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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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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5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9月29日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我市港口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立統一、規范、科學、高效的應急反應體系,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港口突發事件發生,降低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及社會影響,促進港口的安全生產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廣東省港口管理條例》、《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安規則》、交通運輸部《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港口章程》以及有關國際公約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廣州港口內各類港口突發事件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廣州港口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其中,水上人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發事件適用《廣州水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區域的,或超出我市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廣東省、交通運輸部負責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港口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依據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

  (2)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及時對港口突發事件苗頭性及預警性信息分析研判,對港口突發事件及其苗頭性、預警性信息快速反應,采取有效防范處置措施。

  (3)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領導下,建立健全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分級響應、上下聯動的應急處置工作體系。

  (4)依靠科技,規范有序。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提高應急救援效率。規范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1.5 應急預案體系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港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港口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港口企業應急預案。

  1.5.1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港口應急預案)是廣州港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廣州市政府、廣州港務局處置港口突發事件的基本程序和組織原則,由廣州港務局組織制訂,市應急委批準發布實施。

  1.5.2 港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港口突發事件而制訂的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包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保安事件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旅客緊急疏散救援預案等,由廣州港務局組織制訂,報市應急委備案。

  1.5.3 港口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由廣州港務局下屬單位(各分局及質監站、調度中心、引航站等)根據港口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各自職責制訂,報廣州港務局備案。

  1.5.4 港口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由轄區內各港口企業根據港口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及企業實際制訂,報廣州港務局或其各分局備案。

  2 組織體系

  2.1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廣州市港口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協調等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廣州港務局局長、市應急辦主任。

  成員:廣州港務局,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委、公安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財政局、環保局、交委、水務局、衛生局、安全監管局、氣象局、應急辦、公安消防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廣州海事局,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廣州供電局,廣州港公安局,廣州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屬地區(縣級市)政府等單位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港口突發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廣州港務局:做好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工作。

  (2)市委宣傳部:根據市應急指揮中心的安排,負責港口突發事件宣傳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3)市經貿委:負責協調有關商業企業和單位做好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運供應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警戒、秩序維護,對嫌疑人員進行監控、追捕,以及事件調查等。

  (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協調各電信運營商提供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救援的通信保障。

  (6)市民政局:會同事發地區(縣級市)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市財政局:提供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救災所需經費等。

  (8)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和周邊地域的環境監測,提出污染控制與處置建議,指導、協助事故現場污染物清除和廢棄物的處置。

  (9)市交委:負責組織調度和配置應急救援車輛,運輸應急人員、應急設備、應急物資等。

  (10)市水務局:負責協調、督促供水企業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11)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機構派出醫療救護隊伍,及時對傷病員進行救治。

  (12)市安全監管局:協助市應急指揮中心,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13)市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氣象監測實況,提供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警報。

  (14)市應急辦:負責協助總指揮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15)市公安消防局:負責組織實施火災撲救、爆炸物或危險物的控制清除,遇難人員營救等。

  (16)廣州海關、黃埔海關:負責對各自關區經廣州港口口岸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實施監管。

  (17)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18)廣州海事局:負責相關影響水域的通航秩序維護,發布航行通(警)告、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參與水上搜救行動。

  (19)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負責南部海域及珠江口國內外船舶、水上設施的救助工作。負責以人命救助為目的的海上消防;承擔以人命救助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設施及其他財產的救助。

  (20)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承擔搶險打撈任務;沉船沉物打撈,公共水域和航道、港口清障;負責水上非人命救助的船舶、設施和財產的救助打撈;沉船存油和難船溢油應急清除,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海上應急拖航駁運和海上特殊交通運輸等。

  (21)廣州供電局:根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供電保障。

  (22)廣州港公安局:負責港口突發事件現場警戒、秩序維護,實施火災撲救、爆炸物或危險物的控制清除,遇險、遇難人員營救,事件調查等。

  (23)廣州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對出境、入境的人員及其行李、交通運輸工具及其載運貨物實施邊防檢查,對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監護,對廣州港口對外開放口岸的限定區域實施警戒管理。

