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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的通知

  • 2016-10-1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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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函〔2016〕15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市中心區交通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海軍91574部隊,各有關企業:

石油天然氣管道是保障能源供給、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能源基礎設施。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保障我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安全,妥善處理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的關系,提高管道安全風險控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形成常態化、動態化、長效化的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一)市各有關部門職責。

1. 市發展改革委是市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管道保護工作。

2. 市公安局負責對侵占、破壞管道和盜竊、哄搶管道輸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以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其他危害管道安全行為依法查處,落實國家、省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要求。

3. 市國土規劃委負責辦理管道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工作,根據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城市測量單位出具的管道規劃驗收測量數據信息完善有關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在各類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中落實管道保護要求。

4.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協調管道保護地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問題,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專項保護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下管線綜合管理。

5. 市交委負責指導監督管道保護地域范圍內的市管公路、高快速路的建設工程落實管道保護措施。

6. 市水務局負責指導監督管道保護地域范圍內的水務工程落實管道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涉及管道保護地域范圍內的市管河道采砂管理。

7. 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指導監督管道保護地域范圍內的直屬林業、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落實管道保護措施。

8. 市城管委負責配合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嚴查管道周邊違法施工行為。

9. 市質監局負責依法組織實施管道元件的質量監督,負責組織審查并發布有關地方技術規范。

10.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開展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依法組織、指導管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1. 市應急辦負責協助做好管道保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12.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其職責參照本通知中各區政府職責;廣州開發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職責參照本通知中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職責。

(二)各區職責。

1. 各區政府負責領導本區管道保護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

各區政府要依法指定本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并對社會公布,建立區級管道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形成由區到街道(鎮)、社區(村)的網格化管理架構;根據管道保護和應急演練等工作實際需要,落實有關工作經費和資金的預算安排;結合本區建設工程拆遷補償實際,制定相對統一的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的拆遷補償標準;協調解決涉及本區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區有關部門和管道沿線街道(鎮)、社區(村)管道保護工作;充分調動各類執法力量,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各類違法行為,開展管道周邊地區綜合治理,組織查處管道周邊地區違法施工。

2. 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區管道保護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管道建設選線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審批、管道保護范圍內特定施工作業審批;負責管道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管道竣工測量圖的接收和備案,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備案;協調處理本區管道保護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受管道保護咨詢和舉報;制訂完善本區管道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至少協同管道企業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群眾和其他企業單位宣傳普及管道保護知識、應急防護和自我保護措施。

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的管道保護工作接受市發展改革委的指導。

各區的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法制部門負責指導本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建立完善管道保護工作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行政執法和處罰等制度、流程和工作規范。

各區的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林業和園林等部門按職責負責指導監督管道保護地域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道路工程、水務工程、林業園林綠化工程等建設工程落實管道保護措施。

3. 管道沿線街道(鎮)負責協助本區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工作職責,加強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開展管道保護知識、應急防護和自我保護措施的宣傳教育,接受管道保護咨詢和舉報,加強對管道周邊地區建設工程的監控,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涉及管道保護的有關問題,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4. 管道沿線社區(村)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與本社區(村)群眾生產生活之間的矛盾。

(三)管道企業主體責任。

1. 管道企業是管道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護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管道保護的教育和培訓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道保護和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資金經費來源,確保資金經費有效投入。

2. 管道企業要接受管道沿線的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及時、如實報告管道安全事故;向管道沿線群眾和其他企業單位宣傳普及管道保護、應急防護和自我保護知識,接受管道保護咨詢和舉報,加強與管道沿線街道(鎮)、社區(村)聯動,形成社會聯防機制。

3. 管道企業要建立完善的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對影響管道安全的外部隱患,要建立臺賬及時整治,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要向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請求協助解決。

4. 管道企業要定期對管道進行外檢測和內檢測,制定并落實定期檢驗計劃,約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管道的定期檢驗和風險評估。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確保管道處于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報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5. 管道企業要加強本企業管道保護能力建設,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上報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必需的專業救援人員,裝備適合石油天然氣管道介質和運行特點的現場搶險消防、防護設備和器材,加強突發事件物資裝備保障日常管理,定期組織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鼓勵管道企業研究管道保護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開發和推廣應用管道保護新技術。

