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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試行辦法的通知(已失效)

  • 2015-02-05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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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5〕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2月5日

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廣東省深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示范省建設工作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業區塊內及產業區塊外的工業用地的規劃和使用管理。已納入“三舊”改造范圍且擬申請進行“三舊”改造的工業用地除外。

  本辦法所稱產業區塊,是指用于推動工業項目集聚發展,經“三規合一”規劃確定的工業園區、連片城鎮工業用地、高技術產業園區和物流園區等。具體為《廣州市產業區塊列表》。《廣州市產業區塊列表》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整。

  第三條 提高工業用地效率遵循“統籌布局、引導集聚、健全標準、嚴格準入、加強監管”的基本原則,促進新增工業用地合理布局和規模集聚,挖掘存量工業用地資源。

  第四條 市國土規劃部門負責本市工業用地的規劃、供應、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業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國土規劃、商務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產業準入標準和產業用地標準(指南),制定并實施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指標、標準、方法和程序等。

  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工業用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各自區域內的工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組織實施與協調管理,區(縣級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協同實施本辦法。區(縣級市)政府相關部門或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項目履約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鼓勵工業用地單位在符合城鄉規劃、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土地整理、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促進產業合理布局和規模集聚。充分發揮各產業區塊的集聚效應,新增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產業區塊內。

  第七條 國土規劃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根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的《工業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控制指標表》、《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及本辦法,出具產業區塊內的新增工業用地的規劃條件,提供出讓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

  機場周邊、白云山周邊、珠江兩岸一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重要國家機關、涉密機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周邊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另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

  第八條 提高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或行業生產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一類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2.0,二類、三類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1.2,生產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0.8。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規定的項目外,無行業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用地,一般應建造3層及以上多層廠房,不得建造單層廠房。

  大力發展高標準立體化廠房,強化標準廠房用地的開發強度,除機械、裝備制造類等產業有特殊要求的外,標準廠房層數要求在3層及以上。

  第九條 鼓勵產業區塊工業用地內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集中統一設置,嚴禁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于一類、二類工業用地,可以在產業區塊內規劃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設公租房,解決產業工人的居住需求。

  單個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大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改建、擴建工業項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工業廠房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對已出讓工業用地的規劃指標進行調整時,原則上不得擴大用地規模,可以通過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辦法壓縮用地規模。

  產業區塊內工業用地申請提高建設量,應當首先開展交通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產業區塊的統一開發單位、所屬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市政設施建設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相應配套與提高建設量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新建工業項目在未履行完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竣工的,不得申請改變用地性質。對城市規劃已明確調整為其他經營性用地的工業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予以收儲。用地單位不得擅自利用自有工業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工業廠房、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使用用途作經營性使用。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工業用地因擴大生產、增加產能等原因,經批準可以在原用地范圍內提高土地開發強度,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 《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類用地項目。

  (二) 納入廣州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或規劃為非工業用途的儲備用地。

  (三) 納入市、區(縣級市)政府“退二”企業名單的工業用地。

  (四) 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不符的。

  第十三條 向國土規劃部門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申請提高的容積率符合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控制指標的,國土規劃部門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審批。

  (二) 申請提高的容積率超出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但符合《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的《工業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控制指標表》控制指標要求的,建設單位取得市發展改革、環保部門的有關批準文件和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出具的不屬于市政府近期儲備用地計劃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屬于產業區塊內的存量工業用地,國土規劃部門經批前公示后予以審批,并依據《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第九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修正;屬于產業區塊外零散工業用地,國土規劃部門應當先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方案,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審批。

  (三) 申請提高的容積率超出《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的《工業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控制指標表》控制指標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區(縣級市)政府提出,由區(縣級市)政府收集、統計、評估因容積率調整產生的相關公共設施需求,開展交通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經評估確有調整需求的,由區(縣級市)政府向市國土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論證報告和方案。市國土規劃部門根據書面申請結合周邊規劃情況,組織審查論證報告和方案,開展批前公示,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審批。

  第十四條 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其用地性質不符合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用地單位擬改建及擴建廠房、倉庫等生產性用房,應先按規定程序申請規劃調整,規劃依法調整后,方可向國土規劃部門提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規劃未能依法調整的,不得進行擴建、改建。

  第十五條 完善工業建筑規劃設計標準,規范建筑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工業用地建筑形態應與產業類型、業態相匹配,禁止在工業用地上建設住宅類建筑布局和形態。

