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5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創新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9日
廣州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在穗轉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及承擔廣州市財政科技項目的在穗其他單位,在我市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落實國家、省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權管理政策。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識產權的使用、處置和收益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決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和備案。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處置收益不上繳財政。除用于人員獎勵外,處置收益應當用于本單位科研、知識產權管理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四條 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場定價機制。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第五條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勵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當制定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明確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收入或股權獎勵。以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用于獎勵人員的股權超過作價入股股權50%的,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六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報告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按規定向市科技行政部門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獲得的科技成果情況、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況等。
市科技行政部門將科技成果年度報告作為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科技成果獎勵和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到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選派到基層或者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化、技術培訓、技術推廣等科技活動的科技人員,選派期間在原單位的待遇不變,允許和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取得收益。對于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等方面的權利。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應當建立職稱評聘分類考核機制。對于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和離崗創業的科技人員,將其專利或技術轉讓、成果轉化產生的實際效益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八條 推進公共創新平臺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加強科技創新平臺的整合力度,加快構建網絡化、特色化、專業化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各類創新平臺、科研儀器設備、專用實驗(試驗)設施和場所等資源向社會共享,共享服務納入廣州市科技創新券服務范圍。
第九條 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立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信息庫,及時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總到科技成果轉化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按成果名稱、完成單位、成果轉化實施情況等內容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構筑專業化的創新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臺。支持舉辦創新科技成果交流會,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推動大型國際展會設立國際成果交易展區,吸引國際科技成果來穗轉移轉化,支持本市科研機構對外展示科技成果。
第十條 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積極引進國內外高端科技服務機構,扶持建設市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進一步發揮大學科技園、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中心等服務機構的作用。加強國際科技成果轉移和合作,對受托承擔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的科技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開展科技成果交易活動。構建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多元化主體參與的技術產權交易體系,支持開展科技成果交易活動。鼓勵引進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技術成果并在廣州實現轉化,對購買技術成果的廣州企業,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每個企業單一年度補助金額累計不超過500萬元。技術合同的雙方應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第十二條 鼓勵在穗新創辦科技型企業。鼓勵國內外科技人員以技術、成果在穗新創辦科技型企業。對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設立、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擁有1項科技成果(1項科技成果登記或1項發明專利),且有潛力轉化為具體產品或服務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連續3年給予50%的房租補助,每個企業單一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已享受我市其他房租補助政策的不重復享受該補助。
第十三條 建立“首購首用”風險補償機制。允許和鼓勵以定制或訂單的方式,首購首用在廣州校地協同創新聯盟內創制的高新技術新產品或發明專利產品。對首購首用單位按采購高新技術新產品或發明專利產品金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200萬元。對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服務,屬于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的,按國家政策給予評審優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依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