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1〕16號
印發廣州市防洪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有關單位:
《廣州市防洪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廣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防洪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防御江河洪水、暴雨內澇、暴潮等自然災害,確保防洪搶險工作有序開展,全面提升廣州市應對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應急預案編制大綱》、《城市防洪應急預案編制大綱》、《廣東省特大自然災害救災應急預案》、《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北江大堤抗洪搶險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州市防洪的各項工作。本預案所指防洪工作,是指組織社會力量和資源,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下,預防或減輕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對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產和生活造成不利影響的各類活動。突發性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以及由洪水、風暴潮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編制原則
全面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堅持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堅持統一指揮、科學調度、快速反應、措施果斷原則,堅持全民參與原則;堅持依法防洪原則。
防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2.組織體系與職責
廣州市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廣州市防洪工作,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洪指揮部門,負責本單位的防洪工作。
2.1組織體系
市三防總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三防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協助分管三防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水務局、市應急辦、廣州警備區主要領導擔任。市委宣傳部,市水務局、應急辦、氣象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建委、交委、農業局、衛生局、城管委、林業和園林局、國資委、民防辦,廣州警備區,廣州港務局,省水文局廣州分局,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廣州航道局,廣州海事局,民航廣東監管局,廣州供電局,市水投集團,廣州市廣播電視臺、廣州日報社,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石化廣州石油分公司,市供銷合作總社,廣百集團,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廣鐵集團為市三防總指揮部成員單位。
2.2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三防總指揮部領導、組織和指揮全市防洪工作,負責擬訂全市防洪政策法規和制度,編制防洪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掌握全市防洪情況,組織實施防洪以及事后處置等工作。市三防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三防辦),掛靠市水務局,負責市三防總指揮部和全市防洪的日常工作。市三防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防洪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報道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和防洪信息;發生重大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時,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向社會宣傳報道防洪搶險情況;負責境外記者采訪的接待與管理工作。
(2)市水務局:負責全市水務工程的管理及安全運行,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做好水資源管理、防洪調度、河道清障工作,組織防洪搶險、漬澇排除和水毀水務工程修復,做好防洪排澇規劃,加強防洪宣傳。
(3)市應急辦: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及應急信息報送、綜合協調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4)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提供氣象信息;對重大氣象災害進行評估,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5)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市防洪建設規劃,防洪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組織協調救災糧油物資供應。
(6)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協調防洪搶險救災物資的調撥工作。
(7)市教育局:負責做好教育系統防洪安全工作,協助修復水毀校舍。
(8)市公安局:負責做好防洪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防洪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協助組織群眾轉移,解救被困群眾;做好防洪救災的交通管理,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確保防洪隊伍、車輛、物資通行;打擊偷竊、破壞三防設施及哄搶防洪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9)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安排社會救濟資金和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與發放工作;負責受災地救災救濟工作。
(10)市財政局:負責籌措防洪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復產資金,及時撥付并監督使用;緊急情況下優先安排應急搶險資金。
(11)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對降雨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進行調查和監測預警,根據災害的危險性和危害程度制定防治措施,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負責房屋應急搶險。
