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4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2日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土規劃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省管權限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
2.取消采礦權出租合同審批。
3.取消石礦粘土礦季度銷售情況備案。
4.取消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結果備案。
5.取消企業改制土地估價報告備案。
6.取消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備案。
7.取消采礦權人防治地質災害的搶險、救護應急方案備案。
8.取消采礦權抵押備案。
9.取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實施的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
10.取消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11.取消戶外廣告設置審查。
12.取消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前備案。
13.取消編繪出版地圖試制樣圖備案。
14.取消非本市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本市除城市總體規劃外的編制任務備案。
(二)增加的職責。
1.不動產登記。
2.地圖審核。
3.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4.丁級測繪資質核準。
5.縣級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核準。
6.丙、丁級測繪作業證核發。
7.測繪項目備案。
8.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
9.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
10.省管權限建設用地更改用途審核。
11.農林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項目用地審核。
12.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
13.探礦權轉讓、變更、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
14.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核。
15.地質遺跡認定。
16.市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的轉讓審批。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的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測繪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職責劃入市國土規劃委。
2.將原市規劃局的職責劃入市國土規劃委。
3.將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的林權登記職責,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職責、海域使用權登記職責劃入市國土規劃委。
4.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物業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5.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擔的危房改造職責劃入市城市更新局;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擔的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6.將原市規劃局負責的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作出處罰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7.將原市規劃局負責的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筑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8.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9.將原市規劃局的城市戶外廣告招牌規劃管理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兩規融合”工作。
2.加強耕地保護工作。
3.加強土地征收儲備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勘察和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開展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
(三)組織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保護、利用、開發、儲備、整理、復墾的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負責組織編制和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準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五)統籌全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審批村莊布點規劃,負責全市村莊規劃審查,指導全市村莊規劃編制。
(六)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制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景觀風貌規劃,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
(八)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規范土地市場秩序,負責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年度計劃;擬訂地價政策和標準;負責統籌全市土地儲備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征收、劃撥、出讓、收回等工作,計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和批后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和臨時使用土地審批,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負責監督管理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
(九)組織擬訂地籍管理規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十)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權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環境復原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探礦權、采礦權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的調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地面沉降的監測、防治以及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開采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制定測繪技術標準;負責全市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統籌實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管理制度。
(十四)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監督工作;組織擬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負責建立不動產登記簿的共享利用機制;負責建設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臺。
(十五)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以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指導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十六)負責統籌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本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勘察、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和資質管理。
(十八)負責各類城建檔案及不動產登記簿歸集建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保密機要、綜合協調、綜合檔案、保衛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固定資產統籌調配及處置的審核;統籌機關后勤保障等工作;統籌協調委系統安全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接待以及重大活動的統籌組織工作。
(二)財務處。
負責委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組織實施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規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委系統部門預、決算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負責資金管理及委機關會計核算;負責征收土地出讓金,指導委系統各類非稅收入的征管工作;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的賬務和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委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委系統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協稅護稅、統計等其他事項。
(三)綜合調研處。
負責對涉及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的前瞻性、宏觀性問題進行調查和研究,提出可行性決策建議;負責統籌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領域相關研究課題的中長期規劃制定、年度計劃安排和成果轉化應用;統籌委系統技術標準及規范的制定;統籌委系統業務技術交流和國內外智庫聯系工作;組織編寫委工作年報年鑒工作,參與修志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負責擬訂本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立法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起草、審核、報批、清理等工作;負責組織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負責委重大、復雜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審批管理處。
牽頭組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對業務流程進行動態跟蹤和研究;牽頭組織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負責委系統政務服務窗口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案件的收發、統計和綜合協調;負責組織窗口業務咨詢和服務指引;負責集中審批工作;負責統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六)科技信息處。
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統籌協調、推進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擬訂委系統信息化業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立項并監督實施;統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負責城鄉規劃行業管理和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聯系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工作;統籌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處。
負責委系統的行政效能監察和政務、業務工作督辦;負責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負責跨區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配合外單位對委系統的審計、檢查及城鄉規劃督查工作;負責委內部審計、各區局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審計;負責對各區局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八)信訪處。
負責擬訂和實施委系統信訪工作規范和制度;負責受理、轉(交)辦、協調、督辦和指導群眾信訪事項;負責統籌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信訪維穩工作;負責綜合分析信訪工作動態和信息,提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統籌開展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相關項目風險評估工作。
(九)總體規劃處(掛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廣州市“三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編制;負責編制實施國土規劃;參與制定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制定與城鄉規劃有關的行業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負責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準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和調整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初審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管理和實施評估;負責組織或者參與總體規劃層面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協調工作;負責規劃編制項目計劃的制定、立項、驗收;承擔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領導小組和廣州市“三規合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耕地保護處。
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保護工作;擬訂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方面的政策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十一)土地征收儲備處。
