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1〕44號
印發廣州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廣州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1-2013年)》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廣州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
(2011-2013年)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為推動我市學前教育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和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1〕30號)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發展現狀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市學前教育穩步發展。學前教育規模不斷擴大,2010年底,全市共有幼兒園1532所,在園幼兒總數34.27萬人(其中非本市戶籍幼兒13.62萬人,占在園幼兒總數的39.75%)。入園率逐年提高,“十一五”期間,全市學前三年(3-5歲)兒童毛入園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基本滿足了適齡幼兒的入園需求。學前教育整體質量不斷提高,初步實現了以示范性幼兒園建設為核心的園際互動、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啟動了農村幼兒園“鎮村一體化”管理模式的試點工作,促進了農村學前教育的規范、快速發展。
隨著廣州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長,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需求不斷增長。相對于這種日益增長的需求,我市學前教育發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投入不足,城鄉發展不均衡,制約了學前教育的和諧發展。部分公建配套幼兒園未實現按小區規模足額同步規劃、建設和交付使用,適齡幼兒好入園、入好園的矛盾日趨凸現。特殊兒童學前教育率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公辦幼兒園教職員編制尚未核定,民辦幼兒教師社會保障尚未完全落實、收入水平不夠高、素質不夠高。學前教育的保障機制、管理體制不盡完善,不利于學前教育的健康發展。學前教育總體質量落后于我市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發展水平,成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工程的薄弱環節。
二、發展目標
加快發展學前教育,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是市委、市政府重視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發展的戰略選擇,是廣州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的迫切需求。
(一)總體目標。
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則,努力構建廣覆蓋、質量好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營造全社會合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氛圍;堅持改革創新,破除各種制約學前教育發展的機制障礙,創新學前教育的辦學體制;堅持育人為本、保教并重、科學育兒的理念,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堅持因地制宜、整合資源、優化隊伍,全面提高學前教育的質量,為幼兒和家長提供多層次、多元化的學前教育服務,辦人民滿意的學前教育。
(二)具體目標。
1.學前教育全面普及。城區兒童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100%,農村地區兒童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93%及以上。
2.學前教育資源加速優化。力爭到2013年,各區(縣級市)公辦幼兒園占比達到30%以上,大力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支持力度。
3.幼兒教師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到2013年,幼兒園專任教師學歷達標率達99%,其中60%以上的專任教師達到大專及以上學歷,70%以上的專任教師具備相應資格。
4.各類幼兒園保教質量整體提高。幼兒園班額和師生比進一步優化,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
5.規范化幼兒園建設進一步加強。2011年起新建的幼兒園全部達到規范化幼兒園辦園標準;到2013年,75%以上的幼兒園達到省、市規范化幼兒園標準,15%的幼兒園成為省、市示范性幼兒園。
6.0—3歲嬰幼兒教育指導服務網絡初步建成。
三、主要措施
(一)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
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科學測算學齡前兒童數量分布,制定區域學前教育發展規劃。要按規劃標準足額配置、建設幼兒園,新建幼兒園規模以180—360人為宜。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科學規劃農村幼兒園的布點,居住人口少、分散的山區,可考慮適當集中辦園。
(二)多途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滿足適齡兒童多元化入園需求。
1.努力形成政府主導,企事業單位、村集體以及私人積極舉辦幼兒園的發展格局。鼓勵社會力量提供多元化的學前教育服務,積極發揮優質公辦幼兒園的輻射帶動作用,鼓勵采取名園辦分園、合作辦園、委托管理、連鎖辦園、集團化辦園等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鎮、村集體舉辦幼兒園;支持城鎮公建配套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2.發展公辦幼兒園。提高公辦幼兒園學位比例,提供“廣覆蓋、質量好”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辦好現有的公辦幼兒園,對轄區內公辦幼兒園重新登記造冊。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和資產屬于國有的鎮街中心幼兒園,不得將公辦幼兒園出租,已出租的合約期滿后要收回。加大政府投入,按學前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各區(縣級市)政府要參照規范化幼兒園標準,通過新建、回收、改擴建等形式,大力推進公辦幼兒園建設,結合實際科學布點,逐步建成一批保教質量優良、示范引領作用明顯的公辦幼兒園。確保2011—2013年各區(縣級市)公辦幼兒園的比例逐年提高,力爭到2013年,各區(縣級市)公辦幼兒園占比達到30%以上。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建成后的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歸口區(縣級市)教育部門統一管理。區(縣級市)教育部門要及時主動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資產屬國有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原則上要辦成公辦幼兒園。原已改制的公辦幼兒園或交由社會力量承辦的公建配套幼兒園,合約期滿應逐步回收,并優先舉辦公辦幼兒園。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優先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