(12)市建委:負責全市建設工地、建筑工棚等建筑物(構筑物)的防洪防澇工作;監督危險工棚等建筑物(構筑物)內人員的轉移安置。
(13)市農業局:指導和組織農牧漁業防洪救災工作及災后恢復生產、災區農業結構調整等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牧漁業受災信息。
(14)市交委:負責防洪救災運輸保障;組織修復水毀公路。
(15)市城管委:負責組織清除清拆影響防洪安全的違章建筑物(構筑物);配合和協助水務主管部門做好河道清障工作,及時查處違規排水行為;及時清除妨礙排水的垃圾等。
(16)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防洪救災醫療救治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
(17)市環保局:負責災區環境監測、預警與防治工作,及時處理洪澇災害引發的污染事故。
(18)市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做好防洪救災工作。
(19)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做好林業和園林系統防洪工作。
(20)市民防辦:負責人防設施和地下空間(地鐵、交通隧道、人行過街隧道等除外)防洪防澇的監管工作;組織核實匯總人防設施和地下空間災情。
(21)廣州港務局:負責轄區港區防洪安全工作,組織協調防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工作。
(22)廣州警備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穗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支援防洪救災工作。
(23)省水文局廣州分局:負責主要江河水位、流量情況的預報工作;綜合分析洪水水情。
(24)廣州打撈局:負責水上船舶、設施的救助,水下沉物打撈等工作。
(25)廣州航道局:負責航道維護管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
(26)廣州海事局:負責督促做好船舶防洪安全工作,及時向船舶播發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維護防洪救災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時實施水上交通管制,保障水上交通暢通;組織開展水上交通事故處置;協助做好船舶遇險人員轉移工作。
(27)廣州供電局:負責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組織搶修受毀的電力設施、設備;負責提供防御洪澇災害需要的電力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28)市水投集團:負責本系統防洪安全工作,及時保障受災地區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
(29)廣州市廣播電視臺、廣州日報社:及時宣傳報道防洪救災工作情況,播報相關防洪預警信息。
(30)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負責組織提供防洪應急通信保障,及時向用戶傳遞防洪預警信息。
(31)中石化廣州石油分公司:負責防洪救災油料的供應保障。
(32)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等防洪救災物資的供應工作。
(33)廣百集團:負責提供防洪救災生活用品。
(34)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負責做好風暴潮和海浪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35)廣鐵集團:負責做好鐵路運輸防洪安全保障和鐵路中斷時的搶修工作。
(36)民航廣東監管局:負責民航設施防洪安全保障工作。
2.3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及其職責
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在市三防總指揮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洪救災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防洪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做好防洪救災工作。
(2)及時傳達市三防總指揮部發布的預警信息和應急響應情況。
(3)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報告市三防總指揮部。
(4)編制并組織實施本級防洪應急預案。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與報告
3.1.1氣象的監測與報告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與報告。每年4月前向市三防辦報送當年汛期天氣趨勢預測情況;汛期每月報送上月天氣情況及本月天氣預報,重點是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預測有暴雨時,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
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負責風暴潮與海浪的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預測廣州地區可能受到風暴潮、海浪等影響時,立即通報市三防辦,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3.1.2水情的監測與報告
省水文局廣州分局負責主要江河水情監測與報告。每年4月前向市三防辦通報當年汛情預測信息。預測江河遇到洪水,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預報信息。防洪緊急時期,及時增加通報項目及通報時段。預測超警戒水位時,及時采取書面通報,遇緊急情況時,立即電話通報。水情或工情發生較大變化時,即時通報市三防辦。汛期每三天報送水情簡報,并視水情變化情況,加密水情通報頻次;非汛期提供旬報、月報、季報以及半年、全年的總結分析材料。
3.1.3防洪工程的監測與報告
堤防(圍)、水閘、水庫等防洪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工程的工情和相關水情、雨情的監測與報告。
3.1.4山洪災害的監測與報告
各級水務和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山地、丘陵地區山洪災害監測與報告工作。
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山洪災害監測網絡,設置重點區域監測點。
3.1.5暴雨內澇的監測與報告
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民防辦、公安局、交委、城管委及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建立暴雨內澇監測網絡,負責暴雨內澇的監測與報告工作。
市三防辦及時將監測和預警信息通報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和相關單位。
3.2預警級別和發布
防洪預警分為北江洪水預警、河道洪(潮)水預警、暴雨內澇災害預警三部分。按照洪水、暴潮、暴雨的發展趨勢、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北江洪水預警、河道洪(潮)水預警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暴雨內澇預警劃分為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三個級別,依次用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北江洪水預警信息由省三防總指揮部發布,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處警;河道洪(潮)水預警信息和暴雨內澇預警信息由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發布。
