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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2015-09-16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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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5〕48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16日

 

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改建、拆除電影院和放映設施審批。

2.取消拍攝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三級以下館藏文物審批。

3.取消開辦群眾參與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審批。

4.取消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

5.取消電子出版物批發企業設立、變更審批。

6.取消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審核。

7.取消由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審批。

8.取消市縣級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9.取消變更公共文化設施性質、功能、用途審核。

10.取消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初審。

11.取消成立和變更社會文化團體審查。

12.取消成立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

13.取消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14.取消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審核。

15.取消音像制品出口預先審核。

16.取消報社記者站設立審核。

17.取消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18.取消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19.取消市屬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20.取消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備案。

21.取消設立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經營單位備案。

22.取消設立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單位備案。

23.取消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單位增設美術品經營業務備案。

24.取消公共文化設施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備案。

25.取消文物收藏單位管理制度備案。

26.取消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27.取消博物館藏品收藏、保護、研究、展示等相關規章制度備案。

28.取消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登記。

29.取消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或變更備案。

30.取消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備案。

31.取消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審核。

32.取消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省內連鎖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33.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核發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2.將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審批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3.將娛樂經營許可證核發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4.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核發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5.將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6.將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核發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7.將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核發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8.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初審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9.將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初審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10.將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初審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11.將鄉、鎮廣播電視站設立初審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12.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審批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13.將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備案下放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14.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音像制作單位的設立、變更審批。

2.舉辦涉港澳和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涉外營業性演出審批。

3.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審批。

4.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及其變更事項審批(外商投資、新華書店、外文書店除外)。

5.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審批。

6.承印加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備案。

7.承印加工境外其他印刷品備案。

8.加工貿易項下光盤進出口審核。

9.印刷品印刷企業審批(出版物印刷企業、外商投資除外)。

10.電子媒體非賣品、計算機軟件復制核準。

11.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設立、變更審批(出版物印刷企業除外)。

12.市屬及以下報紙變更開版審批。

13.市屬及以下期刊、報紙變更開版審批。

14.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建設及驗收審核。

15.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文物保護工作。

2.加強文化發展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3.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版權)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事業和產業發展;指導和推進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三)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組織協調全市文化設施建設規劃,指導、規劃、協調和監管市重點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基礎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本市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廣播電視行業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以及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制作的民辦機構;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并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覆蓋網建設、技術維護和開發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六)指導各區、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制作單位的工作;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信息網絡傳播電視類節目的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對新聞出版發行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鑒定工作;指導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監督管理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市場。

(八)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印刷企業開辦、年審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來料加工的審核工作;指導開展查處違法、違規印刷行為的工作。

(九)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調解著作權糾紛,監督管理著作權貿易活動;指導著作權行政執法,協調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指導開展著作權咨詢、鑒定等服務工作。

(十)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繁榮與發展;指導協調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動漫游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活動的管理。

(十一)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

(十二)負責管理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制定文化人才培養規劃,管理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事業的科研與開發應用工作。

(十四)指導各區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工作;指導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方面的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保衛處)。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和機關文秘、綜合、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辦、檔案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信息化建設;統籌協調全局性工作和文化體制等改革工作;負責牽頭起草全局性工作計劃、總結、報告、重要文件和綜合材料,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文件;負責機關行政事務、接待工作,協調指導機關服務中心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安全保衛、綜治維穩、擁軍優屬、征兵和民兵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研究擬訂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工作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依法行政及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政府合同等重要法律文書的審查工作;承擔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有關聽證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工作制度合法性審核、協調和發布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文化市場管理、掃黃打非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負責組織擬訂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事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分析文化發展的重大問題,預測發展趨勢,研究安排重大文化項目,提出文化發展的基本思路;指導協調重點文化設施項目的規劃、立項、投資和建設工作;提出文化設施項目規劃發展計劃及經費配置建議;參與對新建公共文化設施和舊有建設項目的拆除或改變功能、用途、投資的評估工作。

(四)財務處。

負責編制部門預算項目庫、部門經費預算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組織實施部門財政支出項目和績效評價;管理文化藝術、文物保護、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事業經費;審核和協助管理市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劃撥;協助起草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資金計劃的編報、撥付和協助完成文化設施建設項目的預算、結算和竣工結算審核;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內部審計;負責局系統物價管理、稅收管理。