  第十六條 工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業廠房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積配置比例,嚴格控制將完整的平面空間劃分為若干分隔的小單元。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分隔經批準的平面布局。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和國土規劃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市產業用地指南,強化產業項目準入管理,嚴禁向禁止類工業項目供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國土規劃等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未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投資管理、國土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執行限制、禁止用地目錄,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等要求的項目不予供地。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工業信息化、商務、環保等部門應當建立工業項目準入的綜合性評價指標和考核體系,進一步提高工業項目準入評價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應將環保要求納入項目入駐條件,對不符合環保準入條件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建設。

  第十八條 新增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產業區塊內,包括產業類型、出讓最低價、建設要求等內容的產業區塊整體出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產業區塊內國有宗地的出讓方案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的產業區塊整體出讓方案,由各區(縣級市)政府批準后自行組織出讓。產業區塊外工業用地的出讓方案,應當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

  國土規劃部門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土地出讓公告、土地出讓合同。

  對未列入《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中單獨供地產業目錄的項目用地,原則上一律進入標準廠房,不予單獨供地;如確需單獨供地,須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編制項目用地評估報告,通過專家論證,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后,方可單獨供地。

  第十九條 新增工業用地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商務等部門要做好工業項目的產業要求、準入條件、投資標準審查等工作;國土規劃部門憑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商務、環保等部門出具的意見編制招拍掛出讓方案。

  工業用地可設定產業類型、注冊地址等競買資格要求。競買人參與競買時須已具備產業類型資格要求,注冊地址資格要求可由競買人承諾競得地塊后辦理。

  第二十條 最大限度發揮土地價值,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鼓勵采取租賃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實行工業用地“租讓結合,先租后讓”的供應方式,由中標人或競得人先行承租土地進行建設,產能達到設計生產能力(以下簡稱達產)并通過驗收且符合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條件的,再依法辦理出讓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業項目用地結合產業類型和產業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首期出讓年限屆滿后,由區(縣級市)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牽頭對項目綜合效益和合同履約等情況進行評估,確定有償續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對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重點產業項目和特殊行業,經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確認后,出讓年期可設定為50年。

  第二十二條 工業用地規模按建設進度要求分期供給。凈用地面積在50畝(不含代征面積)以下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設。用地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和分期投產項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設,并在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時預留一定的發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規定建設竣工并通過評價考核后,可申請預留發展用地供應。未經有批準權限政府批準可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分期發放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國土規劃部門不得分期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工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公開出讓的起始價格原則上為公開出讓的底價,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工業用地出讓年限不足50年土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先租后讓”方式供地的工業用地年租金價格按照本條前款規定折算。

  第二十四條 對原出讓或劃撥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等指標符合省、市規定的,應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對新增的建筑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如存量工業用地經批準提高開發強度后轉讓的,應當補簽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對增收相應的土地出讓價款進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應按宗地為單位辦理。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按合同約定繳清土地出讓金后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在簽訂“先租后讓”合同后,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出租年期結束,按程序審批后同意辦理出讓手續的,可在繳清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工業用地建成的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及附屬設施)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割轉讓。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項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全過程動態管理,將工業用地項目的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本地就業等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通過土地核驗、定期評估、誠信管理等,實施全過程監管。

  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應達到《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中的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合同中應當約定項目開工、竣工、投產時間,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約定實施項目時間履約保證金(保函)制度,或采取其它市場化措施,確保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項目時間履約保證金按照土地出讓起始價的30%繳納。

  項目時間履約保證金在開工、竣工、投產階段分別按總額的40%、40%、20%比例返還;違約情節嚴重的,按照合同約定,可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工業用地供應后,經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廣州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穗府令第2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4〕12號)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制度。分別在達產階段(達產評估)、達產后每3至5年(過程評估)、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評估)等階段,由區(縣級市)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要求,組織實施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

  第三十條 合同期內,因土地受讓人自身原因無法開發建設或運營的,可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經土地出讓人同意,按照約定終止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返還剩余年期土地出讓價款;對地上建筑物可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受讓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并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三十一條 土地受讓人在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開發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約定,土地出讓人可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筑物可采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受讓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并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

  (一) 除不可抗力外,因企業自身原因未按時開工、竣工、投產,超過合同約定最長時限的。

  (二) 在達產評估、過程評估階段,經區(縣級市)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評估認定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除上述情形外,各區(縣級市)政府可結合本區(縣級市)實際及項目情況,另行設定本地就業人口管理、投產達產后低效運行等方面的強制退出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業項目準入預評估(遴選)、“先租后讓”評估驗收、彈性出讓年期評估、土地供后的土地利用績效評價(包括達產評估、過程評估、到期評估)等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工業信息化、商務、國土規劃等部門另行制訂頒布,由區(縣級市)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的評估結果依法進行修訂。

  附件:廣州市產業區塊列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3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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