3.2.1北江洪水預警
(1)Ⅳ級預警(藍色信號):北江流域發生5-20年一遇洪水。
(2)Ⅲ級預警(黃色信號):北江流域發生20-50年一遇洪水。
(3)Ⅱ級預警(橙色信號):北江流域發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者西、北江同時發生2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4)Ⅰ級預警(紅色信號):北江流域發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時發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或者北江大堤發生重大險情極可能潰堤或決堤。
3.2.2河道洪(潮)水預警級別
水系 | 白坭水道 | 后航道 | 前航道 | 前航道 | 蕉門 | 順德水道 |
站名 | 老鴉崗 | 浮標廠 | 中大 | 黃埔 | 南沙 | 三善滘 |
水位(米) | 2.48≤水位<2.62 | 2.36≤水位<2.48 | 2.28≤水位<2.39 | 2.16≤水位<2.28 | 2.23≤水位<2.38 | 3.56≤水位<3.76 |
水系 | 白坭水道 | 后航道 | 前航道 | 前航道 | 蕉門 | 順德水道 |
站名 | 老鴉崗 | 浮標廠 | 中大 | 黃埔 | 南沙 | 三善滘 |
水位(米) | 2.62≤水位<2.86 | 2.48≤水位<2.64 | 2.39≤水位<2.54 | 2.28≤水位<2.41 | 2.38≤水位<2.56 | 3.76≤水位<3.96 |
水系 | 白坭水道 | 后航道 | 前航道 | 前航道 | 蕉門 | 順德水道 |
站名 | 老鴉崗 | 浮標廠 | 中大 | 黃埔 | 南沙 | 三善滘 |
水位(米) | 2.86≤水位<2.91 | 2.64≤水位<2.70 | 2.54≤水位<2.61 | 2.41≤水位<2.52 | 2.56≤水位<2.69 | 3.96≤水位<4.13 |
水系 | 白坭水道 | 后航道 | 前航道 | 前航道 | 蕉門 | 順德水道 |
站名 | 老鴉崗 | 浮標廠 | 中大 | 黃埔 | 南沙 | 三善滘 |
水位(米) | 水位≥2.91 | 水位≥2.70 | 水位≥2.61 | 水位≥2.52 | 水位≥2.69 | 水位≥4.13 |
3.2.3暴雨內澇預警級別
(1)Ⅲ級預警(黃色信號):市氣象臺發布黃色暴雨預警信號,或因暴雨內澇導致城市交通局部受阻,影響市民正常出行。
(2)Ⅱ級預警(橙色信號):市氣象臺發布橙色暴雨預警信號,或因暴雨內澇導致城市交通大面積受阻,嚴重影響市民出行。
(3)Ⅰ級預警(紅色信號):市氣象臺發布紅色暴雨預警信號,或因暴雨內澇導致城市交通大面積癱瘓,嚴重影響城市運行。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總體要求
(1)洪澇災害、暴雨內澇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揮部門組織實施防洪搶險工作。
(2)市政府和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全市性重大防洪工程的調度工作,其他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有調度權限的單位負責,必要時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直接調度。市三防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情況。
(3)對本市跨區域發生洪澇災害、暴雨內澇災害可能影響臨近行政區域的情況,事發地三防指揮部門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三防指揮部門或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4)洪澇災害、暴雨內澇災害發生后,由當地三防指揮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情況。發生人員傷亡、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時,不受報送分級標準限制,可特事特辦。任何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當地政府、三防指揮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5)災情、險情發生時,組建前線防洪搶險指揮部,指揮部成員由事發地政府和市三防總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主要任務:及時采取緊急措施,迅速控制災情、險情,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盡量減少損失;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切實措施消除災情、險情。
(6)因洪澇災害、暴雨內澇災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三防指揮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處置和救護,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三防指揮部門報告。
(7)進入汛期后,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和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應應急程序。
4.2應急響應啟動
按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河道洪(潮)水災害應急響應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暴雨內澇災害應急響應劃分為Ⅲ級、Ⅱ級、Ⅰ級。市三防總指揮部統一指揮開展應急響應的處置工作。
每級應急響應行動包含本級以下所有級別應急響應的內容。
4.2.1北江洪水應急響應
按《廣州市北江大堤抗洪搶險預案》進行應急響應。
4.2.2河道洪(潮)水應急響應
4.2.2.1Ⅳ級應急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召集有關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洪水現狀及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市三防辦:負責貫徹落實市三防總指揮部的部署;督促各成員單位和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門加強24小時值班;組織開展暴雨和洪水監測工作;實時掌握全市水情、雨情和防洪工作開展情況,并及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組織開展有關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督促水務、公安、交通、電信、供電、衛生等應急救援隊伍做好防洪救災各項準備工作。
(3)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務工程管理單位實施24小時值班,監測江河堤防等防洪工程的運行情況;組織開展水務工程防洪隱患的排查整改。
(4)市應急辦:協調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5)廣州警備區:組織協調駐穗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做好防洪救災工作準備。