二、管道建設中的保護

(一)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管道保護的要求,遵循安全、環保、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二)管道企業應將管道建設規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的區及以上地方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批準后,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辦理有關規劃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三)管道企業在管道建設選線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安全距離,從源頭上避免管道安全隱患的產生。

(四)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有關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調整管線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后,方可建設。

(五)管道企業在管道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需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設施、河道、航道、鐵路、公路、港口、電力設施、通信設施、市政設施時,應當遵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避免在建設過程中產生安全隱患。

(六)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里程樁、標志樁、加密樁、警示牌以及標志帶等管道標志。管道標志毀損、安全警示不清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七)管道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審查管道是否符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主要包括管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驗收合格證和路由協議、管道安全距離、管道標志設立、管道安全保護設施設計和施工等內容。管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八)管道企業應當從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城市測量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備案;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根據需要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三、其他建設工程與管道保護

(一)前期工作環節。

各級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辦理、批復其他建設工程的規劃、建設等各類許可時,應嚴格落實《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協調處理與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工程的關系。

(二)工程設計環節。

對于與管道相遇的其他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在取得管道線路圖和現場勘探的基礎上,按照管道保護有關規范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圖紙需注明管道線路確定的依據。

(三)施工作業環節。

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進行下列施工作業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1.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2.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3.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4.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的禁止采石、采礦、爆破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

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施工單位申請施工,應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具備管道保護知識的施工作業人員和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四)現場管理環節。

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管道企業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的建設工程,應及時向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區主管部門應立即召集該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管道企業進行協商。

(五)其他規定。

1. 在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禁止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2.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禁止種植喬木、灌木等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3.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變電站、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場所。

4.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0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5. 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地域范圍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

6. 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可能影響管道保護的,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并注意保護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

四、管道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一)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督導各區、各有關部門、各管道企業開展管道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協調管道安全隱患整改中有關問題,組織開展管道保護領域的安全生產檢查。

(二)各區政府、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沿線街道(鎮)、社區(村)應當按照屬地管理要求,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管道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的工作部署,落實管道安全隱患實行分級掛牌督辦的有關要求,督促管道企業持續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隱患,指導管道企業建立完善本區管道安全隱患清單臺賬和整改方案,督促隱患所在地的街道(鎮)、社區(村)配合管道企業的整治工作。對管道企業提出需要政府協調的,要明確牽頭部門;需要上級政府協調的,要及時報告。

(三)各區政府、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沿線街道(鎮)、社區(村)要認真落實管道保護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對非法占壓、侵占管道安全距離等造成的隱患,要協調各種監管、執法力量,堅決予以清理。同時要鞏固隱患整治成果,強化隱患防控,防止因規劃、建設及監管不到位導致新增占壓或重復占壓。對于以管道占壓為由謀取非法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厲打擊并追究法律責任。對管道周邊地區的安全管理粗放、隱患突出、事故頻發的企業,視情節予以處理。

(四)管道企業是管道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將管道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范疇,定期對本企業落實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等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自查,做好管道安全隱患的建檔、整治、驗收、銷項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五)管道企業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合理界定風險等級,建立本企業的管道安全隱患清單臺賬,上報市、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六)管道企業要按照“后建服從先建”原則和“一點一策、一點一案”要求,認真制訂管道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并上報市、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明確整改目標,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定期向市、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隱患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對于需要政府協調支持解決、必須改線或拆遷占壓物等隱患的,要及時報告隱患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協調整治。

(七)已建成管道因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符合管道安全要求后,報經管道所在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后,按防護方案落實防護措施消除隱患。涉及管道竣工驗收的,由管道單位將隱患消除有關材料作為竣工驗收的資料報送管道所在地的區國土規劃部門。

五、應急處置

(一)發生管道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立即啟動本企業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群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同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接到報告的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區政府、上級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區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三)市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市安全生產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指導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啟動市管道事故應急預案。

(四)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及時治理。

六、費用保障

(一)各級政府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需要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二)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通過現有石油天然氣管道時要求管道企業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三)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功能受到影響,需要新建、改建、擴建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四)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法律的有關規定。

七、其他

(一)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石油天然氣管道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氣的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管道附屬設施范圍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有關條款規定。

(二)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選線通過地理條件限制區域申請和審批工作指引、管道保護范圍內特定施工作業申請和審批工作指引、管道竣工測量圖、事故應急預案和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備案工作指引由市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另行印發。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者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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