擬訂征收集體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留用地管理等政策;負責統籌擬訂全市土地使用權征收、土地儲備計劃;負責統籌全市土地儲備、開發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組織辦理建設用地報批及其有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留用地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批后實施工作;組織臨時使用土地審批工作;負責對土地征收儲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二)地區規劃管理處(掛廣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負責組織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的編制及審核工作;負責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負責標志性重點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區建筑工程的選址、規劃論證等工作;依法核發標志性重點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區建筑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區組織編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對各區局的規劃用地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廣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土地利用管理處。
擬訂節約集約用地和建設用地供應、流轉等政策;監督管理土地有形市場和土地市場秩序;負責編制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劃;組織編制實施地價標準、建設用地標準;負責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收回等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方案;組織計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負責統籌土地供后監管工作,組織清查和處置閑置土地;負責監督管理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負責廣州市土地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建筑規劃管理處。
負責對標志性的重點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區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配合提供對跨區建筑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負責統籌全市建筑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各區局的建筑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五)市政規劃管理處。
負責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跨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負責會審或審核市政基礎設施規劃控制線和基礎設施布點規劃;參與編制近期建設規劃中有關市政基礎設施的專項內容;負責對各區局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六)名城保護處(掛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公室牌子)。
統籌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上報、公布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認定、申報和公布工作;承擔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景觀規劃處。
負責組織全市景觀風貌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市重要景觀地區、主要景觀道路范圍內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負責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筑小品等景觀規劃管理;配合主管部門開展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等規劃管理工作。
(十八)村鎮規劃管理處。
研究本市新農村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村鎮規劃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負責審批村莊布點規劃;負責組織審查村莊規劃,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工作;統籌各區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配合提供對村莊規劃區范圍內跨區建筑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指導其他村鎮規劃工作。
(十九)測繪管理處。
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單位資質審核和地圖審核;組織制定和實施基礎測繪工作規劃、計劃;負責全市測繪標準化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測繪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實施;負責管理基礎測繪和土地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其他各類測繪成果質量的管理,組織實施測繪成果匯交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標志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行政管理工作;統籌指導測繪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地籍管理處(掛廣州市土地權屬糾紛調處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土地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政策;制定土地調查統計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標準規范;統籌、指導、監督土地權屬確認和權屬糾紛調處;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對全市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建立健全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二十一)不動產登記處(掛廣州市不動產登記局牌子)。
負責組織擬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建立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負責指導查驗用于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申請材料,指導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負責指導、監督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管理、共享和歸檔;組織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及公開查詢機制;統籌指導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
(二十二)地質礦產管理處。
制定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組織、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地質遺跡認定審批;監督地質遺跡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管理地質勘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資質;負責地面沉降的監測、防治以及礦泉水、地下水、地熱資源開采的監測和監督管理;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下水資源。
(二十三)執法監察支隊。
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測繪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各區政府、鎮級政府、各區局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和其他相關重大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參與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涉及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負責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執法監察支隊下設4個執法大隊(副處級)。
1.執法督查大隊,負責全市土地、礦產、測繪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2.土地執法大隊,負責查處各區政府、鎮級政府、各區局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土地違法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對上述案件的司法調查等工作;負責土地違法動態巡查工作。
3.測繪執法大隊,負責查處各區政府、鎮級政府、各區局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對上述案件的司法調查等工作;負責測繪違法動態巡查工作。
4.礦產執法大隊,負責查處各區政府、鎮級政府、各區局違反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違反礦產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對上述案件的司法調查等工作;負責礦產違法動態巡查工作。
(二十四)宣傳教育處。
負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委系統政治理論學習、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負責統籌各類專業培訓工作;負責統籌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接待媒體采訪;負責對社會公眾宣傳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和城鄉規劃知識;負責普及業務法律法規政策;負責統籌指導委系統文化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和城鄉規劃成果的公布和展示;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社情民意收集及輿情研判處置工作;負責委系統對上政務信息報送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負責統籌網站及其他宣傳平臺的政務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五)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工作,承辦或協助各區局領導干部的任免工作;負責委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工作;負責委系統機構編制、干部選拔任用、調配、考核和干部管理日常工作;統籌人才、干部培訓、公費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委系統的統戰、僑務、外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勞動工資福利工作。
(二十六)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委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指導委系統工、青、婦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國土規劃委(不含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203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副局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8名(含執法監察支隊副支隊長3名、執法監察大隊長4名)。單列行政編制1名,單列后勤服務人員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為市國土規劃委的派出機構。人、財、物由區管理,領導班子實行雙重管理,以市為主。堅持土地、規劃業務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按照方便申請、應放盡放的原則,國家、省級的審批事權原則由各區國土規劃局初審,市國土規劃委負責審核上報,待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市國土規劃委組織實施并負責監督。市級的審批事權原則上逐步下放到各區局辦理,市國土規劃委加強監督和管理。具體事權分工由市國土規劃委負責梳理權責清單予以明確。
(二)關于不動產登記管理的職責分工。
1.市國土規劃委:負責組織擬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建立全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指導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負責指導、監督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管理、共享和歸檔;組織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及公開查詢機制,建立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機制。
2.市農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審核市政府批準項目申請等;協同調處權屬糾紛。協同市國土規劃委指導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負責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等)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登記予以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市農業局會同市國土規劃委等部門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發證工作,調處權屬糾紛;過渡期后,改由市國土規劃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市農業局協同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糾紛。
3.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合同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協同市國土規劃委指導林權登記工作。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監管;協同市國土規劃委指導房屋登記工作;協同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負責用于不動產登記的房產測繪成果審核。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
(三)關于土地儲備管理的職責分工。
市國土規劃委負責擬訂全市土地征收儲備政策;負責統籌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儲備計劃;負責對全市土地征收儲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城市更新局負責協調城市更新范圍內土地儲備相關工作;負責納入年度城市更新計劃的土地征收、協商收購的組織實施工作(已納入我市年度土地實物儲備計劃范圍的除外)。
(四)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國土規劃委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五)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2015年8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