(6)市氣象局:每3小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降雨情況,分析天氣變化趨勢。
(7)省水文局廣州分局:綜合分析洪水發展趨勢,沿程滾動預報洪水信息;每3小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重要水文站的實時水情和雨情。
(8)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綜合分析和預報影響廣州市海域的風暴潮和海浪的變化趨勢,并及時通報市三防總指揮部。
(9)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做好防洪救災宣傳報道工作,配合市三防總指揮部協調新聞單位發布有關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和防洪信息。
(10)市經貿委:統籌協調有關企業做好防洪救災物資和用品供應準備。
(11)市公安局:組織警力、裝備,做好防洪救災應急準備。
(12)市民政局:做好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準備。
(13)市國土房管局:加強臨近河道房屋的防洪安全檢查工作,指導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14)市建委:組織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檢查。
(15)市農業局:協調農牧漁業系統做好防洪救災應急準備工作。
(16)市城管委:及時清除妨礙排水的垃圾等。
(17)市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做好防洪救災準備工作。
(18)市林業和園林局:組織林業和園林系統做好防洪救災應急準備工作。
(19)市民防辦:組織開展人防設施和地下空間的防洪安全檢查工作。
(20)廣州港務局:及時向相關港航單位通報災害預警信息,監督指導轄區港口企業做好防洪救災應急準備。
(21)廣州海事局:及時向船舶播發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22)市水投集團:組織開展供水安全檢查工作。
(23)廣州航道局:組織開展航道、航標檢查和維護管理工作。
(24)廣州市廣播電視臺、廣州日報社:及時報道預報、預警信息。廣州市廣播電視臺接到通知后15分鐘內滾動播報啟動應急響應等信息。
(25)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負責做好防洪應急通訊保障的準備工作,及時向用戶傳遞防洪預警信息。
(26)中石化廣州石油分公司:做好防洪救災油料的供應保障準備工作。
(27)市供銷合作總社: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等防洪救災物資的供應準備工作。
(28)廣百集團:做好防洪救災生活用品的準備工作。
(29)市三防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根據本單位職責落實防洪救災相關工作措施。
(30)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落實防洪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救災準備工作。
4.2.2.2Ⅲ級應急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副總指揮坐鎮指揮;組織工作組督導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防洪救災工作;綜合分析研判當前汛情、險情和災情;對重大防洪問題作出決策,發出防洪救災各項指令。
(2)市三防辦:收集整理水情、雨情、險情、災情,及時向省三防辦、市應急辦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報告;執行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策,做好上傳下達,督查、反饋市三防總指揮部各項決策的落實情況;負責市三防總指揮部領導與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成員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工作。
(3)市氣象局:分析、預報未來24小時和48小時的降雨發展趨勢,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并派員到市三防總指揮部協助工作。
(4)省水文局廣州分局:滾動預報洪水流域主要江河各控制站水位流量過程,并向各級三防指揮部門通報預報結果;每2小時通報一次主要控制站點實時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況;每4小時對最新的洪水水情作出綜合分析;參與市三防總指揮召開的研究會商會議;派員到市三防總指揮部協助工作。
(5)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發布風暴潮預警預報,并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要求派員協助工作。
(6)市國土房管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掌握重點地區地質災害的險情及處理動態,及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協助轉移可能受影響的人員。
(7)市衛生局: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做好救治準備工作,預防和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
(8)港務、航道、海事等部門:組織檢查廣州河道船只錨固及人員轉移,并做好船舶漂移的防范工作。
(9)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防洪救災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增加搶險隊伍,強化風險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4.2.2.3Ⅱ級應急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總指揮坐鎮指揮,副總指揮協助指揮;及時匯總、綜合研判防洪工作情況;對防洪救災重大問題組織會商、決策。
(2)市三防辦:執行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策,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督查、反饋市領導重要指示和省三防總指揮部各項決策落實情況。
(3)市應急辦:協助總指揮指導市三防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做好防洪應急響應相關工作。
(4)市公安局:維護正常的防洪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組織協調防洪救災隊伍、車輛、物資優先通行;協助轉移危險地區人員,解救受困人員。
(5)市水務局:強化監控重點水庫、閘壩、堤防等安全運行情況;對城區易積水點采取排澇措施;向各地各有關單位增派技術干部協助做好防洪搶險工作。
(6)市氣象局:每1小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降雨和天氣變化情況;參加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召開的會商會議。
