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7〕2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27日
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海上險情監測預警,建立健全海上險情應急響應機制,規范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快速、有序組織開展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海上險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國際公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市海域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發生在廣州市海域外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上級部門指示或區域搜救協作機制,我市須參與應急救援的,參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調應對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和預防技術,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提高依法處置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能力。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應急處置與預防相結合,做好常態的工作準備和應急物資儲備,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做到對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和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省搜救中心)的指導下,廣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簡稱市搜救中心)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廣州市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市長。
常務副總指揮:協助分管交通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廣州海事局局長。
副總指揮:市應急辦主任、廣州警備區參謀長、廣州海事局分管負責人。
成員:廣州海事局,市委宣傳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委、農業局、衛生計生委、外辦、安全監管局、公安消防局、公安邊防支隊、應急辦,廣州港務局,市氣象局,廣州警備區,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廣州港集團,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基地,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廣州海事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系統力量、商船參加海上應急行動;負責海上應急救援現場通航秩序維護;負責發布海上航行警(通)告。
(2)市委宣傳部:負責抗災搶險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報道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向社會宣傳報道海上交通突發事件處置和救援情況。
(3)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協調基礎運營商開展公眾通信網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應急救援現場治安秩序和實施陸上交通管制;為跨國、跨地區海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務;為獲救外籍人員的遣返和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理提供便利。
(5)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6)市財政局:按財政供給關系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海上應急相關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7)市交委:負責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獲救人員等的陸上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相關運輸公司協助做好有關救援工作。
(8)市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漁業船舶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為漁業船舶遇險應急救助提供遇險船舶、船員信息,為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協調做好獲救漁船漁民的善后處理工作。
(9)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海上醫療救援工作,開展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和轉運,及時報告傷員的救治情況。
(10)市外辦:負責協調處理涉領館、涉官方人員的外事和港澳事務。
(11)市安全監管局:協助市搜救中心做好海上危險品事故處置相關工作。
(12)市公安消防局:負責做好船舶火災、危險品泄漏等事故的應急救援;擔任現場消防指揮,組織現場有關消防力量實施滅火行動,營救遇險人員,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場。
(13)市公安邊防支隊: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
(14)市應急辦: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15)廣州港務局:負責協調、組織引航機構、港航企業等參加海上應急行動,為海上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組織港口單位做好港口設施的保護工作。
(16)市氣象局:負責對天氣形勢(如臺風、霧霾、雷暴、寒潮大風等)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氣象預報信息。
(17)廣州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穗部隊(包括部隊的艦艇)參加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駐穗武警力量(包括武警的艦艇)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18)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負責組織提供海上應急通信保障,及時向用戶傳遞海上交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19)廣州港集團:負責組織本系統所屬力量(包括人員、船舶、海上設施等)在市搜救中心的指揮協調下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20)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廣州基地:負責組織本系統力量參與海上險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及應急處置工作結果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21)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組織本單位應急搶險打撈力量對公共水域、港口和航道的沉船存油和難船溢油進行應急清除。
2.2 日常工作機構
市搜救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搜救辦)設在廣州海事局,負責市搜救中心日常運行工作。
2.3 區政府
沿海區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海上搜救機構,制定本級政府應對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
根據實際需要,市搜救辦聘請航海、航空、消防、醫療衛生、海洋、環保、氣象、海上救生等有關專家,組成應急專家組,負責對險情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意見,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必要時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發布
預警信息包括氣象、海洋、水文、地質等自然災害預報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威脅海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或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
3.1.1 信息來源
(1)氣象部門:對天氣形勢(如臺風、霧霾、雷暴、寒潮大風等)進行監測分析,提供可能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氣象預報信息。
(2)海洋部門:對海洋災害(如風暴潮、海嘯)進行監測分析,發布可能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海洋災害信息。
(3)水利部門:對江河、湖泊的水文變化(如流速、水位)進行監測分析,發布可能引發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災害性水文信息。
(4)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國際組織、國家、相關機構通報的海上災難信息。
3.1.2 預警信息發布
氣象、海洋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通過公共信息播發系統、海上安全信息播發系統等信息播發渠道,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市搜救中心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海上風險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應包括信息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 信息分析與評估
市搜救辦應采取必要的手段對所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初步判定發生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以確定風險等級,為進一步采取預警預防行動提供依據。評估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圍、危及的船舶和人員數量、緊迫程度及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災害性后果和社會影響。
3.3 預警預防行動
(1)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應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或減少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對生命、財產和環境造成的危害。
(2)各成員單位及沿海各區政府應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
(3)預警信息發布后,海事、海洋漁業、交通運輸、港口等部門以及沿海各區政府等應按各自職責認真檢查評估有關方面安全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和船舶發現或接到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第一時間核實情況,除按規定報警外,應立即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損失以及處置等情況,并按照國家、省、市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人員數量及傷亡情況、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初次報告后,要及時續報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發生地點在廣州市海域外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屬地海上搜救機構。
4.2 應急響應
按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為I級、Ⅱ級、Ⅲ級、IV級四個等級。
