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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2012-11-27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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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2〕5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建設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農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7日

 

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生豬養殖管理辦法》、《廣州市“菜籃子”工程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精神,在促進廣州市生豬供應基地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的同時,保障廣州市生豬市場供應和質量安全,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是指養殖生豬供應廣州,經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認定的生豬養殖企業、合作社;定點供穗養豬場是指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投資或合作的,通過定點供穗養豬場資格審查后,經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認定的養豬場。

第三條 廣州市鼓勵市內、市外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年出欄生豬萬頭以上)、合作社申報認定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養殖生豬供應廣州。

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按照“相對集中、平等自愿、市場引導、財政扶持、互利雙贏”的原則和“以市內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在市內、市外建設自建基地為主,保證自主供給”的思路進行建設,逐步建立大型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主導廣州市生豬市場供應的格局。

第四條 申請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的,必須是生豬養殖企業、合作社的總部,經工商登記注冊、具獨立法人資格,不接受其投資或合作的屬下養豬場、子(分)公司、機構單獨申請,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豬養殖企業年出欄生豬2萬頭以上或者屬于廣州市百萬頭生豬養殖基地,生豬養殖合作社年出欄生豬20萬頭以上。

(二)申請單位對定點供穗生豬的質量安全進行承諾(承諾內容見附件),保證年供穗生豬1萬頭以上或者保證年供穗生豬數量不少于其年出欄的50%。

(三)申請定點供穗的養豬場位于生豬非禁養區,養殖管理符合《廣州市生豬養殖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劃、環保等條件以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有關生豬質量安全與防疫等要求,養殖檔案真實、完整、及時,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近兩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和沒有查獲出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物以及獸藥殘留超標、其他違法違規事件。

(四)申請單位及其申請定點供穗的養豬場參照《廣州市生豬產地違禁藥物自檢制度》,建立生豬違禁藥物自檢制度,明確1名違禁藥物自檢負責人。

廣州市百萬頭生豬養殖基地建設標準及方案由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五條 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必須經過認定,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申請定點供穗養豬場須先向養豬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格審查。

(二)申請單位向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生豬養殖企業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生豬養殖合作社須提供章程、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同時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申請表》、申請單位的生豬違禁藥物自檢制度、《申請定點供穗養豬場情況匯總表》、經養豬場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加蓋公章的《定點供穗養豬場資格審查表》等材料(詳見附件)。

(三)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每年3月組織專家以及市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價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條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

(四)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評審認定的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及其定點供穗養豬場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資格,兩年內不受理其再次申請,由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條件的。

(二)沒有檢疫和落實違禁藥物自檢制度的,被查出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物或者一年內3次查出獸藥殘留超標的,生豬及其產品造成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現重大動物疫情的。

(三)發現以其他來源的生豬冒充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的生豬行為事實的。

(四)不配合或阻撓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檢查的。

(五)自愿提出取消的。

(六)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取消的。

第七條 定點供穗養豬場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條件的,取消定點供穗養豬場資格,由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函告其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

第八條 廣州市建立定點供穗生豬數量統計信息系統,統計各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育肥出售的供穗生豬數量,并與各相關部門以及生豬屠宰信息化系統信息互通共享,實行供穗生豬數量、質量跟蹤追溯。

第九條 廣州市及各區(縣級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在屠宰場、生豬批發市場查驗、核對各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在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數量統計信息系統上登記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確定、錄入、統計供穗生豬數量。

第十條 廣州市經貿、農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能負責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與廣州市屠宰場的產銷直接對接,加強基地與屠宰場布局銜接,平衡與穩定廣州市的生豬供需。

第十一條 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向廣州市供應生豬,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12月1日—31日在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數量統計信息系統上登記所保證的下一年度定點供穗生豬數量計劃。

(二)供穗生豬來源于其基地的定點供穗養豬場,已經過違禁藥物自檢,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具備一證一標一報告,即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佩戴免疫耳標以及鹽酸克侖特羅、萊克多巴胺等違禁藥物自檢報告書。

(三)供穗生豬到達廣州市的屠宰場或生豬批發市場前,在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數量統計信息系統上登記有關資料,包括本次定點供穗養豬場名稱、生豬數量、一證一標號碼、違禁藥物自檢報告書、屠宰場或生豬批發市場名稱、運輸車輛車牌號碼、客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并打印有關登記的資料表格隨車攜帶。

第十二條 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須自覺接受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落實生豬違禁藥物自檢制度,監督、檢查其定點供穗養豬場進行違禁藥物自檢,并進行抽查檢測。

第十三條 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組織人員到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抽查監測生豬免疫抗體水平及違禁藥物,抽查基地免疫、養殖檔案。

對具備一證一標一報告的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的生豬,廣州市的屠宰場、生豬批發市場對其自檢報告書實施認可,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官方抽樣檢測比例的要求進行抽樣監測。

第十四條 廣州市對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實施供穗生豬財政補貼政策。對各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年中取消資格的除外),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統計的直接進入屠宰場屠宰的供穗生豬數量為計量依據,按每頭15元的標準主要在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中給予補貼。每年每個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所獲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相關補貼資金主要用于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的規模化、標準化建設以及提高其質量安全水平等事項。

上述補貼由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在上一年度結束后根據《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及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供穗生豬數量證明等材料提出補貼申請,經廣州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行政部門審核,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所需資金列入本年度市價格調節基金支出計劃。

定點供穗生豬補貼資金經市價格調節基金安排后,不足部分納入廣州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經認定為廣州市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的廣州市內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在市外建設的定點供穗養豬場,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參照執行實施地點在廣州市內的農業項目的補助扶持政策,申報廣州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項目:

(一)大型生豬養殖企業持股比例不低于51%。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的條件。

(三)年出欄生豬應達到1萬頭以上,其中,供穗生豬數量保證不低于年出欄的50%。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法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附件:1.定點供穗生豬養殖基地申請表

     2.申請定點供穗養豬場情況匯總表

     3.定點供穗養豬場資格審查表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12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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