  (24)屬地區(縣級市)政府:在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的統一領導下參與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2.2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廣州港務局。主要職責:負責港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分析預警事件的風險和趨勢,及時掌握和報告有關重大情況和動態,提出預警建議;負責與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以下簡稱調度中心)聯動,分析和初步判定事件等級,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負責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的聯絡、協調等工作;組建和管理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立和召集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編制、修訂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日常宣傳、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各級應急預案落實情況,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組織重點單位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2.3 廣州港務局各分局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廣州港務局各分局設置港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小組,作為本轄區港口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Ⅳ級港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分局局長擔任應急工作小組組長。主要職責:制定轄區港口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指導轄區港口企業落實各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監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信息,并及時上報;建立和完善與港口企業間協調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制度;按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的部署,組建和管理轄區內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隊伍;保持轄區內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措施處于完備、適用狀態,保證能迅速調集;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港口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問題。

  2.4 專家組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咨詢專家庫,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作為港口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咨詢機構,專家組主要對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提出建議,對應急響應終止和后期分析評估提出咨詢意見,為港口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2.5 應急救援專業組

  由現場指揮部決定成立若干應急救援專業組,各專業組應明確相應的部門組成、牽頭部門及其職責,具體組成由專項預案確定;專業組應配備必要的設施裝備,了解掌握有關應急資源。專業組主要包括綜合協調組、應急搶險組、安全警戒組、人員疏散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環境監測組、信息發布組等。

  3 預防與預警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港口突發事件的信息監測、整理工作和風險分析工作,做到突發事件的早發現、早預防、早報告、早處置。

  3.1 信息監測

  港口突發事件信息包括港口和航道突發事件風險源、保安事件、可能誘發風險的因素、突發事件的可能影響、預警預防與應急對策等。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和廣州港務局下屬單位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監測制度,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相關信息。依托信息發布媒體,收集公眾信息部門(氣象、海洋、水利、衛生、地震、公安等)提供的有關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保安事件等誘發風險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專業實測和預報信息。接收來自交通運輸部、市政府、市應急委等上級部門關于自然災害、港口保安事件、危險貨物及安全生產事故等信息。依托港口設施保安管理體系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點碼頭的信息管理系統,監測港口現場信息。

  3.2 預防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組織港口突發事件預測預警決策支持系統建設,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港口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對可能發生的港口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進行綜合分析。指導轄區內重大危險源評估、統計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及時確定和發布廣州港口區域內港口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別,指導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預警預防工作。

  廣州港務局下屬單位督促檢查轄區內港口企業對經營及建設活動中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各類危險源、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和分析,做好危險源的管理和風險防范工作。加強港口突發事件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每一個隱患,都要明確整改消除隱患,落實責任人,對短期內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隱患;對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應急預案,限期整改,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重大隱患,要停產整頓或關閉;針對港口和航道各種突發事件的風險,編制專項應急處置預案,隨時報告各類突發事件緊急情況。

  港口企業做好本企業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和分析、統計,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及時上報廣州港務局備案;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進行風險評估,并報廣州港務局備案。制訂相應的重大危險源應急處置預案,根據外界的預警信息及時防范。

  3.3 預警信息發布

  港口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3.3.1 發布依據

  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發布港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3.3.2 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可能發生的港口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警示事項、群眾自防自救措施、發布機關等。

  3.3.3 發布方式

  預警信息的發布以新聞發布會、電視播放、電臺廣播、報紙刊登、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進行,必要時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后,要密切關注港口突發事件進展,依據事態變化和專家組提出的建議,適時依職權調整預警級別。

  3.4 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期后,港口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相關單位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等。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港口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3)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救援準備。

  (4)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工具和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場所,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廣播電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港口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損失以及處置等情況,并按照國家、省、市及港口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向市政府、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等及時報告。

  4.2 應急響應

  4.2.1 Ⅰ、Ⅱ級響應

  港口突發事件Ⅰ級、Ⅱ級預警發布后,或者港口突發事件已經造成特別重大或重大危害,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立即組織指揮中心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港口突發事件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后,在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Ⅲ級響應

  港口突發事件Ⅲ級預警發布后,或者港口突發事件已造成較重危害,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立即組織指揮中心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港口突發事件的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港口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組織開展各項處置工作。