(7)省水文局廣州分局:每1小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水情和雨情的變化情況;參加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召開的會商會議。
(8)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要求,參加會商會議。
(9)市交委: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的緊急運輸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線和防洪救災重要交通線路的暢通。
(10)廣州海事局: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開展船舶遇險人員救助工作。
(11)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組織落實重點水庫、閘壩、堤防的人員駐守制度并加密巡查頻次;加強一線防洪搶險力量。
4.2.2.4Ⅰ級應急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報請市政府發布防洪救災緊急動員令,市主要領導到市三防總指揮部坐鎮指揮。
(2)市三防辦:督促落實防洪救災緊急動員的各項工作。
(3)市應急辦:負責防洪Ⅰ級應急響應的綜合協調工作。
(4)市公安局: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定,及時實施交通管制,開辟搶險救災隊伍、車輛、物資專用通道;依法打擊哄搶防洪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5)廣州警備區: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定,協調組織駐穗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協助地方政府開展防洪救災工作。
(6)市委宣傳部:派員到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做好防洪救災宣傳報道工作。
(7)廣州海事局: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定,及時實施有關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8)其他成員單位按防洪救災緊急動員令的要求,全力落實相關工作措施。
(9)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根據防洪救災緊急動員令,全面落實防洪救災任務;組織轉移受災地區人員。
4.2.3暴雨內澇應急響應
4.2.3.1Ⅲ級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召集有關專家會商,分析評估暴雨影響情況,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市三防辦:負責貫徹落實市三防總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員單位和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門加強24小時值班;組織開展暴雨內澇監測工作;實時掌握全市雨情和防暴雨內澇工作開展情況,并及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組織開展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督促水務、公安、交通、民防、供電等應急救援隊伍做好防暴雨內澇救災各項準備工作。
(3)市水務局:組織做好暴雨內澇防御工作。
(4)市應急辦:負責暴雨內澇應急響應的綜合協調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5)市氣象局:做好區域性、短歷時強降雨的預報工作;每3小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雨情及發展趨勢,并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6)省水文局廣州分局:收集匯總全市的實時水情和雨情;綜合分析水情發展趨勢,并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
(7)國家海洋局南海預報中心:及時預測預報珠江河道的水(潮)位。
(8)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單位做好防暴雨內澇的宣傳報道工作,配合市三防總指揮部協調新聞單位發布暴雨預警、預報和防暴雨內澇信息。
(9)市經貿委:統籌協調有關企業做好防暴雨內澇救災物資和用品供應的準備。
(10)市公安局:組織警力、裝備,做好防暴雨內澇應急準備。
(11)市民政局:做好啟用避難場所的應急準備。
(12)市國土房管局:做好城區房屋防暴雨內澇的風險隱患排查工作。
(13)市建委:組織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檢查。
(14)市城管委:及時清除妨礙排水的垃圾。
(15)市交委: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的緊急運輸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線和防洪救災重要交通線路的暢通。
(16)市林業和園林局:組織林業和園林系統做好防暴雨內澇應急準備。
(17)市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做好防暴雨內澇準備工作。
(18)市民防辦:組織開展人防設施和地下空間的防暴雨內澇安全檢查工作。
(19)市水投集團:組織開展污水管網的安全檢查工作。
(20)廣州市廣播電視臺、廣州日報社:及時報道預報、預警信息。廣州市廣播電視臺收到啟動應急響應的通知后,在15分鐘內滾動播報有關防暴雨內澇信息。
(21)其他各成員單位根據本單位職責落實防暴雨內澇救災相關工作措施。
(22)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響應,落實相應防暴雨內澇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暴雨內澇準備工作;指導各鎮(街)做好暴雨內澇的預防和先期處置工作;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情況。
4.2.3.2Ⅱ級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副總指揮坐鎮指揮;督導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成員單位做好防暴雨內澇工作;綜合分析研判暴雨發展趨勢;對防暴雨內澇重大問題作出決策,發布防暴雨內澇指令。
(2)市三防辦:收集整理雨情、水情和內澇情況,及時向市應急辦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報告;執行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策,做好上傳下達,督查、反饋市三防總指揮部各項決策的落實情況;負責市三防總指揮部領導與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成員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工作。
(3)市應急辦:協助市三防總指揮部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防暴雨內澇應急響應及綜合協調工作。
(4)市水務局:對城區易積水點采取排澇措施。
(5)市氣象局:實時分析、預報強降雨發展趨勢,及時發布暴雨預警信號。