(五)藝術處。

擬訂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意見并組織實施;協調文學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國家或區域水準以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指導協調文學藝術創作生產;指導、協調重大藝術展演、展覽和文化藝術活動;負責協調監管廣州大劇院運營工作。

(六)公共文化處。

擬訂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意見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群眾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室)工作;指導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指導業余文化藝術的創作與培訓,指導基層群眾文化活動;統籌指導全市文化志愿服務活動,協調全市性重大群眾性文化活動。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意見并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承辦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組織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文物規劃處(掛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組織編制文博事業發展規劃、全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負責制定全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國家級、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建立完善“四有”記錄檔案,建立完善全市文物信息數據庫及電子地圖;負責文物保護科學技術和課題研究的相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文物保護與考古處。

負責全國、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推薦、申報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上報、公布工作;協調指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作;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及建設控制地帶新建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管;組織開展全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和地下文物資源的調查和考古工作;負責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

(十)博物館處。

擬訂博物館、紀念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市屬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負責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備案、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審批工作;負責市屬博物館藏品管理、交流及公共服務工作;指導、協調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引導民間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博物館專業技術培訓;指導博物館行業協會工作。

(十一)文物安全處。

負責擬訂文物安全管理方案;負責引導文物使用人、管理人保護和合理利用文物;負責開展文物、博物館安全檢查和配合行政執法工作;管理、監督文物安全防護性設施建設;預防和協助調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負責全市文物安全網絡平臺建設;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文物安全防范領域技術標準。

(十二)審批管理處。

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行政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版權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

(十三)廣播影視處(科技網絡處)。

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指導、協調全市重大廣播電視活動;監管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監管網絡視聽、廣播電視、公共視聽載體的節目內容和質量;負責規劃和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科技與應用工作,組織本系統技術改進項目評審;負責全市廣播電視覆蓋和數字化、信息化、網絡化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廣播電視科技規劃、科研應用、科技立項、重大項目評估、驗收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和技術保障規劃;指導和監督廣播電視信號播出、網絡傳輸、技術保障、監測監管、技術運行與維護工作;負責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覆蓋的管理。

(十四)新聞出版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新聞出版、印刷和出版物發行事業、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對新聞出版發行機構進行行業監管;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鑒定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屬及以下出版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全市新聞記者證的監制管理;負責監管市屬及以下報紙變更開版以及期刊、報紙變更開版和駐穗記者站,組織穗版各類出版物的審讀和出版內容的分析工作;負責對互聯網出版內容和活動以及印刷、復制、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市場等進行監管;組織指導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的發行。

(十五)版權處。

擬訂全市著作權管理、保護和版權產業的規劃和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調處版權糾紛,指導版權行政執法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管理涉外著作權工作和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組織著作權涉外交流活動;監督版權中介機構、著作權貿易活動;組織指導展會版權保護工作,提供著作權法律咨詢、鑒定服務;指導管理作品版權登記、統計工作,開展作品版權登記政府資助活動;指導廣州市版權保護中心工作。

(十六)文化產業處。

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扶持我市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扶持、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建設與發展;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動漫游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文化產業活動和文化市場、網絡游戲的監管;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演出、文化娛樂、美術品市場的監管;負責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事業和產業的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局直屬文化經營性企業工作。

(十七)文化交流合作處。

指導、管理文化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組織重大文化活動和大型涉外文化交流活動;承辦大型涉外、涉港澳臺文化交流合作項目;負責局外事工作和因私出國(境)人員有關工作;統籌協調對外文化聯絡工作和國內外文化項目的協作安排。

(十八)宣傳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對外宣傳工作;協調局系統開展全市性重要社會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網絡平臺、工作簡報等信息采集、編輯、發布和監管工作;負責局系統信息報送和新聞、信息培訓工作;負責局黨委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中心組學習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報刊征訂和管理工作。

(十九)組織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干部培訓、人才管理、勞動工資、干部選拔、干部考核、評先評優、統戰僑務、社會保險、公費醫療、人事檔案、社會組織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和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服務工作,組織開展離退休干部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行政編制1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加掛廣州市版權局、廣州市文物局牌子。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廣州市版權局名義行使職權;在文物和博物館管理上,以廣州市文物局名義行使職權。

(二)廣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加掛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為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負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物證管理工作;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1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9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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