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規〔2016〕1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應急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應急調度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9日
廣州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應急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生活垃圾處置管理,提高全市生活垃圾終端應急調度和處理能力,充分發揮全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綜合效益,確保生活垃圾安全、有序處理,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終端處理的應急調度工作。
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應急調度主要是指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間的應急調度。
本辦法所指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是指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焚燒處理設施。由市政府統籌建設并支付垃圾處理費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為市屬設施;由番禺、南沙、花都、從化、增城等各區政府統籌建設并支付垃圾處理費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為區屬設施。
垃圾應急調度分為內部調度和外部調度:市屬設施間、同區的區屬設施間進行調度為內部調度;市屬設施與區屬設施間、不同區的區屬設施間進行調度為外部調度。
第三條 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應急調度工作應當堅持全市統籌、資源共享、就近調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應急調度的統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涉及生活垃圾應急調度處理的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調度期間本地區的統籌管理、統一協調、維穩和財政保障工作。
城管、發展改革、環保、交通、安全監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應急調度應盡量進行內部調度,優先焚燒處理,充分利用管轄范圍內設施的垃圾貯存和處理能力,并按照運輸距離優先的原則進行調度。
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產生、接收單位及其所屬的區政府應當服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調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第二章 應急調度啟動
第六條 下列情形可以啟動應急調度:
(一)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影響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
(二)生活垃圾終端處理系統出現突發故障或進行計劃外的大修,造成垃圾無法處理或設施處理能力不足的。
(三)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垃圾無法處理或設施處理能力不足的。
(四)特殊情況或重大活動造成垃圾處理量突然增加,導致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能力不足的。
(五)現有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達到使用壽命不能再繼續使用,而新建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銜接不上,導致垃圾無法處理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垃圾處理能力不足或達不到設計處理能力,垃圾無法處理的。
(七)由于垃圾供應不足導致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有余量的。
第七條 需要啟動應急調度的事件按照下列標準分為三個級別:
(一)Ⅰ級: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接收處理垃圾連續10(含)天以上的,或總量20000(含)噸以上生活垃圾需要外部調度處理的。
(二)Ⅱ級: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接收處理垃圾連續5(含)天以上、10天以下的,或總量10000(含)噸以上、20000噸以下生活垃圾需要外部調度處理的。
(三)Ⅲ級: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接收處理垃圾連續5天以下的,或總量10000噸以下生活垃圾需要外部調度處理的。
內部調度不分級。
第八條 發生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及時向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應急調度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向所屬區政府報告。應急調度啟動程序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內部調度應充分利用管轄范圍內設施的垃圾貯存和處理能力,就近進行調度。
(二)需要外部調度的,區政府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級別啟動應急調度程序。情況緊急時,可先電話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安排進行調度,兩個工作日內補齊申請材料。區屬設施跨區調度的,可以由區政府間相互協商,調度完成后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存檔。
第三章 應急調度申請和響應
第九條 區政府提出的應急調度申請應說明以下內容:
(一)事件發生原因。
(二)事件解決措施和處理情況。
(三)每日需調度的垃圾處理量。
(四)需調度的垃圾總量。
(五)應急調度起止時間。
(六)應急調度期間本區的組織保障措施及費用安排。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區政府應急調度申請后,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響應:
(一)發生Ⅰ級事件的,應及時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調動全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和作業隊伍進行應急處理。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向市政府請示、報告,并及時反饋后續處置情況,在兩個工作日內補齊有關材料。
(二)發生Ⅱ級事件的,調動相應數量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和作業隊伍進行應急處理,并報送相關資料至市政府存檔。
(三)發生Ⅲ級事件的,調動相應數量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進行應急處理。
