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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若干意見(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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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6-30
  • 來源: 市政府辦公廳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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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1〕26號

關于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支持和促進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快速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實施意見》(粵發〔2010〕10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實施意見》(穗字〔2009〕1號)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合作社法》,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為目的,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建設都市型現代農業。

  (二)基本原則。

  1.以“民辦、民管、民受益”為原則。尊重農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之間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2.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我國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地位不動搖的原則上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自主權和財產所有權,通過互助合作發揮家庭承包經營的潛力。

  3.以增加農民收入為宗旨。通過專業合作提高農戶的組織化程度,始終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興辦合作社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統一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作為增強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解決低收入農戶增收這個農民致富的薄弱環節和關鍵。

  4.以示范引導、典型帶動為重點。通過試點示范和典型引導來指導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搞好生產、經營和服務,不斷完善合作社內部規章制度,規范運作行為,強化民主管理,增強凝聚力,積極引導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5.堅持多元化參與、積極穩妥發展的辦社方式。在以農民為成員主體的基礎上,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鼓勵和引導有各類特長的主體創辦合作社。

  (三)總體目標。

  1.圍繞農業產業化經營延伸產業鏈,切實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提高都市型現代農業建設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凝聚力,增加農民收入。

  2.圍繞現代農業園區和“一村一品”(即一個村莊一種特色農產品)建立優勢農業產業帶,使我市優勢農產品產地普遍建立起專業合作社,引導家庭經營向集約化和適度規模轉變。

  3.圍繞科技興農積極推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大力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4.圍繞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標準化生產,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按技術標準生產農產品、按質量標準分級銷售農產品,著力提升農產品的產量、質量和生產效益。

  5.圍繞農產品流通完善農產品市場體系,引導農民建立農產品生產銷售一體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疏通和擴大農產品銷售渠道。

  力爭經過3至5年努力,使我市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和大宗農產品都普遍建立起比較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30%以上的農產品通過合作社加工和銷售,20%左右的農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列入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預算。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拓市場、開展信息交流、社員培訓、開展農產品加工、品牌建設、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工作,培育、推廣農民專業合作社先進典型,規范、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對被評為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且年檢合格的,市財政連續3年給予重點扶持。各級政府定期對管理規范、帶動力強、對農民增收貢獻突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及工作者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搭建合作社服務平臺。各區(縣級市)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好服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科技、信息、法律、財務等各種服務,方便辦理各類行政許可證件,幫助符合條件的合作社申請辦理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等;創造條件、積極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國內外、港澳臺開展合作交流和各類展示展銷活動,鼓勵本市各類超市大賣場和各類院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對接渠道,加快推進“農超對接”和“農校對接”工作,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銷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和合作社成員實施培訓,增強他們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市級農業技術培訓項目要重點安排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三)切實做好工商登記和商標服務。市、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積極主動做好登記辦照工作,簡化登記程序,免收登記費用。同時,要積極引導和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冊商標,規范使用注冊商標,依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指導、培育從事特色農產品經營的合作社創馳名、著名商標活動,提高品牌化經營水平,使商標成為展示合作社產品的有效載體,擴大合作社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拓展成員范圍和出資方式。依法享有本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農業戶口居民,以及轉居后仍從事“三農”生產服務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員,均可按照農民成員進行登記。引導多種經濟組織參與合作社經營,鼓勵農技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龍頭企業、農村種養大戶、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紀人等帶頭創辦合作社。合作社成員可以使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可以使用土地承包權、林權、果木權和經量化的土地使用權的收益權作價出資;支持使用農機器具等農業機械估價出資。

  (五)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依法貫徹落實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辦理合作社稅務登記報送資料,優化辦稅程序,提高辦稅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得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從事農、林、牧、漁業所規定范圍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六)支持參與農業項目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獨立申報、承擔農業建設項目。各區(縣級市)投入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標準制修訂、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農業科技推廣、農業生產基地和設施農業等建設項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享受獎勵政策。

  (七)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力度。各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金融業務創新,開發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特點的融資服務產品和貸款方式,對實力強、資信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貸額度。各級財政、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我市農業貸款擔保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農業貸款擔保范圍。各級政府每年應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貼息。各級保險機構應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開發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積極為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提供各類保險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品種和覆蓋面,切實提高理賠服務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

  (八)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級、授信活動。對獲得區(縣級市)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或者區(縣級市)以上政府獎勵以及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適當提高相應的信用資質評級檔次。對營利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額度,在各種貼息貸款項目和小額貸款上給予傾斜,對授予市級守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的,給予重點扶持。

  (九)給予用地、用電和運輸優惠。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農業生產設施用地和產業化配套設施用地的,按照我市農業產業化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由國土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優先予以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按照《印發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通知》(穗府〔2009〕39號)精神,及時辦理立項、規劃選址和用地等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種植、養殖生產環節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因特殊用途需要改裝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并在本市范圍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許可。

  (十)鼓勵人才進入合作社。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和農業技術人員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檔案保管、辦理集體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掛靠、代繳社會保險等服務。對受聘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或離崗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原事業單位在職在編農業技術人員,3年內重新回到事業單位工作的,可直接辦理人事、編制等相關手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均可按有關規定評定職稱。

  三、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各區(縣級市)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對《合作社法》的宣傳力度,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按照分級對口的原則,有計劃、分層次地對管理部門業務骨干、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進行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培訓和誠信意識培養。

  (二)進一步加快合作社創建。要充分發揮農村運銷、種養大戶在農產品銷售、技術示范等方面的優勢,充分發揮農技推廣和基層供銷合作部門在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務體系等方面的優勢,充分發揮農業龍頭企業在農產品加工、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充分發揮農機大戶裝備、技術、服務等優勢,鼓勵各類主體牽頭創辦各具特色、錯位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幫助有條件的農民協會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合作社,使其在市場競爭、產業帶動、促進農民增收上發揮更大作用。

  (三)進一步探索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緊密結合起來,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農戶+標準”的產業化經營體系,讓農民從產業化經營中得到更多實惠,并為龍頭企業擴大生產基地、延伸產品加工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合作社依法參與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四)進一步推進合作社規范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健全組織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制度,合理設置組織機構、社員股金結構,規范財務制度、會計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檔案管理,實行社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強化合作社服務功能,積極推行統一采購供應生產資料、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包裝、統一品牌、統一銷售的運營模式,推進農業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規?;洜I。

  (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區(縣級市)兩級政府設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制定合作社發展規劃和有關扶持政策,開展溝通和協調,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統籌協調解決本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問題。聯席會議召集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

  各有關區(縣級市)政府和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把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作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增加農民收入、創新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發展都市型現代農業、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題詞:農業合作社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1年7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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