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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2016-11-04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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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6〕2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市屬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資委反映。

各區要參照市的做法,抓緊制定區屬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實施方案,報市國資委備案并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4日

 

市屬國有企業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推進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國有企業)中“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根據省政府《關于全省國企出清重組“僵尸企業”促進國資結構優化的指導意見》(粵府〔2016〕29號)和市政府《廣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行動計劃(2016—2018年)》要求,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國有企業改革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國有資本主動與社會資本合作對接,用2—3年時間打好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攻堅戰,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為鞏固提升我市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引領全省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

以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契機,用2—3年時間,充分運用市場、法律和行政手段,基本實現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優化和提升國有企業組織結構、資本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提升發展質量,發展壯大市屬國有經濟。

1.在歷史遺留問題得到根本性解決的基礎上,對符合政策規定、滿足出清條件的關停企業實施關閉退出。

2.通過優化國有資本結構,對有價值資產予以盤活,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改善企業資產質量,提升效益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最終實現脫困。

二、分類處置“僵尸企業”

“僵尸企業”分為關停企業和特困企業。關停企業,即已完全處于關閉或停業狀態、職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員、營業執照被吊銷企業,以及“三無”企業(無人員、無資產、無場地);特困企業,即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85%且連續虧損3年以上,主要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連續3年欠薪、欠稅、欠息、欠費,生產經營困難造成停產半年以上或半停產1年以上。經統計并報省國資委核準,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共378戶,其中:關停企業280戶,占企業總戶數的74%,涉及資產98億元、負債112億元,在職職工789人、退休人員4559人;特困企業98戶,占企業總戶數的26%,涉及資產107億元、負債116億元,在職職工5898人、退休人員6758人。

根據關停企業和特困企業的不同類別,采取“四個一批”的方式,加快關停企業和特困企業的出清重組。

(一)關停企業。

1.兼并重組一批。對仍有價值資產的關停企業,實施兼并重組,以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等多種方式盤活有效資產。

2.工商注銷一批。對沒有正常經營活動、企業員工已經得到妥善安置、企業資產和債權債務已基本清理完的關停企業,實施工商注銷。

3.關閉破產一批。對資不抵債、沒有任何價值資產的,在評估風險和成本的基礎上,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后實施關閉破產。

4.托管處置一批。對不能實施兼并重組,又難以通過工商注銷或破產清算的關停企業,由股權托管中心、產權交易所等專業化處置平臺托管,對“僵尸企業”實施專業化的出清重組。

(二)特困企業。

1.兼并重組盤活一批。對有品牌、有市場,但規模小、負擔重的企業,加大監管企業內部的資源整合力度,通過增資減債、同類同質企業兼并重組、產權多元化改革等方式,提升資金實力、經營規模、邊際效益和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增強企業競爭力。對監管企業內部無力重組的,且符合其他監管企業主業發展方向的,可采取跨企業間的重組整合,發揮產業協同效用,消化歷史成本,優化資源配置。對符合整體上市條件的監管企業,可剝離其非主業企業至相關產業的監管企業或資產處置平臺。

2.資本運營做實一批。對具有產業價值或前景的企業,以推動優質資產或主營業務整體上市為契機,圍繞上市主體的資產、市場方向和發展規劃,直接納入上市資產范圍;暫不具備吸納上市條件的,委托給具備相關產業背景和能力的國有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待條件成熟擇機注入上市公司。

3.創新發展提升一批。支持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品牌價值和市場前景但因多種原因暫時陷入困難的企業,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引入戰略投資者和實施員工持股,激發企業活力;鼓勵企業實施創新驅動,推動技術創新、業態創新、模式創新和管理創新,培育新業務、開拓新市場,加快轉型升級。

4.關閉破產退出一批。對產品沒有市場或處于產業鏈低端,缺乏競爭力、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長期虧損的企業,以市場機制為主,政策支持為輔,通過產權轉讓、清算注銷等方式,實施關閉破產退出,成熟一個,退出一個。

