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3〕1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以下簡稱《意見》)和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發〔2011〕5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切實維護和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貫徹《意見》和《通知》精神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意見》和《通知》的重要意義。
《意見》和《通知》的出臺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關心重視,對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建設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系,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各有關單位和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增強貫徹實施《意見》和《通知》的責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強和改進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二)全面貫徹落實《意見》和《通知》的各項要求。
市各有關單位和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按照全國、全省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全面貫徹落實《意見》各項要求。立足于我市全面建設國家中心城市、建設幸福廣州的大局,不斷創新社會服務管理工作,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明確屬地管理和各單位職責,強化協作配合,落實救助保護工作措施。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和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形成和鞏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網絡
(一)健全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充分發揮現有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對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由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協調市各有關單位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切實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督促落實;市各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抓好落實。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依托現有的或建立相應的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二)完善屬地救助保護工作網絡。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以加強和創新社區服務管理為契機,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街道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范疇。結合轄區實際,建立街(鎮)、居(村)救助保護工作網絡,健全工作機制,加大本級流動救助服務力度,建立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等部門聯合救助服務模式,保障派出力量、業務經費和工作用車落實到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護工作,逐步完善轄區內救助保護工作網絡。
三、鞏固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成效
(一)開展常態化救助保護工作。
市民政局要牽頭組織指導市、區(縣級市)兩級流動救助服務隊持續開展救助保護專項行動,發揮市本級流動救助服務隊作用,積極開展救助保護工作。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門橫向聯合、區街(鎮)上下聯動的救助保護工作機制,明確把救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等部門的日常職責執行范疇,常態化地開展街頭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對發現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民政部門要主動救助保護,積極引導護送;城管部門應當告知并協助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到場救助保護。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和民政、城管部門應當直接護送到就近醫院救治。各類街面協管人員應作為輔助力量參與轄區救助保護工作。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市民群眾通過110、12319等熱線電話和全天候快速救助平臺等途徑報告涉及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討現象,真正做到隨時發現、隨時報告、隨時保護、隨時救助。
(二)嚴厲打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等違法犯罪行為。
市公安局要指導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深入開展“打拐”專項行動,強化街面執勤干警的救助保護責任意識,形成嚴厲管控和打擊攜帶、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牟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態勢。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對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成年人進行嚴格盤查、仔細甄別并依法處理。對被解救的流浪未成年人,6周歲以下(含6周歲)的,送社會福利機構臨時代養;6至16周歲(含16周歲)的,送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ǘ紖^、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的被解救流浪未成年人,由屬地民政部門明確相關機構負責臨時代養或監護;其余8區的被解救流浪未成年人,送社會福利機構臨時代養或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牽頭對非法使用童工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協助未成年人勞動權益案件的處理。市民政局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協助開展受助未成年人臨時代養(監護)、調查取證和尋親返鄉等工作,會同市司法局加強與市法院、檢察院的溝通聯系,探索救助保護機構訴訟代理人制度,幫助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行使維權、追償權利。
(三)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加強對轄區居民家庭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故意遺棄、家庭暴力導致未成年人流浪等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的行為,屬地街(鎮)、居(村)要及時介入,予以制止和教育、勸誡;情節嚴重的,屬地公安機關要予以訓誡、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各區(縣級市)民政、教育、衛生、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和街(鎮)、居(村)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制教育、倫理教育和心理疏導,幫助其解決生活、教育、醫療等實際困難,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未成年人能力。市司法局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各區(縣級市)民政局要會同本級教育、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對轄內未成年人監護缺失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監護人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協助、指導監護人委托街(鎮)、居(村)或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經反復教育不改的監護人,由救助管理機構向屬地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對非本市居民家庭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的,由市民政局通過跨區域協作機制,促請流出地有關單位依法處理,市各有關單位協助配合。
四、不斷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水平
(一)提高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水平。
市民政局要指導、督促各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國家等級達標創建工作,完善機構設施設備,配備專業社工、專職教師和醫護人員等力量。市發展改革委要統籌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規劃布局、項目建設工作,并按分級管理原則予以支持、指導。市財政局要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等經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救助保護機構的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等崗位設置、職級評聘等問題。市衛生局要指導救治醫院開展流浪未成年人醫療救治工作,救治醫院應及時接收、救治危急重病流浪未成年人。市教育局要研究制定滯穗未成年人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有關政策,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建立專門教育學校,科學設置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課程,納入全市教育體系并按全日制小學、初中模式進行教學設置、教育管理。市殘聯要指導、幫助救助保護機構為受助殘疾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康復訓練,協調有關部門對適合就讀特殊學校的受助殘疾未成年人提供便利條件。
(二)全力幫助受助未成年人回歸家庭。
市民政局要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各種專項行動。市民政局、公安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互通機制,運用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等平臺,借助報刊、網絡、電視、電臺等媒介,廣泛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市交委、廣鐵集團要分別指導公路、鐵路運輸部門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接送和返鄉便利。
(三)妥善解決滯穗未成年人戶籍、安置、就業問題。
救助保護機構對受助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且無法核實戶籍信息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所在救助保護機構提供已接收、救助2年的相關證明材料報民政部門批準,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養育,同時報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救助保護機構應持續查找滯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協助回歸家庭或原籍時,已入冊本市戶籍的,應依法為其辦理戶籍遷移或注銷手續。對滯穗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下的,市民政局應以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或政府購買委托安置服務等形式妥善安置;年滿16周歲(含現受助2年以上超過18周歲的)有就業能力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為其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并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五、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督促落實
市民政局要積極協調督促各單位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市精神文明辦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體系;市綜治辦、市平安辦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平安廣州創建考核體系,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地區予以通報,整改不力的實行掛牌督辦,造成嚴重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共同促進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全面發展。
六、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發生變化的,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4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3年4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