人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環衛工人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環衛行業用人單位應執行廣州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勞動定額》規范,不得安排環衛工人在8小時制的標準工作時間內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從而變相強迫環衛工人加班。
(三)有效抵御風險。
針對環衛工作特點,建立環衛職工風險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廣州市職工濟難基金會環衛職工特殊困難專項救助基金作用,并積極引導社會各界捐助。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因工傷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療且家庭特別困難的環衛職工的補助。環衛行業用人單位每年應為環衛工人安排1次健康體檢,保障環衛工人身體健康。高溫作業時,必須嚴格依照《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三、規范環衛用工成本
本意見的環衛用工成本是由基礎工資、環衛崗位津貼、高溫津貼、節假日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環衛工人節和春節的慰問金、社會保險繳納費用、住房公積金繳納費用等構成(不含因勞動用工而產生的管理費、稅金、利潤等費用)。對于駕駛員、修理工、汽修工等技術工種和特殊崗位職工,各用人單位可在此構成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一)環衛工人基礎工資標準。
從2012年5月1日起,合同制環衛工人的月基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10%;逢政策性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如合同制環衛工人月基礎工資低于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110%的,應當相應調整其月基礎工資。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使環衛工人工資收入增長與當地經濟發展相匹配。
(二)環衛崗位津貼標準。
環衛崗位津貼按照崗位工種、工作環境和勞動強度的差異,分為三個等次,一類崗位津貼標準:每人每日補助13元;二類崗位津貼標準:每人每日補助10元;三類崗位津貼標準:每人每日補助8元(詳見附件1)。
環衛崗位津貼按環衛工人所在崗位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隨同當月工資計發。職工在本單位或環衛系統內調動工作、變換崗位的,若新崗位與原崗位津貼標準不同,其津貼自調動工作或變換崗位到崗之日起,改按新崗位的標準計發。
環衛崗位津貼的調整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三)高溫津貼標準。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根據《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8號)要求,我市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環衛工人高溫津貼標準隨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同步調整。
(四)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環衛工人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環衛工人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工作日安排環衛工人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環衛工人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環衛工人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環衛工人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環衛工人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環衛工人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五)環衛工人節和春節慰問金標準。
環境衛生工作是一項為民造福的公益事業,具有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雙重性質。為關愛環衛工人,慰問環衛工人,環衛工人節和春節每人發放慰問金200元。
(六)繳交社會保險費用標準。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后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1.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后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4)失業;(5)生育。
2.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按廣州市規定的社會保險繳交基數標準和繳交比例執行。
(七)繳存住房公積金標準。
從2013年1月份起,環衛行業用人單位應按照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按不低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7%的比例標準,為環衛工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環衛行業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
(一)環衛工人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環衛工人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環衛工人累計(含自就業以來在不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休假天數根據環衛工人累計工作時間確定。環衛工人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用人單位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執行環衛用工成本指導價位
(一)環衛作業項目應當將環衛用工成本指導價作為用工概算、結算、調解處理勞資糾紛的依據,合理確定環衛行業用工成本、衡量用工報價合理性。
(二)環衛用工成本指導價包括基礎工資、環衛崗位津貼、高溫津貼、節假日加班工資、環衛工人節和春節慰問金、社會保險(單位)繳納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費用7個部分,其他項目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
