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2〕6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國土房管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7日
廣州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提高測繪成果使用效率,促進測繪成果數據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廣東省測繪條例》、《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共享使用和銷毀,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或者指定測繪成果檔案管理機構作為本市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具備檔案管理及測繪成果保密條件。
第五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成果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匯交、保管、提供、共享使用和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第七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測繪生產和成果更新
第八條 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各專業測繪管理部門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未列入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測繪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和安排財政資金。確有必要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予以立項后下達年度基礎測繪補充計劃。
第十條 凡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當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項目備案,任務完成后,應匯交測繪成果。
第十一條 測繪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測繪生產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以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為中心,貫徹“質量第一、注重實效”的方針,強化測繪生產質量管理。
測繪成果數據標準應符合國家、省和本市對數據標準的要求,各職能部門測繪數據標準制定后,應抄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應交由具有測繪質量檢查資質的質檢機構檢查驗收,或報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發展狀況,定期對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系統進行維護、監測;對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地籍圖進行定期更新;鼓勵采用航天、航空、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對地理空間信息進行及時更新。
第三章 測繪成果匯交
第十三條 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匯交副本的測繪項目,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期限要求組織實施和申請檢查驗收,測繪單位應當在成果驗收合格后60日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副本;不能在期限內完成的,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其它投資主體的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成果驗收合格后60日內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應包括:
(一)相應匯交材料目錄清單。
(二)項目文檔。項目立項、實施、總結、成果階段形成的文檔材料,如測繪項目合同、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等。
(三)項目成果。包括最終成果、重要階段成果、重要原始成果和數據說明文件,如控制點成果表、布網圖及點之記、各種圖件(紙圖)及其數字化成果等。
(四)利用項目資金開發的軟件系統,含源代碼、可執行程序、必要的支持軟件、技術手冊、操作手冊、安裝說明等。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匯交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礎航空攝影與航天遙感資料的獲??;
(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三)測繪基礎設施建設;
(四)基礎地理地圖的繪制;
(五)為建立廣州市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和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六)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
(七)1∶5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及相應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或項目出資人應當對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測繪成果目錄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匯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匯交測繪成果副本,不得匯交經涂改、刪節的測繪成果副本。
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出具匯交測繪成果副本資料清單,并按照項目合同的要求對測繪成果副本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于資料完整齊備的,給予登記存檔;對于資料不完整齊備的,退回測繪成果匯交單位;對成果質量引起的問題,由測繪成果匯交單位負責。
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測繪項目,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副本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由測繪成果審核單位出具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審核意見,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完整性。測繪成果審核單位的確定應按規定辦理政府采購手續。
第十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測繪成果目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審核工作的,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局領導同意,可延長20個工作日。對測繪成果資料完整的,應出具匯交憑證,收回匯交測繪成果副本資料清單。
需要委托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測繪單位對測繪成果副本完整性進行審核的,其審核時間不計入上述審核時限。
第十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匯交憑證10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保管。
第四章 測繪成果保管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測繪成果檔案保管人員,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各專業測繪管理部門按照測繪管理職能,應設立專業測繪成果的保管單位。
第二十一條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
第二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對接收的測繪成果資料,應及時編制年度測繪成果目錄集,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上報上一年度測繪成果目錄集。
第二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在公眾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測繪成果目錄集。對于城市建設與管理急需測繪成果目錄,應及時發布。
第二十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測繪成果的保管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測繪成果提供
第二十六條 測繪成果數據使用遵守“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測繪成果使用單位要對其使用的測繪成果的安全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轉借、轉讓和公布測繪成果。使用測繪成果應當按原密級管理,不得對外單位擴散。
第二十七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需要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應當書面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品種、范圍和數量,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到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辦理調用手續。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同意提供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不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與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簽訂測繪成果數據保密和使用許可協議后方可提供測繪成果資料。測繪成果數據保密和使用許可協議版本另行制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共享使用和銷毀
第三十條 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收費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成果所有方和成果使用單位共同商定。
第三十一條 當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身份變更或者測繪成果使用單位對數據使用用途改變時,屬于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簽訂測繪成果數據保密和使用許可協議;屬于其他主體投資的測繪項目,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測繪項目出資人提出申請,重新簽訂測繪成果數據保密和使用許可協議。
第三十二條 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部分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全市權威的、通用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提供地理信息發布、服務和使用,地理信息用戶應充分應用現有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施共享應用活動。地理信息數據更新實行“誰生產、誰更新、誰維護”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測繪成果管理系統,詳細記載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情況以及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內容、數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
第三十四條 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按照國家、省、市保密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測繪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未按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未匯交的財政投資測繪項目的成果數據,測繪單位應當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匯交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適時予以修改或廢止。
附件:1廣州市測繪成果匯交流程
2廣州市測繪成果提供和使用流程
3廣州市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匯交憑證
4廣州市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
5廣州市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6廣州市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1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