4.2.1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及時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省搜救中心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后,市搜救中心按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及時對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省搜救中心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后,市搜救中心按省搜救中心的部署和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3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市搜救中心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成員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響應的命令。市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及職責,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4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事發地區政府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市搜救辦及時跟進事件發展趨勢和事故處置情況,必要時,派員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支持和監督。
4.3 應急處置
4.3.1 先期處置
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所在區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搜救中心報告。
4.3.2 處置措施
(1)發生事故的船舶、設施積極組織自救,及時向市搜救中心報告現場有關情況,并做好配合應急救援的準備,設法保護相鄰船舶、設施,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
(2)附近船舶、設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給予必要的救助。
(3)市搜救辦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初步評估情況和市搜救中心部署,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展開應急行動;市搜救中心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最新評估結果,組織研究制定跟進的應急救援方案,指定現場指揮,指揮、協調成員單位和相關單位展開應急行動。
(4)各成員單位按照市搜救中心的應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按本單位的應急職責,展開應急行動。抵達現場后,向現場指揮報告,并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協調,執行搜救任務;保持與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反饋現場有關信息,對救助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5)海事部門視情況需要發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時設置海上警戒區,對事故現場和周邊水域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6)被確定為應急支援的救助力量應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設備、裝備、人員就位,處于應急待命狀態。
(7)應急專家組由市搜救中心負責召集,對救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咨詢服務,為搜救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8)做好現場救援人員人身安全防護,避免燒傷、中毒等傷害。發生人身傷害時,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護工作。
(9)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影響陸上人員安全時,屬地政府做好人員防護或疏散工作。
4.4 社會動員
當應急力量不足時,由地方政府動員本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并指導所動員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市搜救中心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4.5 區域協作
市搜救中心與周邊地區的協作按有關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進行。
(1)市搜救中心要與周邊地區海上搜救機構保持緊密聯系,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在信息通報、資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聯合搜救演習等方面進行有效合作。
(2)市搜救中心接到周邊地區搜救機構援助請求時,應視情況提供船舶、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4.6 應急響應的終止
達到以下條件時,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以終止應急響應:
(1)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反應已獲得成功或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
(2)所有可能存在遇險失蹤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經專家評估,遇險失蹤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條件下幸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3)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復發或擴展的可能。
4.7 信息發布
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發布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獲救人員由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做好臨時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臺人員,由市外辦、市臺辦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外籍人員,由其外輪代理公司或者外事部門協調有關單位負責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負責解決;無法確定其真實身份的獲救人員,由公安機關協調解決;衛生部門負責救治獲救傷病人員。
遇難者由當地民政部門或遇難者所在單位負責處置工作。涉及港澳臺或外籍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獲救資產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2 調查評估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查明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措施,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2)負責處置工作的應急指揮機構要組織對本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3)參加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對本單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力量與裝備保障
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各有關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設備、裝備及器材,并報市搜救辦備案。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協調基礎運營商保障海上應急公眾通信網的暢通。市搜救辦按要求配備通信設備,保障與有關部門、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相關單位要提供設備保障和資金保障,確保與市搜救辦、現場力量之間通信暢通。
6.3 資金保障
(1)應急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合理安排好海上搜救演習、培訓等專項資金。
(2)市搜救中心負責編制每年度的搜救經費預算,并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市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6.4 交通運輸保障
(1)市交委應建立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所需的陸上交通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為應急救援人員、獲救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的快速運送提供保障。
(2)市搜救中心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
(3)市公安局應為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陸上交通開放綠色通道,保障應急人員、物資、器材及時到位。
(4)廣州海事局應對事發水域進行海上交通組織,必要時進行交通管制,保障救助船艇及時到達現場。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應建立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確保海上搜救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6.6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應建立醫療保障機制,指定承擔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等任務的醫療機構。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市搜救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7.2 宣教培訓
市搜救中心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海上交通突發事件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建立健全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不同對象制定宣傳教育內容和計劃,提高應對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市搜救中心各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海上應急技能培訓和訓練。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所稱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3)本預案海上交通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型:船舶碰撞、擱淺、火災(爆炸)、自沉、風災、觸礁、觸碰、操作性污染,在船人員意外落水,船舶進水,客船人員疏散,船舶污染水域,集裝箱落水,船上人員急病傷害等;船舶碰撞水上公共設施、碼頭造成危險品泄漏污染水域等。
(4)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訂,由廣州海事局負責解釋。
(5)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附件1.廣州市海域示意圖
附件2.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1
廣州市海域示意圖
(圖片內容正在更新中)
附件2
海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海上交通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客船、危險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1萬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五)急需國務院協調有關地區、部門或軍隊共同組織救援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六)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重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載員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發生險情。
(四)3000總噸以上、1萬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五)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較大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
(五)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一般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二)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三)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四)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交通突發事件。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7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