(6)市民政局: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部署,開放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7)市民防辦:督促、檢查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責任單位落實防暴雨內澇措施,并組織做好防暴雨內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市三防總指揮部報告情況。
(8)市水投集團:根據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指令,通過污水管網系統及時排放內澇積水。
(9)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防暴雨內澇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增加搶險隊伍,督促鎮(街)強化風險隱患排查和開展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4.2.3.3Ⅰ級響應
(1)市三防總指揮部:總指揮坐鎮指揮,綜合分析研判暴雨內澇影響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相關地區指導開展搶險工作。
(2)市三防辦:全面掌握暴雨內澇情況,及時向市應急辦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報告;執行市三防總指揮部的決策,做好上傳下達,督查、反饋市三防總指揮部各項決策的落實情況。
(3)市應急辦:負責防暴雨內澇Ⅰ級應急響應的綜合協調工作。
(4)市水務局:對內澇嚴重地區增派搶險隊伍及設備,加快排澇進度。
(5)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防暴雨內澇宣傳報道工作。
(6)市公安局:對內澇嚴重地區實施交通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7)市民防辦:及時開展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的防暴雨內澇的應急處置工作,核查受損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三防總指揮部。
(9)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防暴雨內澇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增加搶險隊伍,組織鎮(街)核查受災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三防總指揮部。
4.2.4山洪災害應急響應
按廣州市山洪災害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
4.3擴大應急響應
當超出以上范圍的險情出現時,市三防總指揮部通過市政府向上級部門請求支援。
4.4信息報送和處理
(1)水情、雨情、工情、險情、災情等信息實行歸口處理,分級上報,同級共享。
(2)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及時補報詳情。
(3)屬一般性質的水情、雨情、工情、險情和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辦公室處理。凡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協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負責同志核準后,報上一級三防指揮部門。
(4)全市性防洪信息由市三防辦統一審核,按規定適時向社會公布。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門負責審核和發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三防信息。
(5)市三防辦收到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雨情、水情、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市應急辦和省三防辦,并及時續報。
(6)建立與毗鄰城市災害信息共享機制。一旦出現影響范圍超出本市行政區域的洪水災害,及時通報受影響的毗鄰城市。
(7)市三防總指揮部新聞發言人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4.5應急響應結束
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或部門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響應結束后,各成員單位及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在8小時內將應急響應情況書面報告市三防總指揮部;災情核定報告在5天內書面報送市三防總指揮部。
5.后期處置
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災害的善后與重建工作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負責。
災害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工程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等工作。
5.1救災救濟
(1)災后救災救濟工作由災害發生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2)民政部門負責受災人員的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人員,做好受災人員臨時生活安排,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核實匯總災情,做好受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組織賑災募捐工作;掌握安置受災群眾動態;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匯報相關救災工作情況并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置意見。
(3)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本級救災補助資金;會同其他部門向上一級財政部門或相關部門報告災情,爭取資金支持。
(4)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救治傷病人員,組織協調醫療器械和藥品的采購和調運,指導醫療衛生防疫工作;加強災區疫情監測,防止疫情傳播、蔓延;做好救災防病宣傳。
(5)公安機關負責組織警力投入救災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及時掌握災區社會治安動態,視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應急措施。
(6)農業部門負責組織部署災后農牧漁業生產自救,指導農村調整種植結構,向災區調運種子種苗,做好恢復農牧漁業生產工作。
(7)水務部門負責組織災區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和除險加固。
(8)國土房管部門負責防御地質災害,組織人員安全轉移,加強監控,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
(9)建設、電力、交通、通信等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基礎設施的搶修工作,盡快恢復災區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等。
5.2恢復重建
(1)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災害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災害發生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