區政府應服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配合開展應急調度工作。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應急調度申請后,應根據各設施垃圾處理接收計劃和實際處理情況合理安排應急接收設施,在2個工作日內向涉及生活垃圾應急調度處理的區政府簽發應急調度通知。應急調度也可先行電話通知,但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補齊書面材料。應急調度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產生單位及其所屬的區政府。
(二)臨時接收設施、臨時接收設施的運營單位及其所屬區政府。
(三)每日接收的應急垃圾量。
(四)每日接收時間安排。
(五)接收起止日期。
(六)垃圾運輸線路。
第四章 應急調度實施和結束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每年應向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垃圾處理接收計劃及下一年度檢修計劃。發生計劃外的重大變更應及時向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所屬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垃圾處理接收計劃和年度檢修計劃后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生計劃外的重大變更應及時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應急調度期間無法正常處理生活垃圾的設施運營單位應盡快恢復生產,每日向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報設施檢修和恢復情況。匯報內容包括:故障設施恢復情況、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監測情況等。
無法正常處理生活垃圾的設施未能按期恢復正常生產的,由其所屬的區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再行啟動應急調度。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產生區的區政府應當做好應急調度期間的車輛組織工作,按照指定的運輸線路行駛,并承擔運輸費用。
第十五條 應急調度期間,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的運營單位負責以下垃圾接收處理工作:
(一)合理配置工作人員,明確工作安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和上報,必要時可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技術支援。
(二)做好應急調度車輛進廠(場)后的計量工作,每車登記,分區統計,確保車輛進出廠(場)安全有序。
(三)建立應急臺賬,每日向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報垃圾處理情況。匯報內容包括:應急垃圾進場時段、應急垃圾處理量、設施運行情況、環境監測情況等。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調度期間的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應急垃圾量、運輸線路、運行情況,對物流走向和處理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和階段性分析,及時修正完善調度工作,強化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停止接收應急調度生活垃圾視為應急調度結束。應急調度結束后,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的運營單位及其所屬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應急調度期間的垃圾處理和環境監測情況進行事后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的產生單位及其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應急調度期間的垃圾產生量、運輸情況、故障原因及恢復情況進行事后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應急調度保障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產生區的區政府應當確保應急調度期間運輸車輛充足和運輸安全,并對運輸工作提供財政保障,確保運輸工作按照應急調度計劃進行。
第十九條 應急調度期間,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的運營單位和所屬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加強設施周邊環境監測,確保設施超負荷運轉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及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 應急調度期間,涉及生活垃圾應急調度處理的區人民政府應做好本地區維穩保障工作,防止群體事件發生。
第二十一條 應急調度垃圾處理費按月支付,各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每月向應急調度垃圾產生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月垃圾計量數據,經確認后,報告所屬的區政府,由應急調度垃圾產生區的區政府按照下列價格和方式支付垃圾處理費:
市屬設施間調度、市屬設施調度到區屬設施的,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產生區的區政府按照當年綜合單價將垃圾處理費繳交到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結算平臺,當年綜合單價未測算出來的按照上一年度綜合單價執行,當年綜合單價測算出來后多退少補。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結算平臺按照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的合同價支付給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運營單位。垃圾處理費差額由結算平臺進行平衡,每年報市財政局審核予以清算。
區屬設施間調度的,垃圾處理費由生活垃圾應急調度產生區的區政府按照接收設施合同價直接支付給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所在區的區政府,再由接收設施所在區的區政府支付給運營單位。
第二十二條 越秀、荔灣、海珠、天河、白云、黃埔區應急調度到其他區屬設施處理的垃圾處理量仍計入本區的年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按照《廣州市生活垃圾處理階梯式計費管理暫行辦法》實行階梯式計量和處理費結算管理。
應急調度期間出現跨區調度的,各有關區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實施生態補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應急期間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需要向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期間的垃圾處理情況應納入該生活垃圾應急調度接收設施的運營監管考核。
第二十五條 應急調度期間,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非應急情況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為平衡全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處理能力進行的垃圾調度參照本辦法執行。
生活垃圾集中分選、餐廚垃圾處理及飛灰、滲濾液處理設施的應急調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