  4.2.3 Ⅳ級響應

  港口突發事件Ⅳ級預警發布后,或者港口突發事件已造成危害,有關分局應急工作小組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港口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有關分局應急工作小組主要負責人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組織開展各項處置工作。港口應急指揮中心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3 處置措施

  港口突發事件發生后,港口應急指揮中心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救治受傷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協調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堵塞或被損壞的航道、碼頭等公共設施;

  (4)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的保護措施;

  (5)依托事發地附近的港口應急救援基地,調用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6)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 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時,解除應急響應:

  (1)事件得以控制、危害已經消除;

  (2)航道通航能力已經恢復;

  (3)現場搶救活動(包括人員搜救、火災爆炸危險或危險隱患的排除等)已經結束;

  (4)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5)對周邊地區構成的威脅已經得到排除;

  (6)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被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經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應急終止由應急響應啟動機構決定。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1.1 人員安置、物資征用與補償

  應急處置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各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1)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2)對緊急調集、征用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在使用完畢或者港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在調集、征用后被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或補助;物資轉運產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5.1.2 社會救助

  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救助;有關部門要協調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理賠工作。

  5.1.3 環境監測

  針對港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損害,由市環保局負責對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進行跟蹤監測,及時提供監測數據,直至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5.2 調查評估

  (1)負責處置工作的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開展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過程評價;

  (2)負責處置工作的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3)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要及時查明港口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改進措施,對港口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有關調查評估情況,要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5.3 信息發布

  (1)根據《廣東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港口突發事件信息。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省、市主要新聞媒體、重要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3)密切關注媒體關于港口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澄清不實報道。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與通信保障

  (1)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廣州港務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廣州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系統、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2)依托廣州港務局及相關聯動單位的通信網絡、通信設施,設立應急值班電話,及時更新有關人員聯系方式。

  (3)依托調度中心,建立具備固定場所,配備移動通訊設備、移動信息處理設備、各類后勤裝備的應急通信系統。

  (4)配備現場指揮車等裝備,建立機動性強、裝備優良的移動現場通訊聯絡系統。

  6.2 應急隊伍保障

  6.2.1 社會專業應急隊伍

  (1)廣州港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消防、醫療急救等隊伍是基本的社會搶險救援隊伍。

  (2)海上搜救、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環境監測、動物疫情處理等專業隊伍,是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外部依托力量。

  (3)廣州警備區、武警廣州支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處置港口突發事件的外援力量。

  6.2.2 港口企業專職(兼職)應急隊伍

  (1)港口企業成立專職(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個體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2)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要根據行業特點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隊伍,并加強業務培訓及應急演練。

  6.3 應急資金保障

  (1)把港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納入港口發展規劃,重點做好應急處置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保障特大、重大港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預案制定、修訂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廣州港務局年度部門預算。廣州港務局應建立有效的監管和評估體系,對港口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2)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經費根據工作職能劃分,分別由市財政和港口企業予以保障。

  (3)對于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勞工的補償費用要及時支付,優先辦理,不得拖欠。

  6.4 應急物資保障

  (1)應急隊伍配備相應的專業設備、器材以及車輛、通訊、照明工具等,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

  (2)港口應急指揮中心依托市應急指揮中心、市公安消防局、廣州港公安局和大型港口企業規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基地,并及時補充更新。港口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3)建立健全廣州港口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

  6.5 交通運輸保障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廣州港務局會同廣州港公安局、公安交警部門、廣州海事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對事故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事件現場開展救援,指導和協助當地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會同港口企業負責對事件現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6.8 技術支撐保障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應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港口重大事故的科學研究;加大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市港口安全科技水平;開展預警、分析、評估科學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處置港口突發事件的科學決策水平。

  6.9 后勤保障

  屬地政府負責應急救援物資、食品、飲用水等后勤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教培訓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廣州港務局下屬單位和港口企業結合要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港口突發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港口應急管理形勢和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7.2 應急演練

  港口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廣州港務局下屬單位和港口企業應當按照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定期組織開展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港口突發事件的能力。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1)對港口突發事件的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漏報、瞞報、謊報港口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或不聽指揮、臨陣逃脫以及破壞應急救援工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1)港口突發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及不利社會影響,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港口保安事件、港口自然災害等。