三、處置“僵尸企業”的工作步驟

(一)核實情況。各企業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建立單個“僵尸企業”檔案,設立臺賬,建檔入庫,列明企業工商注冊資料、資產負債、土地物業、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欠繳社保費和醫療費、拖欠稅費、涉訴、或有風險、需安置人數(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及費用等情況。(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方案。各企業根據摸查的具體實際情況對號入座,分類施策選定“僵尸企業”的出清重組形式,制定方案并報市國資委備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組織實施。各企業組織實施“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前期基礎工作。按照規定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并制定具體的人員安置方案。堅持依法依規處置資產、清理債權債務,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資產處置。根據“僵尸企業”的報表和資產的實際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通過重組、拍賣、置換或協議等方式進行處置。為提高處置效率和效益,可集中托管到省、市產權托管平臺。(2018年底前完成)

四、吸引社會資本優化重組“僵尸企業”

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僵尸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徑,將產權多元化改革與國有資本結構調整相結合,促進市屬國企轉換經營機制,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

(一)引入社會資本。

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除因集團戰略發展確需保留或置入其他市屬國企主業外,與集團主業配套不緊密、缺乏行業競爭優勢、無法有效發揮國有資本作用的非主業企業,可通過產權轉讓、資產處置等多種形式由社會資本控股經營。用好財政投入設立的各類政策性產業基金,帶動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關行業。

(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準公益項目。

準公益性企業結合行業政策要求和企業實際情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償政策性損失、“項目+資源”等綜合開發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實現準公益項目資金投入多元化。

(三)積極探索企業員工持股。

鼓勵特困企業的職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原企業經評估后的資產或凈資產(帶負債)。對公信力強的經營管理團隊參股、發展前景好且風險可控的企業,國有股東可通過有償融資、擔保等方式幫助企業籌集初期的急需資金。

五、依托各類平臺集中處置“僵尸企業”

依托股權托管中心、產權交易所等專業化處置平臺,集中實施“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規范操作,實現處置陽光化、效率最優化、效益最大化,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在市國資委統籌下,各平臺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簽訂委托協議。與各市屬國有企業簽定《委托協議》,明確托管范圍,約定各方權責義務。

(二)建立數據庫。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僵尸企業”信息系統、托管系統、分析系統。將符合條件的“僵尸企業”信息納入數據庫。

(三)配合制定方案。針對“僵尸企業”的不同情況,配合市屬國有企業研究制定產權轉讓、資產置換或打包拍賣、關閉破產清算等處置方案。

(四)協助解決問題。加強與法院、金融機構、稅務、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溝通,配合市屬國有企業研究“僵尸企業”出清涉及債務、欠稅、涉訴、工商注銷等關鍵問題的解決辦法。

(五)出清“僵尸企業”。屬于產權轉讓、資產置換的,按照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規定,履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內部決策和進場交易等程序;屬于關閉破產清算的,妥善安置職工,成立清算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債權追收和債務清理,出具清算報告,辦理稅務和工商注銷。

六、設立專項基金推動市屬國有“僵尸企業”處置工作

鼓勵市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積極參與本輪出清重組“僵尸企業”的改革,通過聯合社會資本牽頭設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專項基金等方式,推進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按照“政府推動、基金引導、分類處置、市場運作、支持改革”的原則運作,在“四個一批”企業的重組轉型中發揮資金支持、引進戰略投資者、優化治理等作用。

(一)對兼并重組、創新發展類企業,發揮基金平臺的引導作用,募集社會資金注入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持有企業股份,并會同相關市屬國有企業設計退出路徑。

(二)對資本運營類企業,由基金平臺籌集部分資金注入,并持有企業一定股份。

(三)對破產清算類企業,處置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職工安置、社會保險、再就業等費用按規定優先從企業資產處置收益中解決。對確有困難的企業,市財政、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依規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四)對準公益性特困企業,將符合條件的采用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改造,前期可由基金平臺注入一定的資本金,在一定期限內爭取政府資本金補充、購買服務、財政補償等,基金平臺逐步退出。