3.扶持民辦幼兒園。維護民辦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減免租金、對口幫扶、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對民辦幼兒園備案并公示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保教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民辦幼兒園的用水、用電、用氣的價格,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463號)的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電、用氣的價格予以執行。
4.資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辦園條件和管理規范、收費合理、面向大眾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政府建立競爭性資助機制,通過以獎代補和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5.整頓無證幼兒園。各區(縣級市)、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力量對幼兒園開展全面排查,對無證幼兒園,要指導和督促其落實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整改后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后未達相應標準的,及時依法取締,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讀幼兒。到2013年,基本消除無證辦園現象。對外來人口集中、幼兒園園舍改造確有困難的,可以設置學前兒童看護點,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6.加快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學前教育的投入,將幼兒園作為新農村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優先建設。每個鎮要建成1所以上獨立建制的公辦中心幼兒園,80%以上的鎮要建成1所規范化公辦中心幼兒園;已承租、改制的鎮中心幼兒園由鎮政府逐步收回舉辦公辦幼兒園;小學附設的鄉鎮中心幼兒園應逐步剝離,實行獨立建制,并合理配置事業編制的公辦幼兒教師。支持大村辦好集體性質的獨立幼兒園、小村聯合辦好集體性質的幼兒園,常住人口規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舉辦獨立的幼兒園。改善農村幼兒園辦園條件,配備好保教設施、玩教具和幼兒讀物等,逐步為農村幼兒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著力保障留守兒童入園。市學前教育專項資金在分配時向農村和山區傾斜。
7.加快發展學前特殊教育。重視解決特殊兒童的入園需求,做好殘疾幼兒的早期康復訓練和教育。到2013年,全市殘疾兒童接受3年學前教育的比例達到85%以上。鼓勵各類幼兒園招收輕度殘疾幼兒隨班就讀,有條件的區(縣級市)特殊學校要附設幼兒園或幼教班,擴大學前特殊教育資源,增加對特殊教育幼兒園和參與學前特殊教育的幼兒園的投入。
8.推動規范化幼兒園建設。2011年起新建的幼兒園全部達到規范化幼兒園辦園標準;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結合實際對轄內達不到規范化標準的公辦和民辦幼兒園進行改造,確保到2013年75%以上的幼兒園達到省、市規范化幼兒園標準,15%的幼兒園成為省、市示范性幼兒園。
(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幼兒教師整體素質。
1.規范幼兒園教職工管理。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制定的標準,市編辦制訂廣州市幼兒園教師機構編制實施辦法,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工編制,按照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的有關規定合理配備幼兒園專任教師及各類人員,確保公辦幼兒園教職工逐年配備到位,提高保教人員的素質。民辦幼兒園應參照公辦幼兒園人員的配置標準足額配備教職工。逐步建立完善學前教育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實行“誰審批、誰負責”,教職工實行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園長、教師資格認定制度。完善幼兒園教職工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機制,積極探索教職工退出機制。中小學富余教師需經區(縣級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并獲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后,方可轉為學前教育專任教師。將教職工持證上崗率作為早教機構、幼兒園年檢的重要依據。
2.完善幼兒教師培養培訓體系,提高幼兒教師素質。加強廣州市屬高校、高職院校學前教育系和中等幼兒師范的專業建設,引進優秀師資,擴大培養規模。依托部屬、省屬高校、高職院校學前教育力量,形成本科、大專教育導向的專任教師培養網絡。加強對幼兒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鼓勵具備相應資格和條件的非幼教專業高校畢業生取得教師資格轉崗,充實人才力量。鼓勵大專院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生到我市農村任教。實施幼兒園教師、園長在職提高工程,建立健全市、區(縣級市)兩級幼兒園教師和園長培訓體系。建立政府、幼兒園、個人合理分擔的幼兒教師培訓經費投入機制。將幼兒教師繼續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體系,制定幼兒教師三年培訓計劃(2011—2013年),加強幼兒教師師德建設,提升專業水平,積極鼓勵并為幼兒教師在職進修創造條件,加大對農村和民辦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力度,對農村幼兒園園長和骨干教師進行適當的免費培訓,通過以上措施,確保3年內幼兒園園長培訓率達100%,副園長、中層負責人培訓率達90%,專任教師培訓率達80%。鼓勵和組織專家、名師、城鎮骨干教師到農村幼兒園短期支教。積極探索公辦教師對崗交流派駐到農村和民辦幼兒園支教的辦法。充分利用境內外、省內外優秀培訓資源,實施幼兒園優秀教育人才高端培訓項目。繼續加大幼兒園園長和幼兒教師參與“名校長名教師”培養及認定工作的力度,培養一定數量的學前教育專家。
3.落實幼兒教師待遇,維護幼兒教師權益。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完善并落實幼兒園教職工工資和養老、醫療等福利政策。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和公辦幼兒教師工資待遇標準等因素,制定當地民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指導意見。公辦、民辦幼兒園均應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幼兒教師工資。要落實非公辦幼兒教師和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確保專任教師工資逐步提高到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其他從業人員不低于當地社會最低工資標準,其社保經費由幼兒園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將民辦幼兒園教師待遇落實情況作為幼兒園年審的重要內容。對優秀幼兒園園長、教師進行表彰。各類教育評審評優中,學前教育教師應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占一定比例。要為農村幼兒教師優先提供評優、晉級的機會。有條件的地區要對轄區內非公辦幼兒教師給予獎勵或補助。
(四)科學保教,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
1.充實學前教育管理力量。增加學前教育管理人員配備,充實學前教育管理力量。市教育行政、督導、教科研等相關部門要配備負責學前教育工作的專職人員。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幼兒園數量配備負責學前教育的專職行政管理干部和專職教研員。