  (2)廣州港務局下屬單位:指廣州港務局海港分局、黃埔分局、內港分局、番禺分局、五和分局、新塘分局,以及廣州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廣州港通訊調度指揮中心、廣州港引航站等下屬機構。

  (3)次生災害:許多災害,特別是等級高、強度大的災害發生以后,常常誘發出一連串的其他災害接連發生,這種現象叫災害鏈。災害鏈中最早發生的起作用的災害稱為原生災害,由原生災害所誘導出來的災害稱為次生災害,次生災害具有隱蔽性、突發性的特點。

  (4)衍生災害:災害發生之后,破壞了人類生存的和諧條件,由此還可以導生出一系列其他災害,這些災害泛稱為衍生災害。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廣州港務局制定,市政府批準實施。廣州港務局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市政府批準。

  8.2.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件

  9.1 港口突發事件預警分級

  港口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分為I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9.1.1I 級預警(特別嚴重)

  (1)廣州港進出港航道可能中斷,重要通航設施可能遭到特別嚴重損壞,港口可能癱瘓。

  (2)水運能力可能遭受特別嚴重損失或秩序嚴重混亂且影響重大。

  (3)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特別重大環境污染損害。

  (4)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的港口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蔓延。

  9.1.2 Ⅱ級預警(嚴重)

  (1)廣州港進出港航道可能嚴重堵塞;重要通航設施可能遭到嚴重損壞;港口可能局部癱瘓。

  (2)一般航道及通航設施通行可能中斷。

  (3)水運能力可能遭受嚴重損失或秩序混亂。

  (4)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環境污染損害。

  (5)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的港口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9.1.3 Ⅲ級預警(較重)

  (1)廣州港進出港航道可能堵塞;重要通航設施可能遭到損壞;港口可能受損。

  (2)一般航道可能堵塞;通航設施可能損壞嚴重。

  (3)可能造成較重人員傷亡、較重環境污染損害。

  (4)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的港口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9.1.4 Ⅳ級預警(一般)

  (1)一般航道可能受阻;通航設施可能遭到損壞。

  (2)港口可能受損、預計人員傷亡和環境污染損害較輕。

  (3)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的港口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9.2 港口突發事件的分類

  港口突發事件分為安全生產事故、保安事件、旅客緊急疏散事件、自然災害等4類。

  (1)安全生產事故:主要包括危險貨物碼頭裝卸作業過程中發生泄漏或儲罐發生泄漏,導致人員中毒事故或港口環境污染損害;港口碼頭發生火災、爆炸、污染等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安全事件;船舶傾覆海損、碰撞及其他原因導致的航道堵塞;水運工程建筑物、臨時構筑物坍塌滑坡事故等;大型機械運輸、裝卸、安裝過程中的傾覆事故。

  (2)保安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走私或偷渡;破壞港口設施;破壞船舶;破壞航道、錨地設施等。

  (3)旅客緊急疏散事件:主要包括客運碼頭發生火災、爆炸、疫情、環境污染及重大安全事件等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因大風、濃霧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旅客滯留等。

  (4)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暴雨、臺風、洪澇、干旱等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等。

  9.3 港口突發事件的分級

  按照港口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港口突發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9.3.1 I級(特別重大)

  (1)造成廣州港進出港航道斷航或嚴重堵塞48小時以上。

  (2)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

  (3)造成特別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0人(含)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重傷100人以上(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造成特別重大環境污染損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5)重要物資嚴重短缺。

  (6)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經濟、政治等產生重大影響。

  (7)影響范圍超出省級轄區,需要啟動國家級應急預案,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以外資源予以支援。

  9.3.2 Ⅱ級(重大)

  (1)造成廣州港進出港航道嚴重堵塞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內。

  (2)港口遭受嚴重損失。

  (3)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造成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5)重要物資短缺。

  (6)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本省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7)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

  9.3.3 Ⅲ級(較大)

  (1)造成廣州港進出港航道嚴重堵塞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

  (2)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

  (3)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造成較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

  (5)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6)調用本市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

  9.3.4 Ⅳ級(一般)

  (1)造成廣州港進出港航道嚴重堵塞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

  (2)造成一般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重傷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3)對當地社會、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4)調用當地資源能夠控制。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10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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