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4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1日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促進依法行政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國家、省關于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要求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39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施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的目錄管理制度,凡是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程序實施。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政府)編制、調整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和年度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以下簡稱聽證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目錄編制以及目錄調整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議題事項的提出、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的編制、管理、執行等情況進行監察。
第五條 政府應當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事項范圍,將有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納入目錄管理。
第六條 決策目錄中的事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同時納入聽證目錄管理:
(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且公眾意見可能分歧較大的。
(二)決策部門或者決策承辦部門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
第七條 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是政府及其部門總體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八條 相關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的議題事項,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可征求有關部門對議題事項的意見。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議題事項,由政府法制機構匯總編制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報政府審定;政府辦公廳(室)按程序將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草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議題事項,由政府辦公廳(室)按程序直接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決策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組織承辦部門、時間計劃等內容。對于需要聽證的事項,應當同步納入聽證目錄。
第九條 經審定的政府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由政府辦公廳(室)印發實施。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議題事項外,決策目錄應當與聽證目錄一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調整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部門征求政府法制機構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同時提請相應調整決策目錄或聽證目錄。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及時制訂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強化實施監管。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履行審核職責,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提請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專題網頁,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征集社會公眾的建議和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包括決策目錄、聽證目錄和有關通告、通知等,應當通過專題網頁發布,方便社會公眾通過專題網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信息的查詢、提交建議和意見。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事項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其部門應及時處理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可在梳理相關意見和建議后集中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對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及時移送行政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政府視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參照本辦法編制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并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監察機關。
決策目錄事項,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應當與聽證目錄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1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