2.初步建立0—3歲嬰幼兒科學育兒指導體系。構建區(縣級市)政府統籌,以社區為依托,教育、衛生、婦聯等部門和有關組織協同運作,面向0—3歲嬰幼兒家長、看護人員普及科學育兒知識的網絡和工作機制。每個街、鎮依托公辦幼兒園或社區活動中心等資源,至少設立1個社區兒童早期教育指導中心,為社區0—3歲兒童家長及看護人員提供早期教育指導服務,不斷提高家長的科學育兒能力。加強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學前教育與康復的研究與實踐。
3.加強對幼兒園保教工作的指導。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控制幼兒園班額、人數和師生比例。加強對幼兒園玩教具、幼兒圖書配備和幼兒教師指導用書等的研究和指導。堅持保教結合、寓教于樂,以兒童生活為基礎、以游戲為基本形式和主要內容開展保教活動,促進幼兒身心健康,防止并糾正幼兒教育“小學化”等不良傾向,禁止舉行幼兒入園考試和幼兒教育使用小學教材。倡導建立良好的幼師與幼兒、家長關系,提高家園合作意識,增強合作能力,鼓勵家長和社區參與幼兒園的管理和監督,形成有利于幼兒健康快樂成長的良好氛圍。
4.完善幼兒園教科研指導體系。健全學前教育教科研指導網絡,推進幼兒園內涵建設和科學發展。建立覆蓋各類學前教育機構的多級教研網絡及專人負責機制,開展經常性的區域學前教研活動,提高教研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鼓勵幼兒園開展實踐取向的教科研活動并形成制度。逐步構建起覆蓋城鄉幼兒園的學前教育信息網絡服務與共享體系,建立城鄉之間、公辦與民辦幼兒園之間的交流與支援制度,實現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的擴展與共享。加強與國內外有關機構在學前教育政策、理論、實踐等方面的交流溝通,促進我市學前教育的發展。
5.加強幼兒園保教質量的評估和監管。充分發揮有關教育支持機構、學術團體、行業組織的作用,根據上級有關指導意見和規范化幼兒園建設的要求,開展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與監管研究,注重過程性評價和質量管理,初步構建全市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和監管體系。實施科學保教示范園工程,發揮示范性幼兒園的引領作用,建立優質幼兒園與薄弱幼兒園之間的結對幫扶關系,促進全市幼兒保教質量的整體提升。
(五)落實政府責任,保障學前教育的財政經費投入。
1.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市、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實際探索制定公辦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市、區(縣級市)政府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學前教育經費的投入與監管。
2.加大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未來3年要有明顯提高。2011—2013年,市、區(縣級市)兩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經費,資助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市本級財政預算在教育經費中安排專項經費,對按時完成公辦幼兒園建設任務的區(縣級市)實施以獎代補,待公辦幼兒園建設通過驗收后撥付。
3.完善政府與社會、家庭合理分擔學前教育成本的機制。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學前教育,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園和捐資助園。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財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研究幼兒園辦學成本的基礎上,合理調整公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收費管理。逐步理順機關團體辦園和集體辦園的管理機制。
4.完善優撫對象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從2011年起,市、區(縣級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涵蓋公辦、民辦幼兒園優撫對象的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制定相關辦法,保障我市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及其他優撫對象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四、保障機制
(一)加強領導。
各區(縣級市)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抓好本行動計劃的落實,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市、區(縣級市)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地區學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教育、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建設、國土房管、綜治、公安、民政、工商、質檢、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城市管理、物價、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國家、省和我市的要求,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二)完善體制。
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繼續實行以區(縣級市)政府管理為主,街、鎮共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區(縣級市)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的組織實施、統籌建設和管理職責,區域內所有學前教育機構由所在區(縣級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審批和管理。嚴格執行幼兒園準入制度,完善和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有關部門在審批面向學齡前兒童早期教育培訓、教育咨詢等機構時,須嚴格界定其經營范圍,對違反規定擅自辦園的,由審批部門會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強化監督。
要高度重視幼兒園的安全保障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建立全覆蓋的幼兒園安全防護體系。切實加強幼兒園安全設施建設,大力開展幼兒園及周邊地區治安綜合治理,規范幼兒園保安人員配備,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將安全教育納入幼兒園日常教育的重要內容,落實安全責任制,依法開展幼兒園消防驗收,強化監督檢查機制。市、區(縣級市)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投入、幼兒園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辦園條件、幼兒教師待遇、整頓無證辦園等落實本行動計劃工作內容作為教育督導的重點,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基礎教育責任考核、推進教育現代化先進區督導檢查以及教育強區(縣)、強鎮復評的重要內容,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
(四)加強宣傳。
教育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本行動計劃的宣傳,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推動全市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主題詞:教育 規劃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1年11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