七、完善配套政策

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按職責分工研究制定社會資本對接、職工安置、財稅支持、涉訴、工商注銷等政策,及時解決企業實際問題。

(一)推動資產處置。

對納入各類平臺托管的市屬國有“僵尸企業”不良資產處置,經批準后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辦法執行。推動商業銀行落實不良資產處置政策,加大“僵尸企業”呆壞賬核銷力度。(市國資委、財政局、金融局,邀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指導)

(二)做好職工安置。

落實處置市屬國有“僵尸企業”維穩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出臺職工安置政策指引,落實職工安置資金,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落實社會保障待遇,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保證社會穩定;發揮失業保險對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市屬國有“僵尸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積極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對接好就業創業幫扶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市屬國有“僵尸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就業創業扶持范圍,為其提供個性化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項目咨詢和跟蹤服務,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資助等政策,支持自主創業帶動就業。(市國資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三)有效處理債務。

市屬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按照“批量處置,整體退出”的思路,妥善處理國有“僵尸企業”的債務、或有負債、欠稅等歷史遺留問題。對已履行清算等規定程序的國有“僵尸企業”,可采取集中注銷、批量破產等措施。(市工商局、金融局、國稅局、地稅局,邀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指導)

(四)落實稅費優惠。

落實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優惠政策,按照規定處理市屬國有“僵尸企業”歷史欠稅及滯納金;兼并重組后,原出讓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變動容積率的情況下,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經批準采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已上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規定對相關企業給予適當支持。(市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國土規劃委、住房城鄉建設委)

(五)支付清算費用。

從市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統籌解決市屬國有“僵尸企業”關閉破產清算中無力支付的清算和托管等部分費用。(市國資委、財政局)

(六)關閉破產清算。

市工商局建立市屬國有“僵尸企業”破產、工商注銷“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理,集中解決市屬國有“僵尸企業”關閉破產清算、工商登記注銷問題。(市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邀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指導)

(七)完善補償機制。

對準公益性特困企業,要逐步完善政府對其投資指令性項目的資本金補充機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償政策性損失、“項目+資源”綜合回報模式、注入優質資產等途徑,以彌補建設資金不足和經營虧損。支持競爭性特困企業通過創新驅動、資本運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促進轉型升級。鼓勵各部門和金融機構加大對特困企業兼并重組、轉型轉產、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開拓市場的財政和金融支持。(市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邀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指導)

(八)規范有序操作。

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和促進國資結構優化工作,要依法履行科學論證、集體決策、依規評估、信息公開、依法清算等程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要切實做到信息公開化、評估規范化、競價制度化、交易平臺化,確保各方合法權益;涉及引入社會資本的,須要嚴格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嚴格對貨幣、土地、物業、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規范管理,確保資源統籌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八、組織保障

市各有關部門和市屬國有企業要把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作為我市深化國企改革的重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確保組織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形成合力,取得實效。

(一)建立工作領導機制。

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重大問題,市各有關部門參加。市屬國有企業要參照市政府做法,建立相關工作領導機制,制定維穩預案,防范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引發新的不穩定問題。

(二)加強統籌協調。

市國資委作為牽頭部門,加強與市各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依托產權托管等專業平臺,強化督導,加快推進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工作。

(三)加強配合支持。

市各有關部門要把市屬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重組作為我市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政策支持,主動幫助企業解決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促進工作順利推進。

(四)落實企業責任。

市屬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要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機制,指定專門機構,組織精干力量,制定一企一策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對處置不力的集團在業績考核和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中予以問責。

(五)加強宣傳引導。

加大對國有企業的正面宣傳力度,重點宣傳中央和省、市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宣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意義,引導企業員工理解、參與、支持改革,營造有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的良好輿論環境。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1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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