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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

  • 2013-04-04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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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3〕1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制度(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府研究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4日

 

廣州市重大民生決策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提高政府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準確性,全面推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為民辦事征詢民意工作的指導意見》(粵辦發〔2012〕18號)、《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3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制度是政府重大民生決策征詢民意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是政府決策過程中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問政于民,尊重并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載體和平臺。

第三條 關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的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原則上均應成立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先征詢民意后作決策。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具體包括:

(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保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二)政府保障重要民生事項的財政資金安排及社會籌集資金使用方案。

(三)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區域(專項)規劃和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計生、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的制定與調整。

(五)其他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涉及面廣、需要廣泛征詢民意的民生決策事項。

(六)市民提議設立,且經政府主辦部門同意設立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的其他決策事項。

上述重大民生決策事項均應納入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統一管理。具體決策事項是否屬于上述范疇,政府主辦部門不能確定時,應商政府法制機構后確定。

第四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由專業人士、利益相關方代表、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組成。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利益相關方代表不少于1/3。

第五條 針對具體決策事項成立的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遵循“一事一會”的原則,由主辦決策事項的政府部門發起,于決策事項擬議階段成立,至決策完成時終止。

政府主辦部門發起成立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時,應于本地電視、平面媒體和該部門官方網站同時發布公告,并同時公布收集公眾意見、反饋和公布征詢意見結果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網站網址、辦公地址和辦公電話等。

第六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并由政府主辦部門委任。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或辦公室,由政府主辦部門指定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運作,包括與各委員的聯絡,協助委員調研和獲取與擬議事項相關的資料,整理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委員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協調和組織會務,起草會議紀要以及資料立卷歸檔等。

第七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享有以下權利:

(一)完整地知曉與擬議事項相關的所有情況。

(二)收集并如實地反映各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三)與政府主辦部門之間會商、討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議題。

(四)督促政府主辦部門充分聽取和吸納市民合理意見和建議。

(五)受政府主辦部門委托或經政府主辦部門同意,向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說明相關情況。

第八條 政府主辦部門應為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查閱相關資料、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政府主辦部門應充分尊重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無論采納與否均應及時反饋。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因故未能采納的,政府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其說明理由。

政府主辦部門將決策草案提交給專家論證、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領導集體討論時,應同時以書面形式提交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的意見、建議詳情及其采納情況,并作必要的說明。

第九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本著公開、透明的原則,依照以下方式產生:

(一)專業人士代表可個人自愿報名,可以由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協會推薦,亦可由政府主辦部門邀請。

(二)利益群體代表可由利益群體中的個人自愿報名,亦可由利益群體或利益相關法人、機構推薦。

(三)市民代表可由個人自愿報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由人大和政協推薦。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政府主辦部門從報名者、被推薦者中遴選擬定并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爭議后,由政府主辦部門委任。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因故退出委員會的,按退出者所屬界別,從原自愿報名者、被推薦者中遴選遞補。

第十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意見。

(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

(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委員會活動并完成相關工作。

(四)專業人士代表為決策事項所涉專業的專家、學者,或有長期從業經驗的其他類別專業技術人員。

(五)利益相關方代表為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個人或法人、機構的代表。

第十一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自愿參與并義務從事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活動,不領取薪酬。政府主辦部門可按次酌情補貼其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二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有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以完整掌握擬議事項的情況。

(二)就相關議題充分表達意見、提出建議,不受行政機關和其他外部因素影響。

(三)非經本人請辭或因第十四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情形,政府主辦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三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在充分享有知情、參與、表達意見等諸項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二)積極收集民情民意,據實反映市民各種聲音、意見和訴求。負責、公正、主動提出意見,認真建言謀策。

(三)在決策事項擬議過程中,未經政府主辦部門授權或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渠道公開發布與決策事項相關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委員身份參與、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會議決議,可取消其委員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一)本人要求請辭的。

(二)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無故缺席委員會活動的。

(三)拒不履行委員義務,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

(四)經查實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 成立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征詢民意的事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聽證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聽證程序。

第十六條 應依而未依本制度征詢民意的重大民生決策事項,不得提交領導集體決策。

第十七條 公眾意見征詢委員會不另列財政經費,所需經費在政府主辦部門相關經費中列支。特殊情況另行申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試行期間,本市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4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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