(2)防洪搶險物資補充。針對當年防洪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洪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3)水毀工程應急修復。對影響防洪安全、城市供水、農業灌溉和與人民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工程應盡快修復。對防洪通信設施應及時修復。
(4)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對防洪救災期間征用的個人和集體物資,應按當地市場價格,經當地三防指揮部門核定,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對參與搶險的人員應給予適當補助。
5.3社會捐贈和救助管理
鼓勵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和物資。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安排社會救濟資金和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發放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應隨時向社會和媒體公布捐贈救災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5.4保險
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積極參加保險;提倡和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減災科研及宣傳教育、扶助減災設備物資生產與儲備、減災基礎建設等工作。
發生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災害后,對購買家庭財產險或自然災害險等相關險種的家庭或企業并符合理賠條件的,保險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規定理賠。
5.5調查與總結
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每年組織專家對當年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規律進行分析,對防洪工作的各環節進行評估,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洪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建議,進一步做好防洪工作。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技術保障
(1)按照“統一、高效、共享”的原則,建設完善覆蓋市、區(縣級市)的三防指揮信息系統;建設覆蓋全市的水情、雨情自動采集系統;建立江河洪水調度系統,優化防洪調度方案;建立市與區(縣級市)三防指揮系統會商系統。加強水文、氣象預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提高預報精確度,延長有效預見期,為防御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來源,輔助指揮決策。
(2)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洪工作通信渠道暢通的責任。發生洪澇或暴雨內澇災害時,通信管理部門應啟動通信保障預案,組織有關通信運營部門提供防洪搶險救災通信保障,必要時調度或架設應急通信設備,確保通信暢通。在緊急情況下,利用公共廣播、電視新聞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信息,以有效爭取時間,安全轉移人員。
(3)市三防辦負責建立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及成員單位、搶險救災參與單位、工程管理責任人以及相關專家信息庫,明確單位值班電話、傳真以及相關人員聯系電話及通信方式,印發至各級三防指揮部門,并報市應急辦備案。同時,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1)對重要水利工程的險工險段,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出現險情后,立即組織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按預案要求開展搶險工作。
(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脅的單位為常規防洪物資儲備單位,確保各類防洪物資合理配置。同時,制訂管轄范圍內防洪裝備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落實責任,及時補充、更換,確保防洪裝備的數量、質量。
6.2.2應急隊伍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洪救災工作的義務。
(2)防洪搶險隊伍。各區(縣級市)要組建應急搶險專業隊伍;防洪搶險專業應急隊伍是本地區防洪搶險的主要應急處置隊伍,發生洪澇和暴雨災害時,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防洪救災;公安、消防、衛生、市政、電力專業搶險隊伍是洪澇災害和暴雨內澇的基本專業搶險隊伍,出現洪澇災害時須快速趕赴災害現場。
各區(縣級市)、鎮(街)要組織以民兵為骨干的群眾性搶險隊伍,作為防洪救災的主要先期處置隊伍和救援補充力量。
市三防總指揮部要加強防洪搶險機動隊建設,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確保緊急搶險需要。防汛機動搶險隊伍調用機制:市防汛機動搶險隊,由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調動;市三防總指揮部有權對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門管理的搶險隊伍實施調動。
(3)駐穗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是防洪搶險的重要力量。調動參加搶險救災工作程序,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6.3交通運輸保障
(1)主要由受災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調指揮。遇到特別嚴重、嚴重的洪澇和暴雨內澇災害時,由市三防總指揮部負責協調,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2)交通部門負責制定交通運輸保障措施,建立其所屬運力的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數據庫,隨時可以派出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具體數量、噸位由市三防辦確定),優先保證防洪搶險人員和防洪救災物資運輸;對防洪搶險人員、防洪救災物資運輸給予優先通行以及對搶險救災車輛、船舶及時進行調配。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航道部門負責河道暢通;海事部門負責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監管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各級公安、交通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適時實行交通管制,保障防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4醫療防疫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市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救援,并指導和協助當地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向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5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治安保障工作,維持防洪搶險秩序,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災區社會穩定。