(三)各區要貫徹落實環衛工人工資福利待遇。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原則上不得擅自突破標準發放各種補助和慰問金。屬全市性重大活動保障的補助和慰問金,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籌核準后方可執行。
(四)用人單位應依據本意見,在環衛工人求職時與環衛工人商定合理的工資水平。結合經濟發展情況、物價水平和勞動力市場情況等因素,采取與環衛工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等方式,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環衛行業用工機制。
(五)鼓勵環衛保潔企業在環衛作業中加大設備投入,提高環衛作業機械化清掃率。因此而造成環衛工人用工成本減少的,由項目發包方進行核定。
(六)原有合同期未滿的環衛作業項目,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內容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并由發包方按照原有的資金渠道申請追加經費,按新規定足額發放環衛工人工資。
(七)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發包方與承包方新簽訂的環衛作業項目應按本意見所明確的環衛用工成本價位執行。
六、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安全生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工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被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如發現有拒絕檢查,謊報、瞞報現象的,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一)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對環衛作業項目環衛用工成本指導價的執行過程和資金投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環衛作業項目的招標管理以及項目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管。
(三)市、區安全生產部門依法對行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及環衛工人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工會負責依法維護環衛工人的勞動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六)環衛行業協會負責加強行業自律監督,制定并實施行規行約,推進環衛行業誠信建設,引導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協商解決企業勞資糾紛。
(七)環衛作業項目發包方(業主單位)應將本意見所明確的內容和規定,在發包項目相關的招標文件、合同等文書中加以列明并嚴格執行。
七、附則
本意見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從化、增城市的環衛行業用工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1.廣州市環衛工人崗位津貼標準
2.環衛行業用工成本指導價位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7日
附件1
廣州市環衛工人崗位津貼標準
環衛工作是城市管理和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環衛工人露天作業,勞動強度大,作業條件差,接觸垃圾、糞便等有毒有害物質。環衛崗位津貼是補償環衛行業工人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為了對環衛工人特殊勞動消耗給予必要的補償,保障我市環衛工人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標準。
一、實施崗位津貼范圍
實施范圍原則上按照原國家人事部、財政部、建設部頒布的《關于調整城市下水道和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標準的通知》(人發〔1997〕113號)執行,適用于與從事廣州市、區、街(鎮)財政預算核定經費范圍環衛作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環衛工人。
二、崗位津貼等級劃分
環衛崗位津貼主要根據崗位工種、工作環境和勞動強度的差異,分為三個等次:
(一)一類崗位,共包括16個崗位工種
1.道路人工清掃保潔工
2.廢物箱收集保潔工
3.公廁保潔工
4.垃圾收集站點、路邊壓縮及吊裝管理保潔工
5.道路機械清掃、沖洗車駕駛員
6.垃圾、糞便清運工
7.垃圾、糞便運輸車駕駛員
8.清掃保潔船舶駕駛、輪機工、保潔工
9.垃圾中轉壓縮站操作工
10.垃圾填埋場推土、鏟運、壓實機駕駛員(操作工)
11.糞便處理廠(中心)糞便處理操作工、維修工
12衛生處理廠(中心)生化處理車間操作工
13.垃圾焚燒廠操作工
14.垃圾轉運碼頭操作工
15.環衛作業專用車輛修理工
16.環衛小型作業設備維修工
(二)二類崗位,共包括4個崗位工種
1.亂涂寫、亂張貼清除工
2.垃圾滲濾液處理工
3.垃圾填埋場沼氣收集工
4.吊車司機(橋吊、正面吊)
(三)三類崗位,共包括4個崗位工種
1.中控室操作工(垃圾中轉站、焚燒廠等)
2.垃圾場地磅計量工
3.環衛專用油站(點)油料工
4.環衛作業現場管理員(現場調度、指揮、垃圾壓縮站長等)
根據以上三個等次崗位津貼劃分,各單位在確定作業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崗位勞動評價進行。
三、環衛崗位津貼標準
一類崗位津貼標準:每人每日補助13元;
二類崗位津貼標準:每人每日補助10元;
三類崗位津貼標準:每人每日補助8元。
本市建立環衛崗位津貼的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關于環衛作業津貼補貼政策,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四、環衛崗位津貼發放
按環衛工人所在崗位的實際工作天數,隨同當月工資計發。
職工在本單位或環衛系統內調動工作、變換崗位的,若新崗位與原崗位津貼標準不同。自調動工作或變換崗位到崗之日起,其津貼改按新崗位的標準計發。
五、環衛津貼資金來源
環衛崗位津貼是對常年直接從事環衛作業工人的一種工資性補償,津貼列入生產用工成本。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貫徹本標準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
附件2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4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