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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2014-08-13
  • 來源: 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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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2014〕4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各成員單位:

  《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13日

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對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平安廣州建設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廣州市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協助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及負責處置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超出事發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核突發事件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確保應急救援工作反應及時,處置有效。

  (3)分工負責,協調聯動。根據事故類型,市有關單位在市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對應行業領域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聯防聯控,建立健全聯動機制。

  2 組織體系

  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各區(縣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急救援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1 市安委會

  市安委會是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主任:市長

  常務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副市長

  副主任: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協助分管安全生產副市長,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安全監管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建委、交委、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城管委、林業和園林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旅游局、應急辦、氣象局,廣州港務局、市地鐵總公司、廣州海事局、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市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市有關單位)根據市安委會的統一部署,按照下列職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網絡言論引導等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糧食救災物資調撥;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能源保障工作。

  (3)市經貿委:牽頭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災主副食品等商品儲備和調運供應工作。

  (4)市教育局:牽頭負責各類學校(不含技校)和校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保障800兆數字集群共網暢通,協助應急聯動單位在應急現場實現地上地下集群通訊漫游及聯動指揮,組織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

  (6)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牽頭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劇毒化學品使用事故和煙花爆竹燃放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8)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其主管的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其他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9)市國土房管局:牽頭負責因自然災害引發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房屋坍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市環保局:牽頭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

  (11)市建委:牽頭負責全市建筑施工和城市地鐵(含輕軌)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建筑施工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2)市交委:牽頭負責城市地鐵(含輕軌)運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協助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3)市水務局:牽頭負責城市公共供排水系統和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供水保障。

  (14)市農業局(海洋漁業局):牽頭負責農業機械作業和農藥使用事故及漁業船舶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做好事故衛生的防疫工作,預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傳播。

  (16)市城管委:牽頭負責燃氣、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7)市林業和園林局:牽頭負責直屬林業、園林綠化、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8)市質監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9)市安全監管局: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不含港口)、使用(除劇毒品外)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0)市旅游局:牽頭負責A級旅游景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旅游車輛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的其他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1)市應急辦:協助市領導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市領導有關批示、指示。

  (22)廣州港務局:牽頭負責港口、港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3)市地鐵總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地下鐵路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氣象保障,為事故現場救援、人員疏散等提供氣象數據。

  (25)廣州海事局:牽頭負責海上交通事故和人員救助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事故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6)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組織實施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安委會辦公室

  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設在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市安委會指示和部署;組織、協調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綜合監督、指導各區(縣級市)和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演練;承擔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各區(縣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2.4 應急救援專家組

  市安全監管局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5 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等,是開展事故現場處置的主要應急救援力量,負責事故現場偵檢、搶救傷員、控制危險源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3 運行機制

  在市安委會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應對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測預警、信息管理、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生產安全事故可控性、后果的嚴重性、影響范圍和緊急程度啟動本預案,在企業自救、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先期處置的前提下,由市安委會負責協調市有關單位,統一調動應急隊伍,調用應急物資,必要時可請求省安全監管局提請省政府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3.1 預防預警

  3.1.1 監控預防

  市有關單位、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及時排查整改可能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督查,發現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

  3.1.2 預警通報

  市安委辦根據接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信息的類型和緊急程度,及時發布Ⅲ級預警信息,并通知市有關單位提前做好應急準備。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可能引發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承擔相應管理責任的市有關單位要及時通報市安委辦。

  3.1.3 預警行動

  各區(縣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可能導致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區(縣級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行動。

  市有關單位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市安委辦要及時將信息上報市人民政府。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1)報告程序和時限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撥打110聯動臺或報告事發區(縣級市)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110聯動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報有關部門。中央駐粵企業或市管企業在上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還要分別上報企業總部、上級主管部門。

  區(縣級市)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上級部門、區(縣級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區(縣級市)安委辦。

  市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以快報形式報其上級部門、市應急辦和市安委辦,同時視情況向同級衛生、環保、建設、民政、國土、城市管理等聯動部門通報。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3.2.2 應急響應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類別,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或省有關單位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安委辦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安委會立即組織市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市安委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市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有關單位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各單位職責,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區(縣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區(縣級市)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市安委辦或市有關單位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區(縣級市)事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2.3 現場處置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各成員單位職責,由本預案2.1規定的部門領導擔任。當指揮長沒有到達現場前,由屬地區(縣級市)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暫時履行指揮長職責。市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安置人員、上報事故情況等。

  (1)前期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及時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

  各區(縣級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現場情勢,適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建立必要范圍的警戒區域,實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維護現場秩序和穩定;警戒范圍應根據事態發展及時進行相應調整,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及時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2)指揮和協調

  Ⅲ級響應啟動后,市有關單位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市有關單位、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和屬地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3)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市有關單位專業應急力量和當地區(縣級市)政府應急處置力量。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組織職工、群眾和有關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根據事故發生變化的情況,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等各方意見基礎上,決定應急處置方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區、跨領域的突發情況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市安委會決定,并組織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4)醫療衛生救援

  市衛生局和區(縣級市)衛生部門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向上級衛生部門請求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配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根據需要,市安委會負責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6)群眾的疏散

  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特點,明確疏散撤離的范圍和方式,事故所在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管制、治安管理、醫療衛生、物質保障等工作。

  (7)社會救助

  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區(縣級市)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向市安委會申請全市及市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市安委會負責協調省安委會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社會支援力量。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8)信息發布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處置信息的發布,由市安委會負責。市安委辦負責制定事故宣傳口徑和新聞發布方案,并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事故災難等有關信息,把握新聞輿論導向,保障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的穩定。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其他有關部門配合。

  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可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處置信息的發布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發布。

  3.2.4 應急終止

  當遇險人員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情況、專家組評估建議,以及現場檢測評價確定無危害和風險后,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市安委會,由市安委會常務副主任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征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災后重建、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3.3.2 調查評估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安委辦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現場指揮長所屬單位和屬地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安委辦。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和布局,建立完善以消防為骨干的應急隊伍。市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或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專業的應急救援體系。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建筑施工、交通運輸、電力、城鎮燃氣等高危行業的單位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

  4.2 資金保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財力狀況,合理安排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事故應急處置提供經費支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費用應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墊付,在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經費中解決。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為市、區(縣級市)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骨干隊伍配備專業的應急搶險器材和防護用品,增強搶險隊的裝備實力。

  4.3 物資保障

  市有關單位,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4.4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和區(縣級市)衛生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制訂調用方案,檢查各單位的衛生應急準備保障措施。醫療救援機構接到應急指令后,要迅速到達現場實施醫療急救。

  4.5 交通運輸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交委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交警等部門要對事故現場實行交通管理,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通道等。

  4.6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在各級政府領導下,迅速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7 通信保障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800兆數字集群共網通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組織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必要時在事故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4.8 保險制度

  鼓勵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對存在較高安全生產風險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要求和企業需求,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障和互助保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演練

  市安委辦(市安全監管局)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單位、各部門要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安委辦(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市有關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等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8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廣州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7 附件

  7.1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發布標準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7.1.1 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7.1.2 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負責發布。

  7.1.3 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市安委會負責發布。

  7.1.4 Ⅳ級預警:存在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事發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7.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7.2.1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5)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3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發生跨區(縣級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5)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Ⅳ級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3 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業務流程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4年8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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