6.6物資保障
(1)市經貿委、市民政局和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委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糧食、食品和藥品的儲存、供應。災害發生時由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調用救災物資,各職能部門負責實施。
(2)各級三防指揮部門、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防洪重點地區,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生產留成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防汛物資管理部門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儲備救災物資的科技含量。
(3)市三防總指揮部根據省規定的標準,在全市重點地區規劃、建設市防汛搶險物資儲備中心倉庫,并按國家防汛物資儲備定額、標準進行儲備。
市級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市防洪儲備物資,不足時調用各區(縣級市)防洪儲備物資,必要時由市三防總指揮部提請省三防總指揮部援助防洪物資。防洪物資的調劃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搶險急需,必要時也可依法向社會征用搶險救災物資。
6.7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三防應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做好年度財政預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落實應急資金,并足額到位。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分配、撥付、管理和評估工作,保證專款專用。
6.8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應根據災情的發展,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洪救災工作。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能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洪救災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6.9供電保障
廣州供電局負責防洪排澇、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確保市三防指揮中心的正常供電。
6.10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群眾。民政部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保障工作。
遇緊急情況時,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學校、劇院、禮堂、會議廳等公共場所可作為臨時避難場所,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港口、農業、海事等有關部門負責緊急避風港的規劃和建設。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
(1)防洪工作涉及的水情、工情、災情及防洪等信息實行分級發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級三防指揮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重大信息應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發布。
(2)對本地區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漲趨勢,或者山區出現暴雨山洪時,由本地區的三防指揮部門統一發布信息。
(3)新聞單位要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類防洪救災、避險及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4)教育部門將防洪救災、避險逃生等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課程,并在學校開設的防災課程中增加防洪應急處置和自救的相關內容。
7.2培訓
(1)將防災、減災培訓要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廣州行政干部管理學院要會同市三防總指揮部在各類領導干部培訓班中開設防災減災、應急處置及救災組織指揮課程;各單位舉辦的干部培訓班,也要開設相應的課程。
(2)市三防辦應每兩年舉辦一次防洪學習班,重點培訓北江大堤抗洪搶險中隊長以上人員、區(縣級市)三防辦主任及廣州市防汛機動搶險隊隊員等。
(3)廣州警備區負責指導有支援地方防洪任務的部隊,在訓練中增加防洪常識、搶險措施的培訓和演練內容,可由市三防總指揮部提供教材和教員。
7.3演練
(1)各級三防指揮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檢驗、強化防洪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應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進行防洪搶險演練。
(3)演練內容應包括針對特定災情采取的各項應急響應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險、探險、搶險方法。
8.附則
8.1預案編制與審批
本預案由市三防總指揮部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三防總指揮部備案。各成員單位和各區(縣級市)三防指揮部要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部門預案和實施方案,確保本預案的順利實施。
8.2預案修訂與更新
市三防總指揮部將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更新,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全市防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因玩忽職守、工作不力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主題詞:經濟管理 防洪 應急預案 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1年5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